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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以立法手段來除罪

 有藍營立委提出以立法手段為各級人員的特別費案除罪,綠營立委加以呼應,並提出該案包含國務機要費,為藍營所拒絕。特別費案若是繼續追究,將浪費太多的社會成本,解決該案可使政壇較為平靜,只是不應該透過立法手段來除罪,因為此舉已嚴重挑戰立法與司法分立的基本精神。

 正常民主國家,依各種體制的差異,行政與立法未必就分立,但司法與立法必定是分立,否則就不是正常的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是立法單位不能干預司法權,相對的,司法單位當然也不能介入立法權。

 要如何立法其權限在於國會,可是,法律一經公布,法律的解釋權就移到司法單位。立法過程中,立法單位可以在說明欄注釋立法精神,司法單位審判時,不能違背立法時所注解的立法精神,但法律條文及注解沒有明示的,則由司法單位解釋。

 任何人違法,都由司法單位追訴,若是法律過於嚴苛,立法單位可以修法,但不能為以前的犯行除罪。若可以由立法手段除罪,那國會議員就可以集體貪污,再以立法手段來除罪。

 法律未公布以前,其內容可以由立法單位來解釋與修正,可是,一經公布之後,法律完全由司法單位來執行,立法單位不能再介入,更不能取代司法單位。

 台灣的民主體制還不成熟,常有權責劃分不清的問題。以前司法單位審判時,也出現過介入立法權的事例。有一件選舉官司,由於得票數太過於接近,司法單位判定重新計票。事實上,得票率的差距在什麼範圍以內需要重新計票是立法問題,不是司法問題,應該由國會依程序立法,若沒有立法,除非出現弊端,否則就算差一票也不能重新計票。

 以前的選舉官司出現過司法單位介入立法權,可是,今日的立法單位卻欲介入司法權,企圖以立法手段為特別費案除罪。事實上,他們只能以立法手段對以後特別費鬆綁,但不能為以前的犯行除罪。提案的立委思考模式正好相反,他們要為以前的犯行除罪,卻沒有準備對以後的特別費鬆綁,已明顯侵犯司法權。

 司法單位是依法執行職務,不可能為特定人員除罪。由立法手段為特別費來除罪又不合憲政體制,所以不足取。事實上,還有第三條路可以圓滿解決,就是由總統大赦。

 大赦不同於特赦,特赦是針對特定對象,只免除刑罰,但沒有消除罪行,總統頒佈特赦時不必經過立法院同意。大赦是針對特定犯行,不是特定的對象,不只免除刑罰,連罪行也消除,但總統頒佈大赦要立法院同意。

 很顯然的,特別費案已成為社會問題,但不適合以立法手段來除罪,依憲政體制,應該由總統大赦來解決這一個問題。

 若馬總統牽涉到特別費案,是不適合為自己除罪。可是,馬總統的特別費案已被判無罪,頒佈大赦沒有為自己除罪的問題。最適合大赦特別費案的人是陳前總統,因為他沒有牽涉到特別費案,大赦該案可以解決社會問題,又建立良好的風範,可惜他沒有抓對時機。

http://www.southnews.com.tw 200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