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提出公投法修正案,提高公投審議委員會議決門檻,確立審議會的人民太上皇權威,進一步強化鳥籠公投,另外,還包括「不得於全國性之選舉投票日舉行或前20日內舉行」,可見藍營念茲在茲,讓人想起三年前藍營對所謂總統大選綁公投適法性的批評。
現任《中國時報》外號「中國九報」(金恆煒先生語)總編輯王健壯先生於任職《新新聞》社長期間,即曾在931期〈這種司法表現令人感嘆〉一文,論及「稍有文字閱讀能力的人,只要把公投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以及第二十四條的條文,逐字讀過一遍,就可以知道三二○公投到底有沒有違法。」王認為違法,因為第十七條(防禦公投)規定「不適用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關鍵在二十四條,其中規定「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王認為「白紙黑字」,「意思很明顯」,是指「十七條公投不受公告後一至六個月必須舉行的限制,並且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不用當時行政院研考會所做的法律解說與辯護,王的「逐字」閱讀犯了明顯的邏輯謬誤,否則,中國國民黨也不用修法明文禁止公投綁大選了。
王把十七條所指「不適用」當成否定式直接套在二十四條上,而「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的否定正是「並且不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這邏輯通嗎?
從二十四條的敘述來看,「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並非獨立命題,而是從屬於之前「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的敘述,屬於補充說明釋疑的性質,意思是若在規定期間內碰到全國性選舉,公民投票可以同日舉行。
而如果拿掉「公告後一至六個月舉行」的限制,由於沒有了期限,便沒有在什麼期限內碰不碰到全國性選舉的問題,所以,相關補充說明變得沒有意義,存而不論可也,王卻無厘頭轉換成否定式。
同樣的理由也可以消解王進一步的質疑:「三二○公投當然是違法,否則第十七條何以要用列舉性的方式,規定第十七條之公投不適用於第十八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同時卻用概括性的方式規定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而未採取列舉式的限制?」原因就是第十八條後半有關電視辯論的規定乃是獨立命題,與之前「關於期間之規定」無從屬關係,而第二十四條則不然,其首尾意義完足,毋須列舉分說,只須概括否定可也。
如今,王總編輯所領導的報紙公信力搖搖欲墜,市場佔有率在四大報吊車尾,一大原因就是烏龍新聞太多,以上就當是其烏龍演練紀事吧。
什麼,還有許多其他像是某些藍營立委的總統選票「數學恆等式」烏龍和「舔耳」烏龍?那麼,我修正一下,以上就當是烏龍總動員之「就是不讓你台灣人好好公投」篇吧!
最新連載一:「一階段公投」?「一階段投中」比較有前途;
最新連載二:台灣公投?我要當北京的台灣「工頭」 long stay;
最新連載三:公投母投南投北投都投給他,馬的,就是愛台灣;
……………………
(烏龍部落格,人氣指數和回應留言飆高中)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