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九胡搞,貓纜背後沒有重大弊端?


綜合報導

 台灣最大的纜車系統貓纜宣告停駛,問題重重,台北市議員莊瑞雄一再找出嚴重缺失,暴露其中極可能隱藏頗為重大複雜的弊端,但是,統媒刻意在報導上予以忽視,阿九集團規避之餘,則以大三通、阿扁一押二押等等議題來轉移焦點。

 貓纜造價十三億元,施工只花一年,營運也只維持一年,這恐怕是台灣史上最短命的公共工程。對於工程的勘查和責任追究,卻也如外國籍、綠卡事件一樣,《商業週刊》是這樣描述的: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所簽核的公文,在各方護主心切下,都想來個完美切割,不讓這把火燒到馬英九。

 第1100期的《商業週刊》動用了兩位記者進行深度採訪,以「貓纜停擺,馬市長該不該道歉?」為題,做了深度報導,強調:『「馬市長」,難道你不該為貓纜事件,說一聲:對不起!』,事實上,從報導所暴露的問題根本就隱藏了重大弊端,豈是道歉可以了事。

 這篇由王茜穎、尤子彥兩名記者撰寫的報導指出,十二月十二日,負責勘察貓空纜車塔柱危機的四大技師公會完成報告,提出「T16塔柱優先考量進行遷移」。這份報告,讓貓纜事件以公共安全的角度「安全下莊」。

 報導說,貓空纜車工程是馬英九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一手提出、孕育的重要施政成果。民國九十五年,市議員質疑為何全由政府包辦,而不採BOT(民間興建營運後轉移),馬英九當時回答:「理由很簡單,時間縮短很多。」

 在馬英九主導下,就一路快,快速通關。這篇報導說,貓空纜車在馬英九簽核下,免建照、免雜項執照、排除適用建築法,二十五根塔柱只有兩根有做水土保持計畫。十三億元的工程,在十三個月內上路;在營運一年三個月後,化為六百平方公尺黃滾滾的土石泥流沖進民宅,這是快的代價。

 報導指出,宛如狡兔有三窟,貓纜也有三變。第一個面貌,貓纜最初被台北市交通局定位為「交通設施」,並以「交通用地」名義徵收民間土地。第二個面貌,案子送到環保局手上,卻以風景區的「機械遊樂設施」來認定,並在交通局來函三天後回覆不需環評。第三個面貌,現在交給台北捷運公司當大眾運輸系統經營。

 為何規畫、審查、建造與營運階段,貓纜定位一變再變?報導引述台北市環保局綜合企畫小組簡任技正呂登隆的解釋指出,「我們原來去找相關法令,公路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所謂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都不適合用纜車啦。後來我們就在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中的機械遊樂設施管理辦法,它裡面有訂一條規定是,吊纜式的機械遊樂設施是指纜車、觀覽車、以鋼索運動之設施。」

 報導指出,依這個認定,貓空纜車和海盜船、雲霄飛車,一起成了遊樂場機械遊樂設施。也是依此認定,開發面積未達十公頃,土石方量未達十萬立方公尺,裁定貓纜不需環評。

 《商業週刊》這篇還指出,時間很巧,環保署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修法,認定四公里以上的纜車需要環評。然而,搶在三個月前動工,讓4.03公里的貓纜不需環評就能上路。

 報導訪問了前環評委員詹順貴律師。詹順貴質疑,貓纜有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專用動力車行駛於專用路線,每小時可疏運二千四百人次,符合密集、大量、快速輸送的公共運輸系統,依「大眾運輸法」,應算是大眾捷運系統,且更接近交通局所謂的「交通運輸工具」。依法興建大眾捷運,一定得環評。「或許是為了怕被認為是大眾捷連,馬上無條件做環評。」

 報導進一步指出,在貓纜決策上,名目一再變來變去。「什麼就是什麼,不可以變。『法』等於在被玩。」詹順貴解釋,法律上叫「脫法行為」,意思是故意用一些方式去規避法律,在民事上、行政處理上可能被挑戰。

 報導說,一個正常需要環評的案子,需先通過環評,並就環評審查結論修改水土保持計畫,等水保審查通過後,才可申請建照和雜照。為了各自方便而設立的名目,雖強調是依法行政,卻讓貓纜陷入一連串自打嘴巴的窘境。

 報導質疑,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交通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這是交通局徵收私有土地做為交通用地的法令依據。但機械遊樂設施算是為了公眾利益而興辦的交通事業嗎?

 這篇報導特別強調,馬英九是在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這樣核可的,貓纜的場站、轉角站及塔柱等設施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六條,免建照、雜項執照,並排除適用建築法,讓貓纜快速通關,並隨即在十一月順利動工。

 另外,台北市政府還援引農委會解釋函,將貓纜認定為「點狀公用事業設施」,不需水土保持計畫。

 因此,詹順貴律師告訴《商業週刊》,『電塔、高壓電纜是公用事業,但若照北市環保局認定為「機械遊樂設施」,遊樂設施可以算是公用事業嗎?』

 報導引述台北市議員李慶鋒的質疑指出,『這是行政機關為達成政績,縮短行政流程成本、規避法令限制的極致個案。而最大的癥結是貓纜為何成為環評的漏網之魚?』另外,北市建管處建照管理科也說,根據去年建管處的資料統計,平均每件建照發照時間為一百九十九天。台北市水保技師公會理事長洪祈存則說,水土保持計畫整個流程,估計需要接近一年時間。

 詹順貴也向《商業週刊》強調,製作環評所需的環境影響說明書,至少需兩季動植物資料,也就是至少要八個月,而環評審查通過最快也要半年。

 《商業週刊》的報導點出問題的關鍵說,九十四年五月貓纜的統包工程決標,北市府公布預計於隔年七月底完工,同年十一月可開始營運,屆時,離馬市長卸任只剩下一個多月。

 貓纜是全台最長的纜車,有六個站體、五個連續區間,還有世界最大的近九十度轉角設計,從施工到場站與樁柱完工,照訂只需九個月,後來因路線變更、地主抗爭,十三個月才完工。《商業週刊》舉了日月潭纜車的例子說,日月潭纜車長度不到貓纜的一半,選擇的是最易施工的直線軌道,且只有兩個場站。但是,花了半年取得水保,而建照、雜照,因土地取得較慢,花了兩年半時間。前後三年才取得水保和建築許可,終於在2008今年四月十八日動工。

 《商業週刊》進一步指出,北市府會議紀錄顯示,市府一連串催促,要求貓纜「務必」如期完工。

 報導說,九十四年七月六日,工務局長即要求新工處「務請如期於九十五年七月完工。」馬前市長卸任倒數五個月,又指示,「市長指示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人認養一案,確實督導至完工。請新工處督商趕辦以如期完工。」

 報導不但引用證據顯示一切是由馬英九主導,更證明馬英九曾經根本無法「迴避責任」地出現在將通會議上。報導說,即便當時地主因不滿補償條件,提出訴願、阻擋工程人員進入,施工進度落後,延後兩個月完工。交通會議上,馬英九聆聽進度簡報,通車還是押在十一月,務必趕在十二月二十五日馬市長卸任前。

 新工處技術會報紀錄上也清楚寫著:「市長期許木柵貓空纜車新建統包工程在卸任前啟用營運事宜,請工務所督商全力以赴。」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自由時報》並爆出馬英九在一場文化產業會議上質問下屬:「你們好像不知道我什麼時候卸任是不是?」無法接受纜車在他卸任後才通車。

 《商業週刊》點出了整個工程流程的問題,當然顯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沒有可看的政績,小巨蛋搞得亂七八糟,必須靠貓纜來充業績的窘境,但是,除了表面上求快的這個理由之外,難道沒有其他不可告人的內幕嗎?在那麼多規避、破壞法令的明顯作為中,有沒有類似「富邦魚翅宴」的情事?在所有證照、評估、計畫付諸闕如的的情況下,官商之間究竟存在著什麼樣的特殊互動?為什麼要刻意「完美切割」馬英九?馬英九明顯主導,為什麼調查報告卻以公共安全的角度「安全下莊」?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的角度呢?司法責任的角度呢?檢調已經受理檢舉與告發,為什麼遲遲沒有動作?是不是往下挖會出現深不可測的黑洞?如果此案像扁案的方式究辦,有沒有人能夠想像會出現幾級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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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