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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的特性

 律師李勝雄解除前第一夫人吳淑珍的委任,藍營媒體藉機發揮,說是李勝雄發現前第一家庭有弊端,才解除前第一家庭的委任。不知這些名嘴是無知,或是刻意硬拗、扭曲事實,李勝雄所以會解除委任,並不是發現前第一家庭有弊端,而是對處理案件的方式與前第一家庭的意見有一段距離,若沒有解除委任,會出現矛盾的現象。這一些名嘴說話太不負責任,都沒有問過李勝雄,怎麼可以代表他說話。

 對律師來說,若是確定被告無罪才願意接受委任,那有一半以上的律師都要失業。律師的工作並不是要使委託人除罪,而是幫助委託人受到法律的保護,其過程都要依法,律師無權也無能為委託人除罪,他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常識給委託人,並找出檢察官的錯誤,使被告居於有利的地位。

 若將法官的地位比照為球賽的裁判,檢察官與律師的地位就變成球賽兩方的教練,球賽的過程與結果是由裁判來決定,雙方的教練只是想辦法讓自己的球隊依照比賽規則贏得球賽而已。一場球賽,沒有教練的一方當然會吃虧,所以,球隊需要聘請教練。被告聘請律師的道理也一樣,在法律的規範下,律師幫助委託人取得勝訴或有較短的刑期,不是幫被告除罪。

 檢察官雖然也是司法官,但工作性質與法官完全不同,法官居於公平審判的立場,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實與證據都要考慮。檢察官則是代表公權力追訴違法的人,其著眼點在於被告違法的事實與證據,不會站在被告的立場思考問題,起訴的案件可能證據有瑕疵,所以,會出現被起訴的案件到了法院被判無罪,它並不是檢察官或法官有疏失,而是法官發現證據有瑕疵,居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判定被告無罪。

 被起訴的人在法院被判無罪時,都會說法律還他清白,事實上,被告是否清白沒有人知道,能夠確定的是沒有找到被告犯罪的有效證據或是證據有瑕疵。一般被告的法律常識未必充分,或是當局者迷,不容易找出檢察官的矛盾,所以,需要聘請律師。律師的工作與檢察官正好相對,檢察官是要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律師則尋找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所以,律師的工作只是幫當事人在合法的條件下居於有利的地位,不是幫他除罪。

 幫前第一家庭辯護的律師並不是確定前第一家庭無罪才接受委任,而是在法律的規範下,幫委託人取得最佳的地位。律師的工作與醫師一樣,不應該選擇對象,即使是死刑犯,在未執行死刑前若生病,醫師還是一樣要幫他醫治。律師的工作就有點類似,不能因為被告有錯就不幫他辯護,而是要提供法律常識,讓被告不要因為法律常識不足而吃虧。

 不少台灣人的法律常識不足,認定律師為「壞人」辯護就變成「壞人」,事實上,就算十惡不赦的人也照樣可以幫他辯護,律師並沒有能力幫人除罪,接受委任只是幫委託人受到法律的保護而已。鄉下曾經出現過一個案例,有人因鬥毆而傷亡,兇手之女誤以為她可以分擔父親的刑期,告訴警察說她也參與鬥毆,她誤以為父親若被判十年刑期,有她加入會變成每人五年。若有律師介入,兇手的女兒絕不可能做出這麼愚蠢的事。

 在特偵組調查第一家庭的案件時,藍營的民眾曾經攻擊前第一家庭委任的律師,這是相當惡劣的行為,律師並沒有能力為前第一家庭除罪,況且未定讞以前,任何人都不應該將前第一家庭成員當作罪犯。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9.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