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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除罪侵犯司法權,國會成為憲政大怪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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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費案已轟動好幾年,涉案的人相當多,立法院規劃在這一個會期完成立法,為涉案的人除罪。為特別費案坐牢的余文感嘆的說「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他弄錯了是非,特別費的除罪不是正義的問題,而是觸犯官司的人太多,立法院想幫涉案的人解套。

 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對特別費的使用就規定得很明確,不只沒有鬆綁,還比以前嚴格。余文的案件在當時是違法,依現行制度也是違法。

 立法院規劃立法的不是要處理法律的鬆緊問題,而是要幫一些人除罪。特別費是行政費,不是人事費,但以前的主管誤將特別費當作待遇的一部分,因而觸犯法律。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後,特別費的使用方法就規定得很清楚,不會讓主管誤認它是待遇的一部份。最近立法院立法的用意是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誤認特別費是待遇的一部份者除罪。

 若是特別費未進入司法程序,立法院當然可以修法,在從新從寬的原則下,有很多人會因此受惠,可是,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國會不應該以立法手段除罪,否則國會議員大可集體貪污,若沒有被發現就繼續貪,被發現了就以立法手段來除罪,如此豈不是天下大亂?

 二次金改案審理法官判陳家及相關人員無罪時,馬英九公開表示這一項判決不符合民意,這是內行人說外行話,立法看民意,但司法則要看法律。

 各級議會代表人民執行立法工作,當然要依照民意來立法,例如廢除死刑問題,雖然有很多國家已經廢除死刑,但這裡是台灣,立法時當然要依據台灣人的民意。然而,司法就要依據法律,不能依民意而做出違反法律的判決。

 國會有權力立法規範特別費如何使用,但沒有權力為違法者除罪,因為立法與司法完全分立,不得相互侵犯。法律未公布以前,解釋權在於立法機關,可是,一經公布之後,解釋權就移到司法單位,立法單位不能介入。

 或許有人認為,若是法律有瑕疵,司法單位又要依據法律審判,如此的憲政體制豈不是有很大的缺陷?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往往會考慮這方面的問題,依照台灣的憲法,總統就擁有大赦的權力,只是馬總統太過於保護自己,不願意承擔責任。

 大赦與特赦不同,後者用於司法程序定讞的人,總統就有權決定,不必經過國會同意,然而,特赦只是免刑,沒有除罪。大赦完全不同,依據赦免法第二條,大赦的效力有二:第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第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顯然的,它不只免刑,還除罪,不過,大赦的執行要立法院同意。

 特別費案已進入司法程序,立法院應該建請總統頒佈大赦令,他們不這麼做,反而自己立法為涉嫌人除罪,大辣辣的擴權。事實上,台灣的國會已經變成憲政大怪獸,不依憲政體制執行職務。

 最近被提名的大法官人選出現瑕疵,在野黨的立院黨團要求總統重新提名,執政黨表示,提名權在於總統,國會可以淘汰不適任者,但沒有權力要求總統重新提名,真的睜言說瞎話。

 民進黨執政時,總統提名監察委員,其成員並沒有像這次的大法官人選,出現嚴重瑕疵的人,可是,中國國民黨掌控的立法院要求總統重新提名,民進黨對於不再重新提名所持的理由與這次中國國民黨所說的完全一樣,可是,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還是拒審,造成監察權出現數年空窗期。

 台灣的國會不只可以侵犯司法權,還可以凍結監察權,是標準的憲政大怪獸。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