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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上帝,定罪要靠證據

 對四大案件,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做了選擇性的認罪,而且將所有責任一肩挑起,藍營的政客與媒體大肆抨擊,他們認定前第一夫人是為了救夫保子才會如此處理,並認定法官不會相信她的說詞,所以,陳前總統父子還是難逃牢獄之災。由他們的言談當中,知道他們缺乏常識,他們不清楚司法獨立的正常國家,並不是由司法官的心證來定人之罪。

 法官並無權力定人之罪,而是法律與犯罪證據在定人之罪,若沒有證據,就算以常理判斷嫌犯應該有犯法的事實,法官還是不能定人之罪。以前就出現過嫌犯違法的證據確鑿,只是證據是以非法的手段取得,變成無效證據,最後還是判決無罪。被判無罪的人,有可能真的沒有違法,也可能犯法,但沒有找到有效的證據。

 藍營的政客與媒體由於過度仇視陳前總統,以自己的自由心證來判定案件,並意圖影響司法。陳前總統父子是否該定罪,並不是由法官是否「相信」來決定,而是看檢調單位能否找到陳前總統父子犯罪的證據或證詞,法官沒有那麼大的權力以主觀意識來定人之罪。

 無罪被誤判為有罪與有罪被誤判為無罪並非對等,基於人權,寧可有罪被誤判為無罪也不能產生冤獄,法官不只沒有權力立法,也不能以自己的判斷來取代證據。前第一夫人雖然已做了選擇性的認罪,但還是要有證據或證詞才能定其罪,陳前總統父子更不用說,要定他們的罪,必須要有證據或證詞,法官相不相信前第一夫人的說詞並不是定罪的依據。

 正常的司法體制,檢察官是代表公權力尋找被告犯罪的證據,為了達到目的,偵察並不公開,不讓嫌犯知道檢察官的目標在哪裡,所以,在起訴前的偵察,是一場不對等的攻防戰,被告處於挨打的局面,也不知道要如何辯解,以致證據與證詞往往會有瑕疵。到了法院之後,整個案件完全公開,被告及其律師有機會找出證據或證詞的瑕疵。很顯然的,陳前總統雖然被起訴,但也有可能證據或證詞有瑕疵,法官還是不能以「不相信」前第一夫人的說詞來定陳前總統的罪。

 陳前總統到目前都還沒有認罪,藍營將他批得體無完膚,說他的人格有嚴重的瑕疵。這也是很奇怪的說詞;正常的人,除了已無路可走或是受到重大的打擊,有誰會乾淨俐落的認罪?一般人都不會毫無抵抗的認罪,否則就不必聘請律師。依正常人的心態,被告當然希望被判無罪,或是罪刑盡量減輕,陳前總統的做法是正常的反應,並不值得大驚小怪,只是陳前總統的做法是否有正面的效應值得探討。

 法官與檢察官雖然都屬司法官,但兩人的工作性質完全不同。檢察官的工作是要起訴被告,所以,只會考慮對被告不利的事件。法官是要做公平的審判,對被告有利不利的事件都要考慮。正常的法官是公正的,被告及其律師應該與法官充分溝通,被告可以與檢察官對立,但不宜與法官對抗。

 無論陳前總統是否違法,他希望被判無罪是很正常的心態,但要選擇正確的做法。若能找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與證詞有瑕疵,當然對陳前總統有利,可是,陳前總統目前過度著迷政治手段,希望以政治挽救司法,事實上它對官司並無幫助,而且還有負面的效應。政治手段用得太多,與法官之間形成對峙的局面,很容易造成法官產生「檢察官」的心態。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