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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長不懂監察權

 王建煊已通過立法院的監察院長任命同意權,目前還未正式上任,算是準監察院長,可是,由其發言的內容,可以看出他還不清楚什麼是監察權。

 他曾對馬總統打趣說,小心我彈劾你。他也表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改為懲戒法院,且隸屬監察院。他更表示先查舊政府,再查新政府。

 早期監察院屬民意機構,由省議員及院轄市市議員選出監察委員,當時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在於監察院。監察委員後來改為政務官,由總統任命,那一段時期還是擁有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

 由總統任命的政務官負責彈劾總統是有點荒謬,為了使體制正常化,後來的修憲將總統的彈劾權改在立法院,這些過程王建煊完全不清楚,才會有彈劾總統的謬論。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司法機構,就算改為懲戒法院還是一樣是司法機構。既然是司法機構,就不可能併到監察院,監察權與司法權完全不同,司法權歸司法單位掌握,案件的成立講究證據,即使依常理推斷被告應該違法,然而,若是找不到證據,還是不能定其罪。監察權是代表民意監督公務人員,只要監察委員投票通過,就可以提出彈劾。

 台灣的體制從調查到提出彈劾都在監察院執行,可是,懲戒則移送司法單位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執行。提出彈劾與懲戒在同一個單位並不恰當,因為彈劾權與司法權不同,公務人員即使沒有犯罪的證據也一樣可能被彈劾,若是再由監察單位執行懲戒權,對公務人員不公平。

 美國的監察制度雖然彈劾與懲戒都在國會執行,可是,調查與提出彈劾在於眾議院,懲戒權則在參議院,準監察院長怎麼會想到將提出彈劾與懲戒併到同一個單位。

 準監察院長也提出,先查舊政府官員,再查新政府官員,若不是意識形態作祟,就是他對監察權太陌生。監察權與司法權差異頗大,司法權是用來追究刑責,所有人都是追查的對象,當然包含卸任的官員。監察權則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對非公務人員並不適用。況且監察院能做的只是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糾舉、糾正,不是判刑,對卸任官員來說,只存象徵性的意義,沒有實質性的監督功效。

 已卸任的官員,若在任期內違法,應該交由司法單位追訴,因為監察權已發揮不了功能。監察權監督的對象應該是現任的官員,抑制進行中的弊端。因為司法權講究證據,當司法案件定讞時,弊端已過了相當久,缺乏抑制弊端的功能。反而監察權可以速戰速決,抑制正在進行中的弊端,很顯然的,監察權適用於現任的官員,已卸任的官員若有弊端,應該交由司法權追訴。王建煊該追查的是新政府,不是舊政府。

 有智慧的人不說自己不懂的事,如此就不會暴露出自己知識的不足。可是,不少立委覺得自己學術淵博,對任何事都可以說得頭頭是道,事實上說出的是一大堆外行話。所以會如此,是被行政官員慣壞了,因為行政官員不願意得罪立委,即使立委說出外行話,行政官員也一樣頻頻點頭,偽表稱許,久而久之,被慣壞的立委會以為自己是萬能。王建煊不是出身立委,可是一樣被藍營民眾慣壞了,聽了太多掌聲,真的以為自己是「聖人」,才會說出那麼多外行話。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