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牽涉的金額只不過一千四百萬,台北市長的特別費牽涉的金額也不過一千五百萬,檢調單
位和財稅單位就全都被沸騰了,對於百萬人倒扁的上億元非法募款,至今卻未見國內負有職責的單位,對此有
所動作,實在令人不解?
所以,除了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之外,司法機關和稅捐單位,現在也應該查一查
紅軍總司令施明德的上億元募款了。
當時由於紅軍鼎盛,全國沒有人敢惹,對於施明德發動的百元贊助費募款活動,雖然有人對施明德的募款行
為提出違法的異議,司法單位卻只能眼睜睜看著違法的行為持續進行,而不敢有所置言或行動。這對於司法威
信而言,實在是個沉重的打擊。
現在紅潮已過,百萬人倒扁也已經證實了是盛大的政治活動,不是廟會,也不是一般聚會,所以,施明德以非政黨而發動政治捐款,明顯的觸犯了法律。
法律既然能制裁陳水扁和馬英九,當然也應該能制裁施明德,並不能因為紅軍活動已經勢衰,無關緊要,就放他一馬,不予追究。要真是如此,將來任何人用相同的方式,以政治議題來籌募錢財,司法單位將如何解釋此一案例的不得適用?
法律之所以對政治募款有嚴格的限制,規定必須是政黨才能進行政治募款,就是要避免有人利用情勢,以任何藉口,發動類似施明德的募款活動。因此,依法論法,檢察官有職責對此執行偵查,將應該課予施明德的法律責任,依法執行。
由於施明德此一募款活動,所收募的大筆錢財,均是進入施明德個人的帳戶,成為私人財產。這上億元的巨大筆款項施明德並未成立基金會託管,所有金錢的運用施明德都可以全權處理。施明德可以任意報帳,任意轉帳,甚至輸送到國外,因此,司法單位應該立刻予以凍結使用,待釐清其法律責任之後,再依法處理。
除了法律責任之外,稅捐單位也應該對施明德的募款收入執行查稅和課稅作業。
施明德籌募的款項如果被法院判決為政治募款,那麼,施明德將受到法律制裁,並被追回款項,然而,依照稅法,在法律判決之前,這筆收入應屬於個人收入,依法應該課稅,財稅單位有職責對此展開查稅和課稅的工作。
施明德由於道路使用權到期,必需撤出台北車站,打算在重慶南路成立「紅衫軍之家」,人數小貓二三隻,開銷縮小,錢財仍多,況且施明德也已經和馬英九鬧翻,失去了政治力道,所以,是應該、也是可以執行「國家公權力」的時候了。
當時施明德紅軍勢大,紅潮遍地時,司法單位和稅捐機關明顯的是「不敢辦」,已經讓人看輕了(說真的,那時節要是筆者,也不敢辦),如今施明德紅軍失勢時,若還是不敢辦,那司法單位和稅捐機關就難免會被人看衰了。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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