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到Plurk Facebook
吳進義是性侵三歲女童的嫌犯,但高分院法官邵燕玲,在更一審中認定無法證明其行為有無違反女童意願,而推翻一、二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按邵的判決,並未否認有性的行為存在,只是無法證明女童是願意還是不願意?並且認同被告的委屈與憤怒,從而影響測謊結果,所以沒有證據能力。
邵燕玲請講清楚,到底可不可以對三歲幼兒進行性行為?如果本來就不行的事,為什麼還問有無違反意願?邵是笨死了?還是邪惡?甚至已涉貪污索賄開脫的罪嫌?
而馬英九身為國家元首,卻提名如此的幼兒殺手來當大法官,雖因民意訐譙聲響破天,只好改換提名。但是,對比馬英九強姦台灣民意的種種倒行逆施的政策與言行,不是與吳進義性侵三歲女童的性行為若合符節?
法官明明知道是有做,卻推稱不知有無違反意願?這與縱容馬英九說:「如果有感到不舒服,我就道歉」。不是完全類同嗎?
明明不可以出賣國家主權,卻裝無辜,稱委屈,滿臉不解、無奈,又自我感覺良好的宣稱「不知有無違反台灣人民的意願」?這樣的施政作為,不就是邵燕玲據以開脫吳進義性侵罪嫌的引證嗎?這樣的法官,在馬眼中不是寶貝得不得了嗎?何勞司法院長賴浩敏強出頭來推薦?何需蕭萬長來一起背書認可?賴蕭只如馬的龍套角色,可有可無,似有實無,不值一論的人,憑什有責任道歉?強佔版面?
從馬英九強簽ECFA得逞後,馬上有人主張不可一味不承認,好的部分要接受,壞的就要全民一起來反對。這樣的主張與邵燕玲所謂不知有無違反女童意願,不是一樣胡說八道嗎?
而且馬英九的賣台叛台行為,還有財團、黑道、統媒在旁敲邊鼓喊爽助陣。再加上馬英九甜言蜜語,溫文儒雅的對台灣人民抽筋剝皮動作,別說三歲女童不懂抗拒,連已成年的台灣選民,都有七百多萬人,陷入其迷障,被騙被強,或就此認了,或至死不悟。據許信良的說辭:至少有170萬人,恐怕還會因此含笑歸天呢!
所以,認知馬英九對於臺灣主權與全民利益的傷害,正如吳進義性侵三歲女童一樣的邪惡,本來就是絕對不可也不該發生的事,而非有無違反女童意願,而非有無違反台灣人民意願的託辭所能脫罪。
面對侵犯我們的身體與國家主權,採取全面抗拒,絕不合作,絕不低頭承認妥協,應該是我們能有且僅有的唯一態度。(田年豐/嘉義之音)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11.0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