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解嚴二十週年的到來,一方面我們欣見臺灣持續向民主深化的道路邁進,另一方面也突然驚覺,戒嚴時期種種系統性、集體性的迫害罪刑(例如謀殺、放逐、或侵犯財產權等),隨著時間的流逝,而使我們面臨追溯時效將屆的困境。
政黨輪替之時,本應是新政府尋求轉型正義的重要契機,但可惜繼任者在未經過廣泛公共討論的情況下,選擇了與戒嚴時期的迫害者妥協。這樣的政治選擇,顯示了政黨輪替後的繼任者,並未體會到轉型期制裁對臺灣民主深化的前瞻性價值。
在轉型期對過往迫害者的調查、追訴與制裁,有著獨特的意義。一方面譴責了過往的罪惡,另一方面肯定了法治。透過這樣的追訴程序,來消除過去已被「合理化」的政治暴力。
轉型期對刑事正義的追求,在某種程度上乃是一種解放國家的儀式,因為藉由這些措施,可以公開地建立未來的法治典範。透過追訴的程序,對過去威權政權畫出界線,並使社會能夠朝向民主深化繼續前進。
儘管在政治上可能面臨著政黨惡鬥的抵制,但對「轉型正義」的追求,本來就是當前執政黨必須回應的執政正當性議題,不應貪圖施政的順利,使得民主政權繼續承接了過去威權政權的罪惡。
政黨輪替七年餘,人民對執政者追求轉型正義的期待更加殷切。在一般的法律案件中,隨著時間的流逝,追訴的正當性與動力將逐漸減少。但是,台灣戒嚴時期的國家迫害與系統性殘害行為,卻與一般情況恰好相反,時效性並不隨著時間流逝而減低。
以國家為共犯的系統性迫害,挑戰了司法對時效性的假定原則(例如舉證上的困難)。當國家本身也參與了犯罪行為之時,犯罪的許多事蹟在當時都被掩蓋,真相隨著時間才慢慢浮現,也才有追訴可能性的政治環境。
在國際法上,面對過往國家迫害的追訴困境,制訂了「聯合國戰爭罪及殘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而在「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七條中,也出現了相類似對於時效限制的約定。這反映了為什麼在許多國家,面對過往的國家迫害行為,即便跨越了數十年的時間,仍舊持續不斷的追訴與審判(例如以色列對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追訴行為)。
解嚴二十週年不應該成為我們遺忘、鄉愿,或是宣稱難以追訴的理由,反而應該成為我們持續追究過往罪惡的起點。
近日對戒嚴時期不當黨產的追討,僅僅是轉型正義的一小步而已。許多過往的迫害者與受害者如今仍然健在,我們期待更大規模的立法、調查、追訴、與審判,為臺灣未來的民主與法治,立下典範。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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