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於八月十八日舉行八八水災說明記者會,惟仍將災害發生責任歸咎於災民不願撤離、缺乏教育,犯後毫無悔意,更表示「人民得到教訓了」,是可忍,孰不可忍!
總統雖享有憲法保障之刑事豁免權,然司法仍可於總統卸任後追究其責,而相關權責首長,包括:外交部長歐鴻鍊、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拒絕國際援助,延誤救災的關鍵黃金七十二小時,讓受困災民生命消逝在風雨中。
台灣青年智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研擬相關法規,提供人民告發馬政府之參考訴狀,冀盼人民透過司法手段,讓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追究無視人民生命、違法、顢頇的政府官員。
為了公義、堅持人性,人民得依法向地檢署及警察局告發總統馬英九、外交部長歐鴻鍊、國安會秘書長蘇起,涉及刑法「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主任 黃帝穎暨研究同仁
【八八風災案】刑事告發狀
告 發 人:
住址(聯絡處所):
犯罪嫌 疑 人:
馬英九
住址(聯絡處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歐鴻鍊
住址(聯絡處所):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二號
蘇起
住址(聯絡處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為告發馬英九、歐鴻鍊、蘇起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事:
一、按「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定有明文。本罪之成立,以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屬結果犯,先予敘明。(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第六二一九號判決參照)
二、再按憲法第三十六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憲法第三十八條「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等規定,揭示總統依據憲法就國家外交、國防及國家安全事項負有權責,然八八水災影響台灣甚為嚴重,政府依法將之列為國家重大災害,並召開國安會議,當然涉及「國安」事項,另,就國際援助之決策,涉及「外交」事項,皆屬憲法明文之總統權責。
三、惟查,水災發生後,美國國務院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之第一時間表示有充足資源可協助台灣救災,日本等國際友人亦基於人道立場表示援助意願,惟政府拒絕先進國家之國際外援,僅對中國政府人道救援表示歡迎,因此,國際先進生命探測等科技儀器及專業救難人員不得其門而入,遭掩埋之受困災民拖過黃金救援期間後,已無生還可能,是認總統就外交、國安事項負責,就重大國家災難所涉國安、外交事務,依法有積極作為義務,即屬對於災害結果之發生或擴大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卻消極不予救援,更以積極作為(外交部之婉謝公文)阻礙國際救援,對於人民因延誤救援而喪失生命、擴大災害能有預見,馬總統卻容許人命殞逝、擴大災害結果之發生,至少具備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間接故意」,係認其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釀成災害,該當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四、惟按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總統之刑事豁免權,不及於因他人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惟如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者,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即基於憲法第五十二條對總統特殊身分尊崇及對其行使職權保障之意旨,上開因不屬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所得進行之措施及保全證據之處分,均不得限制總統之人身自由,例如拘提或對其身體之搜索、勘驗與鑑定等,亦不得妨礙總統職權之正常行使。其有搜索與總統有關之特定處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之必要者,立法機關應就搜索處所之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或扣押之事由,及特別之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等程序,增訂適用於總統之特別規定。
於該法律公布施行前,除經總統同意者外,無論上開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及國家機密,均應由該管檢察官聲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特別合議庭審查相關搜索、扣押之適當性與必要性,非經該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不得為之,但搜索之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之處所。
其抗告程序,適用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意旨,檢察官雖不得於馬英九擔任總統任內為起訴,但亦可對因他人(外交部部長歐鴻鍊、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刑事案件而對總統所為之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且本件總統有犯罪嫌疑,雖不得開始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偵查程序,但得依本解釋意旨,為必要之證據保全,檢察官亦得就總統府、國安會、外交部何以拒絕外援?與中國有何秘密協議?為何拖過黃金救援期間等相關證據為證據保全,併予指明。
五、此外,拒絕國際援助之決策,執行總統意志並形成決策的機關,依據憲法與法律的明文,分別為國安會與外交部,職是之故,外交部部長歐鴻鍊、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就外交、國安事項負責,就重大國家災難所涉國安、外交事務,依法亦有積極作為義務,即屬對於災害結果之發生或擴大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卻以積極作為(外交部之婉謝公文)阻礙國際救援,對於人民因延誤救援而喪失生命、擴大災害能有預見,卻容許人命殞逝、擴大災害結果之發生,至少具備廢弛職務釀成災害之「間接故意」,係認其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釀成災害,該當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六、綜上所述,八八水災拒絕國際援助,延誤救災,總統及國安、外交等機關首長,依法有積極救援義務,惟非旦消極不為救援,更以積極作為(外交部之婉謝公文)阻礙國際救援,且犯後毫無悔意,視災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情感為無物,為此迫不得已,爰依法告發渠等涉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伏乞 鈞署依法偵查追訴,以懲刁頑,而維憲法之尊嚴、法治之完整,捍衛刑法公正保障國民生命、身體、財產權利之意旨。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具狀人: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9.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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