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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中國毒奶粉讓國內食品業者損失慘重,消費者人心惶惶,馬政府不只「管制失靈」,也未將二次江陳會「四項協議」送交立法院審議。
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已明文要求,凡政府與他國簽訂涉及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之協定,不論名稱為何,應送交國會審議,但是,馬政府執意違憲,讓四項協議中所謂的「毒奶賠償機制」,毫無任何法律效力,致協議中有利於台灣的內容都形同虛設,使得國內未有任何受害廠商求償成功,人民有苦難言。
今年,馬政府開放美國牛肉,亦引起民眾恐慌。同樣的,馬政府未將其與美國協議的內容公開,致人民對於誤食狂牛肉的風險性一無所悉,同時政府也未依據憲法意旨與立法院溝通決定。
當然,毒奶事件已顯示馬政府行政能力欠缺,難以期待政府能事先為人民健康把關,而事後若有人民受害,照馬政府的談判能力,所謂的求償機制,應該也會像江陳會四項協議一樣,形同虛設。
從毒奶事件和美國牛肉事件,可以清楚看見馬政府漠視民意的行逕,未曾讓政策決定公開透明,也未遵守憲法,踐行民主程序,政府只會告訴人民,相信我就沒問題。
很顯然地,江陳會四項協議談判結果,是台灣的毒奶受害業者求償無門;與美國的談判結果,是讓高風險牛肉進口台灣;而ECFA,馬政府一樣說沒問題,不需經公投的民主程序。
然而,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揭示國家之主權歸屬全體國民,即要求政府處理任何涉及「主權」之重大事項,依法就必須經過人民同意。因此,台灣與中國簽訂涉及經濟主權、關稅主權的ECFA,依據憲法,政府就有交付人民公投決定的義務,否則違憲。
如今,馬政府執意黑箱與中國簽訂ECFA,想必台灣人已經可以預測談判結果是什麼了!(黃帝穎/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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