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滿紅
對於江永芳教授有關拙文〈為台灣重新定位:中華民國就是台灣〉之提問,於此加以說明,由此也略論冷戰帶給台灣的福與禍。
舊金山和約(以下簡稱金約)與中日和約(以下簡稱中約):日本已在金約放棄台澎,何以還與中華民國簽中約?金約第四條規定日本與其得放棄的韓國、台澎、千島列島、南極地區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韓國與日本的和約於一九六五年簽訂、生效。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與日本間的中約所以趕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約生效之前七小時簽訂,是因中約簽訂為美國同意日本金約生效的前提條件,以確保台灣作為防堵共黨擴張的基地。中約第二條:「茲承認依照」金約,也表達其與金約的子法與母法關係。
中約與台澎領土轉移:金約與中約中日本所放棄有關台澎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一定要回到馬關條約第二與第五條才能瞭解該權利是有關台澎領土與人民的完全主權。中約第三條指出日本有關台澎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及第十條中華民國國民所屬國家為在台灣及澎湖或其其他法域之中華民國。中約第一號照會更指出本約各條款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也因此拙文「中華民國就是台灣」的「台灣」是台澎金馬簡稱。我沒有如江教授所說曾經認為中約有「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生效之時,即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一段文字。我在其他著作中指出這個說法出自日本的地方法院判例。
政府、國家與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與日本戰爭的是包括整個中國大陸領土與人民的中華民國這個國家,何以由遷台的中華民國政府來與日本簽定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在中約交涉初期,日本也提過類似問題,但日本最後簽定此約,還是因為其戰爭對象是中華民國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原來與之戰爭的中華民國,簽約時雖然縮小了領土範圍,仍可行使國家主權。也因為中約的簽訂,一九七八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國簽訂的友好條約,不談彼此戰爭狀態結束,也沒有戰爭賠款,而只相約不爭霸權,並加強合作。
代表權與國家主權:兩者指涉領土範圍原本應該一致。是冷戰造成一九七一年之前中華民國有所謂代表全中國之名。但由一九六一年蒙古共和國進入聯合國,也可知其有名無實。一九四九至一九七一年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具體存在,與一九七一年至今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具體存在,是一樣的。中約的簽訂是拜冷戰之賜,但因為冷戰造成的「代表全中國」的幻象,我們一直不知道中約已確定目前中華民國的領土是台澎金馬,則又是冷戰為台灣帶來的一大禍害。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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