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施明德蓋棺論定首頁

高俊明等藏匿「叛徒」案


/呂秀蓮


 (本文摘錄自呂秀蓮著《重審美麗島》一書)

 高雄事件後大逮捕開始的十二月十三日清晨,被列為第一號對象的施明德眼明「腳快」地逃離逮捕現場,旋即展開長達廿五天的躲藏和逃亡,這其間自然得助於某些人的奧援與匿藏。因此,當施明德終於被捕的元月八日,涉嫌協助他逃亡的人也先後落網。

 這十位被告分別是:
 高俊明,男,五十一歲,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幹事。
 吳文,男,廿七歲,石牌路總教會牧師。
 林文珍,女,四十一歲,台北喀爾文神學院院長。
 許晴富,男,四十五歲,影片代理商。
 張溫鷹,女,三十歲,牙醫助理。
 林樹枝,男,卅四歲,前政治受難者。
 趙振貳,男,卅六歲,聖經公會出版幹事。
 施瑞雲,女,卅一歲,高俊明秘書。
 黃昭輝,男,卅四歲,業商。
 許江金櫻,女,卅九歲,許晴富之妻。

 以上十人,除高俊明牧師遲至四月廿四日始遭逮捕外,其餘九人均在元月十八日以前相繼被捕到案。由於十名被告中有六人與基督教長老教會有關,而高牧師又於事隔三個半月之後才忽遭逮捕,敏感的人因此懷疑,施明德得以逍遙法外幾近一個月,根本是國民黨「欲擒故縱」的結果;國民黨有意株連施的黨羽以便一網打盡,遂縱放他逃匿一段時日,結果發現協助施逃亡的正是國民黨甚感惹眼的基督教長老教會,乃一手成擒,而且「擒賊擒王」,長老教會中聲譽最隆的高俊明總幹事也一併整肅。

 事實真相是否如此?外人不得而知,但國民黨視長老教會為眼中釘概為不爭的事實。原因在於,早在民國六十六年,當美國國務卿范錫準備赴北平訪問,美國與台灣的外交關係開始風雨飄搖之際,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的一個六人小組,即撰寫一份「台灣人權宣言」,宣言中有兩段文字特別引起國民黨的緊張:

 「面臨中共企圖併吞台灣之際,基於我們的信仰及聯合國人權宣言,我們堅決主張:「台灣的將來應由一千七百萬住民決定。」我們向有關國家,特別是美國國民及政府,並向全世界教會緊急呼籲,採取有效的步驟,支持我們的呼聲。」

 「為達成台灣人民獨立及自由的願望,我們促請政府於此國際情勢危急之際面對現實,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

 這份宣言曾透過郵電送達美國總統卡特、有關國家與世界各國教會,籲請國際關切台灣前途。翌年,當長老教會在台南市舉行年會時,這份宣言並經大會追認通過而成為該教會正式文件,因而在台灣內部暗中流傳,堪稱台灣島內以文字主張自決──獨立的嗃矢。

 六十七年底,增額中央民意代表選舉期間,長老教會開始公開支持黃信介等黨外人士的活動,選舉活動暫停之後至美麗島事件發生的這段期間,長老教會亦與黨外人士保持密切聯繫。六十八年九月八日,「美麗島」雜誌社在中泰賓館舉行的創刊酒會上,數份抨擊國民黨與政府及宣揚「促使政府使台灣成為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的教會公報亦出現在酒會上。

 因此,施明德的藏匿與長老教會有關,熟知個中詳情者,並不感到太意外。然而基督教派別繁多,何以長老教會最具政治異議──台獨傾向呢?據悉這與該教會的歷史淵源和現實政治皆有關係。

 按基督教長老教會最早來台灣傳教是在一八六五年六月十六日,英國長老教會宣教師馬雅各博士及其助手,到台南市看西街醫療傳道,基督徒跟著逐年增加,教會組織與制度也逐漸建立完成。

 由於英國是民主政治的發源地,教會受其影響至鉅,組織與制度亦十分民主化,每個教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推選「小會議議員」;「小會議」是讓教會的決策機構,其決議事項交由牧師負責督促「長執會」執行。每個「小會議議員」推選一至三名區域級的「中會議議員」,其權責與功能和「小會議議員」雷同;「中會議」之上即為「北部大會」與「南部大會」,然後最上級之機構即「總會」。由於基督教長老教會傳教士長年耳濡目染,部分高層傳教士也就有改革政府組織及民主政治的希望。

 另一方面,它更與其教友深厚的「台灣意識」,尤其「二二八情結」有關。

 當時長老教會信徒號稱十七萬餘人,其中絕大部份是台灣人士,傳教的語言是閩南語,甚至其參加國際性組織,仍以「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閩南語羅馬拼音的名義參加,而不以「中華民國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名義,不會講閩南語者,在長老教會中幾乎無立足之地。

 由於長老教會具有如此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無怪乎人們會興起前述的敏感猜疑,至少,國民黨在本案的作業程序上相當突兀。如上所述,施明德於元月八日落網,被其株連的九人則在十天之內全部到案,何以直到四月廿四日才將矛頭指向高俊明牧師?而軍事檢察官更在高牧師到案的第五天即作好軍法起訴書,將十名被告依「藏匿叛徒」或「知情不報」予以起訴。起訴書中有關被告所犯法條如下:

 「被告高俊明、林文珍共謀藏匿施犯於林宅,高俊明並允為施犯向國外連絡及轉帶固齒藥膏,均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罪嫌。被告高俊明、林文珍為共同正犯,被告張溫鷹為幫助犯。其次被告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許江金櫻、施瑞雲雖未積極藏匿施犯,唯知悉施犯行蹤而不告密檢舉,均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罪嫌。被告吳文因據密報其與施犯有所交往及施犯逃匿期間行狀異常,約談到案即坦供藏匿犯行前帶領治安人員將施犯逮捕云云,是該局於其供述前尚未發覺有藏匿事證,吳文該項供述顯有自首效力,請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減免其刑。」

 至於各個被告在施明德逃亡期間究竟給予何種協助,從事何種行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中曾有簡略敘述,其所指各情在五月十六日警備總部軍事法庭召開的審理庭上,十名被告均坦承不諱,且敘述更為詳盡,對軍事檢察官偵訊筆錄也都未曾提出抗辯。現依翌日報載,摘錄各個被告自承的「犯罪事實」:

 林樹枝說,去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六、七點鐘,施明德到他家去,表示要躲避警總的逮捕,要求他收留,經他同意後,施明德當天躲在他家。

 林樹枝又說,當天施要他去台南神學院找謝秀雄,沒有見到謝乃又折返台北。後來,在晚上十時許,他與趙振貳陪施到石牌的吳文家,施乃藏匿在吳宅。他說,當時他還不知道施是叛亂案通緝犯,是在翌日(十四日)中午看報才知道。

 趙振貳供稱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晚上,林樹枝打兩次電話給他,約他出來見面,才看到狼狽不堪的施明德,施曾兩次要他設法藏匿,他加以拒絕後因心生不忍,才打電話給吳文,說要拜訪他,隨後陪林樹枝及施明德到石牌吳文家裡去。

 趙振貳又說,第二天早上又去看施,施曾要他告訴高俊明,請他運用教會及美國有力人士,說服政府釋放「美麗島」雜誌被押人等,並設法藏匿施某,高俊明用台語說「我看看」。第三天(即十二月十五日)又去探望施,並告訴他說,林文珍願意接他去住。晚上找到黃昭輝開車接施明德,由他與吳文陪同前往敦化南路林文珍住處。

 趙振貳供稱,施明德藏在林文珍住處以後又藏在什麼地方他並不知道,他也否認林樹枝供稱他曾將施明德帶回自己家中藏匿的話。同時,他在事後看電視、報紙知道施被通緝時,不認為施明德是叛亂犯,而且他幫助施是基於同情心,也是施的主張,並非他的意思。

 吳文辯稱,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晚上九時許,趙振貳打電話說要來,並未說是什麼事。十時許,見到施明德由趙振貳及林樹枝陪同一起來了。趙說家中不便藏施,要求他留施一晚,心情矛盾但仍答應了。第二天看報才知道施明德被通緝,希望施能離去,十五日晚上八時許,趙振貳來接走施,車上有黃昭輝和林文珍,車直駛林文珍家附近停車,由林帶施上樓。施藏在林宅期間,他曾陪林找房子安排施的藏匿住處,因地點不宜而作罷。

 吳文又說,去年十二月廿六日晚上,施交給他一個姓鄭男子電話,問到許晴富電話號碼,翌日就找許在來來百貨公司見面,談安排施住到許家事,許說家中有女佣不方便藏匿,但他要許去見施,施當面提出要求,許仍未答應。廿八日中午,他將施衣服包好,硬送往許家,並指責許某和施二家交情很深,許晴富才勉強同意藏施,並遣走女佣。當晚由許開車到林文珍處接施明德,隨施上車的還有張溫鷹一起同往許宅。

 吳文強調,他幫施明德躲藏,自己心情很複雜,但他主觀上不認為施是主張暴力的叛亂犯,請求庭上從輕發落。

 高俊明說,他和施明德並無交往,去年十二月中旬,趙振貳到長老教會總會辦公室找他,請他幫助林弘宣、蔡有全和施明德安排住處,趙請求幫助施明德,讓他覺得很意外,但基於基督徒的愛心和同情心,他答應了。後來,他請施瑞雲打電話給林文珍,請她來商量此事,林文珍聽後答應考慮,當天下午又來回話說在宜蘭有一個地方可以安排。

 高俊明說,他曾向林文珍坦白地表示「這是一件危險的事情,是要犧牲的」。但林文珍聽到有困苦的人時,雖不知此人是什麼樣的人,因為基於愛心,仍答應幫忙。大概在十二月十七日時,他聽施瑞雲說,才知道施明德已經住進了林文珍家裡。除了請林文珍設法替施明德考慮暫時住處外,高俊明供稱他沒有再做什麼事,另外只有一次蔡有全託他將一盒藥膏轉交給施明德高俊明表示,施明德住進林家後,他沒有去看過,後來他搬到別處,他也不知道。

 庭上問他為何不在自己家裡藏匿施明德?他答說,我也考慮過在自己家裡收留他,但我家是最不安全的地方,廿四小時有人注意,住進我家後我是愈幫愈忙,使他無法得安寧之處。

 審判長問他是否知道國內電視台和報紙刊登通緝施明德涉嫌叛亂的新聞?高俊明答說,他那時很忙,看電視或報紙時只看要點,沒有注意仔細的地方,並不知施是被判死罪通緝。

 對於為何不檢舉之事,高俊明引《聖經》上的幾段話作為答覆。他說,他是尊重《聖經》「尊重生命」的教訓來保護施明德,當時施是一個走投無路的人,《聖經》教人要「愛困苦的人」,因此,他無法袖手旁觀,而且《聖經》上也告訴人說「貪財是萬惡之根」,因此一個基督徒不應該出賣投靠他的困苦的人,而去告密獲取暴利。基於《聖經》這些教訓,高俊明供稱「我決定犧牲自己,也不出賣施明德。」他接著說,作為基督徒,最重要的是「找迷失的人回頭」,當施明德住進林文珍家後,他曾與林商量,請施明德自動出來自首,並希望施自首後,政府能以司法公正的審判。

 對於庭上訊問,趙振貳找他時有無請他出面請求美國教會及國會向政府施展壓力,釋放高雄事件被捕分子,並幫助施明德偷渡出境一事,高俊明供稱「在我記憶中,沒有這個事情。」

 喀爾文神學院院長林文珍,坦承藏匿施明德十三天,但直到進保安處,才知施明德是叛亂犯。

 林文珍說,六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施瑞雲打電話到喀爾文神學院給她,說有事情請她到長老教會總會商量。施瑞雲和高俊明告訴她設法安排施明德住處事,她答說「好,我試試看」,當天下午四點多,她再去總會辦公室,向高、施二人說,希望施明德去頭城,有一位基督徒朋友很有愛心,也有足夠地方可住。

 庭上問她何以後來將施明德藏匿在她家裡,林文珍說,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兩點,趙振貳請她去仁愛路聖經公會,希望她「救救施明德的生命」,她回說「我回去祈禱,考慮後再告訴你」。當晚七點左右,她打電話給趙振貳表示同意,後來便與趙在聖經公會碰面,一起坐車到石牌。從吳文家離開後,車子一直開到她家附近的巷口,她一個人陪著上樓,在她家裡施明德共住了十三天,從十二月十五日晚上十點到廿八日這期間,來看過施明德的人有趙振貳、施瑞雲、張溫鷹、許晴富夫婦。

 庭上問她除了藏匿施明德在她家外,是否還有做其它幫助施的事情?林文珍說,十二月十八日在電視上看到施明德的照片,知道他是政府緊急要抓的人後,她就希望施能換個地方住,因此她自己和吳曾經去找過房子,但都不適當。

 庭上又問她施明德如何從她家裡搬出?林文珍供稱,自十八日她向施明德表示希望他離開之意後,施便開始聯絡,後來吳文替他聯絡上了許晴富,在十二月廿八日晚上十點左右,吳文和許晴富夫婦來她家接走了施明德。在施明德離開那天,她住的大廈那天晚上正好在她家裡開委員會。當天張溫鷹和施瑞雲都在她家裡,對於張溫鷹來的目的,她向庭上供稱「我去施明德房間,看見施明德眼睛怪怪的,我看見有一些開刀儀器用白布包著。」

 庭上問她有無勸施明德自首,林文珍答說她曾問施明德如果自首的話會如何?施回答「不用說了,一定判我死刑,因為我有前科,又是人權大會的總指揮。」

 林文珍並向庭上供稱,施明德住進她家後,她並沒有告訴高俊明,高也沒來看過施明德。對於電視台及報紙刊登施明德涉嫌叛亂被通緝的新聞,林文珍答說,她一向很忙,很少看電視,她一直到保安處時才知道施明德是叛亂犯,之前她只知道施是一個通緝犯。

 高俊明的秘書施瑞雲說,美麗島事件發生後,林弘宣與蔡有全打電話找高俊明牧師,當時高俊明不在,電話由她接,他們請她轉告高設法安排一個地方藏匿施明德,蔡有全還特別提到林文珍。她把這件事轉告高俊明,高就要她打電話給林文珍,林文珍來了之後,表示她不認識林弘宣、蔡有全。等高俊明回來後,他們就在辦公室內談話,談話內容她不清楚。

 庭上問她,在偵查時不是供稱林文珍說可以安排施明德到宜蘭嗎?施瑞雲說,那是林文珍從辦公室出來後告訴她的,可是因為沒有交通工具而作罷。

 庭上再問她,與林文珍分手後到那裏去?施瑞雲說,高俊明要她去看看美麗島被捕者的家屬,她就先去看張俊宏的太太,再去艾琳達家,然後在姚嘉文家過夜。十二月十五日她打電話給林文珍,林告訴她施明德在她家,但並沒提到什麼時候去的,當時高俊明要我向林文珍說說看,能不能勸施明德自首。她去林家時,沒把事情講清楚,因此高牧師才直接找林文珍談話。十二月廿六日那天,蔡有全要她拿藥膏給施明德,並說送藥膏這個人願意替他整容。蔡有全沒提這個人是誰,她見到施明德後,施明德就拜託她帶一張字條到台中找張溫鷹,她不好拒絕就在廿七日到台中,但沒找到張溫鷹,把字條留在她家,廿八日張溫鷹到台北打電話與她聯絡,她就帶張到林文珍家。

 庭上問她,張溫鷹是替施明德整容嗎?施瑞雲答,我不知道她會不會整容。

 被控替施明德施行整容手術的張溫鷹說,美麗島事件發生前,施明德就曾找她裝副假牙。施明德的牙床萎縮,說話時,假牙會掉下來,吃飯時,飯粒會夾在牙縫裡,當時她準備拿固齒藥膏給他,結果發生高雄事件,她把藥膏放在抽屜內,一直到去年十二月廿六日,蔡有全找她轉告施明德希望她製作假牙的事,她才把藥膏交給蔡有全帶走。

 庭上問她什麼時候見到施明德?張溫鷹回答說,十二月廿八日她回家時,見到施瑞雲留下的一張字條後,即北上與施瑞雲見面,兩人到林文珍家見到施明德,當時他很狼狽,幾乎半跪著求她代為裝副假牙,她沒辦法拒絕。張溫鷹強調說,她是根據醫師法規定,基於救助病痛的倫理道德義務替施明德手術,但這手術不是整容。

 庭上問她,施明德有沒有要求整容?她說,有,但是我只替他作假牙,其它不行,也不是我的工作。

 庭上立即又問,那麼,你為什麼替他割雙眼皮?張溫鷹答,割雙眼皮的目的是誘導施明德吃飯,他已幾天不吃飯,血色素不足,無法為他施行牙床手術。

 庭上問她是不是在許晴富家動手術?張溫鷹說,廿八日那天晚上他們在林文珍家,她到浴室先印模,出來後就看見許晴富夫婦,他們說把東西收拾一下,馬上走,於是當天晚上就到許家,在許家動手術。施明德一定要她做,他說他如果不把假牙弄好,到監獄裏怎麼吃飯。

 庭上追問,妳有沒有在他下巴開刀。張溫鷹回答,我的手術並不能達到整容的目的,只是幫助他抬高下巴肌肉,因為施明德患有牙周病。

 調查後,庭上開始問她有關元月八日施明德被捕時的情形,張溫鷹供稱當時她在現場,治安人員不認得她,還要她離開,不要把事情宣揚出去,她在治安人員的小冊子上寫下「張文文」的假名。然後離開許家打電話給調查局一位王姓調查員,請他安排「自首」。

 庭上告訴她有關「自首」一節,調查局與保安處均覆函說明,表示已查出她替施明德動手術,並且派員查緝她。張溫鷹辯稱她當時並未被通緝,治安人員不知道她,是她主動打電話給調查局的,因此算是「自首」。她說她見施明德被捕有如釋重負的感覺,因為她是醫事人員,對病患有責任,萬一施明德出事,大家會把責任推給她。庭上在證據調查完畢後,諭知她關於「自首」與否,法庭會斟酌。

 黃昭輝供述說,那天他打電話給趙振貳原是想打聽高雄事件究竟是怎麼回事,趙振貳問他有沒有事?他說沒有事,於是他就到趙家吃飯,趙告訴他施藏在吳文家,希望他能幫忙開車接他。七點左右,他就載趙去接林文珍,然後到石牌吳文家,他在車內沒進屋子,施明德下來後坐進車子也沒有和他說話,他很專心開車。

 庭上問他,當時知道施明德叛亂通緝嗎?黃昭輝答,當時不知道,事後才知道。

 庭上再問他有沒有告訴高俊明這件事?他說,在十七日那天他告訴高牧師看到施明德,但高牧師沒有問他什麼。

 許晴富供述說,廿七日那天下午四時,有一位姓吳的打電話給他,說是施明德的朋友,約他在來來百貨公司見面。他應約而去,對方表示施想到許家躲一躲,當時立即拒絕,因為家中有佣人。後來他們就閒聊,談到他與施家的交往以及他欠施家的恩情,吳文就要他一起去看看施明德,他們就到林文珍家,見面時,施很可憐,求他藏他,但是他還是表示不方便,但施明德說拿一些錢要佣人走路,他不好拒絕,回家後把這件事告訴太太,太太反對,他就作罷。豈料第二天吳文帶來一包衣服,他想起施家對他有兩次救命之恩,實在不忍心看施明德這樣,就試著把佣人辭退,然後帶太太上車,假裝看病,到林文珍家去接施明德

 庭上問他,曉不曉得施明德是叛亂犯?許晴富回答說他不知道,當時忙著電影的事,正在籌拍一部片子,而且高雄事件有很多民意代表參加,他不認為那些人會顛覆政府,他收容施明德完全是因為他與施家交往二十年,而且欠施家的恩情。

 庭上問他知不知道張溫鷹替施動手術?他說張溫鷹到他家後一直在施明德房間裏,他很少進去。後來只知道她在做牙齒。

 許睛富的太太江金櫻供述說她事前一點也不知道,家裡沒報紙,地也很少看電視。廿七日那天許晴富告訴她要收留施明德,她不同意;廿八日那天她是與丈夫一起去看病,一直到敦化大廈時才知道是來接施明德,當時她很不高興,問丈夫怎麼做這種事,她丈夫說他欠施象很大的恩情,施明德找他幫忙,他無法拒絕。

 庭上問她,張溫鷹有沒有替施明德動手術?江金櫻回答她沒看到,只知道她替他動下巴手術,有沒有弄牙齒她不清楚。

 綜合以上十名被告的陳述,彼此之間並無矛盾出入之處,與施明德本人所述逃匿經過亦相吻合,也未聞有被告提出自白係因刑求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可見其供述各情大致屬實。但這是否表示被告等人即已觸犯刑章?

 本案被告及其辯護律師們,包括尤清、金輔政、張政雄、張俊雄、洪貴參及李勝雄六位律師,在同天下午四時展開的言詞辯論中,曾提出種種答辯,綜述如下:

 一、被告等均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警備總部軍法處對之無審判權及管轄權。
 二、高雄事件非叛亂行為,施明德被以叛亂犯通緝為被告等所不知,故被告等主觀上非明知施某為叛徒,客觀土又無從知悉施某為匪諜或叛徒。
 三、所謂叛徒應指叛亂犯已判決確定而言,施某尚未判決確定,被告等無法明知其為叛徒。
 四、所謂匪諜,雖包括叛徒,但不易令不諳法律之一般民眾所了解,自難謂被告等有起訴法條犯罪行為之認識。
 五、本案關於施某之通緝令,未記載被訴涉嫌之事實,無從令被告認識通緝犯之犯罪行為。
 六、被告等之收容在逃嫌犯,係出於宗教信仰之愛心或本於傳統倫理之感恩圖報心理,實無犯意之可言,且被告大部分為宗教師及醫師,依法有守密之義務,應有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適用。

 但,軍事檢察官黃耀貴卻提出下列各點論告予以駁斥:

 一、本案首先說明者為「叛徒」與「匪諜」之意義,所謂「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係指犯該條例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凡觸犯該條著手實行非法顛覆政府及預備、陰謀犯者均屬之。查施明德因策動六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高雄暴力事件,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經本部以叛亂罪嫌明令通緝,顯係叛徒。而所謂「匪諜」,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二條規定,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並不限於共黨匪幫所派遣之人,施明德既為懲治叛亂條例之「叛徒」,亦為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稱之「匪諜」。

 二、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罪,係以明知對方為叛徒,而竟予潛藏隱匿,使偵查者不易或難於發現為要件。換句話說,只要藏匿之人在藏匿之時,明知被藏匿之人為叛徒,或容留之時,雖尚不知其為叛徒,然於容留期間,發覺其為叛徒,仍以故予便利之意思,繼續容留不報,即構成本罪(最高法院廿三年土字一九八九號判例參照)。至於國防部四十三年九月七日清海字第○八八號令釋,懲治叛亂條例所定各條之罪,均須具備叛亂罪之意思要件。按該條例所定之罪,均屬叛亂罪,故所謂叛亂罪之意思要件,應視各罪之情形而有不同,在該條例第二條顛覆政府罪而言,固指破壞國體,竊據國土,非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意圖;在該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罪而言,則指圖利叛徒之意思,亦即知其為叛徒而故予藏匿之意思。又本罪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藏匿犯人罪,同為對妨害國家搜查權者處罰專條。刑法藏匿犯人罪之所謂犯人,指已觸犯刑事法之罪名者而言,包括真正犯罪人、犯罪嫌疑人或受追捕搜索人,至於所犯之罪已否發覺、起訴或曾經判刑,皆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藏匿叛徒罪之所謂叛徒,其義亦同。

 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係以主觀上認識對方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為要件,本罪乃本諸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來,讓條項規定,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違反此義務,即應負同條例第九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

 綜合上述三點說明,以積極行為藏匿施明德或以消極行為知其行蹤而不告密檢舉,應分別構成藏匿叛徒罪或知匪不報罪。

 此外,軍事檢察官特別指出:「部分被告辯稱,由於基於愛心,藏匿施犯或未加告密檢舉,並無不良動機乙節,微論被告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其罪責之成立。愛心固為人所應具,唯應以值得吾人關愛之對象為限,且須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始為適當,否則將為社會所不諒,也為國法所不容。」

 民國六十九年五月廿三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由審判長傅國光、審判官郭同奇及楊俊雄組成的合議庭作成如下判決:

 「查施明德在本部以叛亂罪通緝中,為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所稱之匪諜,被告高俊明、林文珍、吳文、許晴富予以藏匿,均應成立藏匿叛徒罪。被告高俊明、林文珍具有共謀藏匿之犯意,而由林文珍負責安排藏匿處所為共同正犯。被告吳文於其自宅藏匿施犯後,其後復與許晴富共商,自林文珍宅接出,藏匿於許晴富住宅,亦為共同正犯。又吳文先後二次藏匿犯行,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應論以連續犯。被告張溫鷹,雖未積極予以藏匿,惟幫助施犯豐隆下巴,試圖改變施犯容貌,使其易於潛逃隱匿,應論以幫助犯。被告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等知悉施犯行蹤而不告密檢舉,均應成立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被告吳文、張溫鷹於犯罪未發覺前,供述自己藏匿施犯及助其改容之犯行,有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六十九年元月九日參字第○○六號函,及本部六十九年元月八日張溫鷹之筆錄可證,應以自首論。因念被告高俊明、林文珍、許晴富、吳文、張溫鷹等囿於私情,一時愚昧,致罹法網,衡情不無可憫,受各予減處或遞減其刑,並均宣告褫奪公權。被告高俊明、林文珍、許晴富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生活費外,張溫應所有供犯罪用之止血鉗工具物品廿一件,均應沒收。復核被告林樹枝、趙振貳、施瑞雲、黃昭輝、許江金櫻所犯知匪不報罪,均按其情節量處適當之刑,除被告林樹枝於六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減刑出獄,不合緩刑外,被告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等,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以示矜恤。」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戒嚴法第八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後段、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廿八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判決如主文。」

 主文的內容是:

 「高俊明、林文珍共同藏匿叛徒,高俊明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林文珍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許晴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五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
 吳文連續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
 張溫鷹幫助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獲案之整容用具物品廿一件沒收。
 林樹枝、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林樹枝處有期徒刑二年,趙振貳、黃昭輝、施瑞雲、許江金櫻各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然而撇開法律不談,從人倫道德與宗教信仰的層面來說,本案被告們真的「有罪」嗎?他們當中有在教會具舉足輕重地位者如高俊明,有在個人事業輝煌騰達者如林文珍,也有在專業前途初露曙光者如牙醫張溫鷹……若非為了公義、為了拯救施明德,絕不至於鋃鐺入獄,並且付出慘重代價(如林文珍經營的土地開發公司因她涉案而陷入週轉不靈,終致耗損數億元),純從公義與同胞愛的立場來說,本案被告們毋寧是勇敢而且高貴的──非但不畏權勢,並且抗拒鉅額的懸賞獎金。在高雄事件大逮捕之後的風聲鶴唳中,猶有那麼多人挺身而出為救人而冒險犯難,並且讓國民黨上下慌成一團,豈非集智、仁、勇之大成?

 施明德在本案審理庭上,曾被提訊作證,但他以道德良心為由,拒絕作證,他表明不作證的理由如下:

 一、本起訴是根基於一項不實在之起訴和不公正之判決,因此基於道德良心,他不作證。施明德在庭上表示:去年十二月十日之「高雄事件」,一般民眾均不認為它是一項叛亂,而情治人員對他和其他人之逮捕是非法的,起訴不是根據事實,而判決也是不公正。如今對高牧師等人之起訴是根基於對他們八人之起訴和判決,是故他拒絕作證。

 二、起訴方法不道德。施明德陳述中國文化一向重視仁、恕、愛之道,但這種起訴,鼓勵人賣友求榮,是獸行勝於善行,是違背自然法,基於道德良心,他拒絕作證。

 三、本起訴是隱藏在法律手段之後面,要達到政治目的。施明德表示他不認識高牧師,但聽說過他是一位聖人,一位「人格者」,是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之牧師和領袖。而當他在保安處時,偵訊人員再三表示,政府要對付的目標在「美麗島」雜誌社之後,就是長老教會。所以起訴高牧師只是藉法律手段來達到政治目的,基於道德良心,他拒絕作證。

 四、本起訴是審判義人。施明德說明協助幫忙他的人,是基於同情,不被二百五十萬元之鉅額獎金所誘惑,甚至冒生命之險來幫助他,所以這些人是「義人」,本起訴是審判義人,基於道德良心,他拒絕作證。

 至於本案的宗教情操,可從高俊明牧師在審理終結時所作的「最後陳述」表達出來:

 一、我願意負起林文珍、施瑞雲二人的一切刑罰,因為她們兩位完全是被我連累的。
 二、我也願意向因為愛心來幫助施明德之其他被告表示敬意,我雖與其中一半的人全無交往,卻衷心佩服他們的愛心。
 三、一九○○多年前,曾有一個加略人猶大,他為了自己的利益就出賣了他的恩師,就是全人類的救主耶穌基督給那些自私自利的人們去殺害,後來這猶大自殺而他的田地成為血田。今天這個猶大已成為全世界的基督徒最看不起、最藐視的人。
 四、現在在我們的社會裏,像猶大的人很多,為錢、為地位要出賣朋友、兄弟姊妹,甚至恩師、父母親的人很多,但像這九位被告那樣願意為困苦人犧牲自己的人很少。我相信能愛惜這種人才的國家必有光明,而不能愛惜這種人才的社會必有禍患。
 五、在此我鄭重聲明我願為這九名被告負起他們該當的一切刑罰,為此我願意付出我的性命和財產。
 六、我企求政府能早日釋放在此的九名被告,使他們能早日回家與父母親、太太、兒女、兄弟姊妹們團圓,並繼續造福同胞,貢獻社會。
 七、最後我要感謝天父上帝,同這些患難來磨練我的心靈,我仍確信上帝的愛與公義是最後的勝利者。我要衷心懇求上帝祝福住在台灣的一千七百萬同胞,我認為不分外省人、本省人,我們都是一家人,都是兄弟姊妹,我們希望大家都能守民主、自由、法治的大原則,團結一致來促進我國成為充滿著真理、希望、慈愛、正義、和平的國家,進而造福全體九億的中華民族,並貢獻予全人類的正義與和平。
 願上帝祝福大家。

 整體說來,本案呈現的是國民黨統治威權與台灣人同胞愛之間的張力關係,由於表現此一同胞愛的涉案者中大部分為基督教長老教會人士,因此本案又具有十足的宗教情懷,也因此在悲壯中愈現其莊嚴,莊嚴中備感溫馨。

 一九八○年四月廿七日,基督教長老教會於高俊明牧師被捕第三天所發表的一篇《為國家社會的和諧與高俊明牧師等人之祈禱》,最足以反映此種情懷:

 慈愛悲痛的天父 上帝
 我們感謝你,有賞賜我們可居住大自然真美的鄉土台灣,最近因為人離開?,從私慾的緣故,變成做真正緊張、複雜、黑暗恐怖、驚惶不安、真歹居住的所在。尤其是這幾個月來,高雄事件的發生,有甚多優秀的青年男女受捕,經審判定重罪。在三日前我們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全體信徒會友,最第一尊敬的牧者,神所愛盡忠的奴僕,高俊明牧師,也忽然受政府當局捕去要受審判。我們真未理解,因為我們相信高牧師是一位有真實信仰、謙卑、充滿愛心、順服愛主、勇敢盡使命傳福音,好的牧者,也是對心底切實愛台灣鄉土,與愛在此居住的一千八百萬,愛好真正自由民主生活的全體同胞,無分山地人、平地人、本省人、外省人。不但愛台灣,他也愛中國大陸受難中之同胞,時常為他們的得救,努力熱切祈禱。他真像國父 孫中山先生,這樣真實愛整個國家與社會,為著爭取保持全民的真正自由、民主、基本人權、靈魂的得救,以及確保過去大家所努力的成果,經濟的繁榮,默默為著人民社會之和平相處、相愛、進步發展,竟然也受捕,實在使我們真正痛心,為國家人民的未來前途,感覺真正悲觀黑暗、悲哀,為求促進真正自由民主,使全體同胞真正愛國,和諧相處,精誠團結合作,未免感覺失望。
 掌管天地萬權能之大主宰,天父 上帝,願?聽我們的懇求,在我們國家,在國內外站在空前未有極大的危機,此時用神的聖神來感化我們國家掌權的領袖、為政者,知道國家真正的危機在什麼所在,會聽無聲之聲,就是天道、公義、真理,上帝細細之聲,與百姓人民心中無平安,哀怨驚惶無聲之聲,來反應在政治。會看無影之影,就是對敵怎樣陰謀陷害侵奪台灣之暗影。會聞無味之味,就是充滿全地,臨時會爆發,引起戰亂互相慘殺之火藥味,也會對最近的歷史,越南、高棉國家政府,雖然是反共,人民一旦喪失真正自由民主的本質,無法得到人民的愛國與團結,擁護與支持,國家孤立,臨時被共產打敗侵佔滅亡,伊朗國王之政府,無照民意的統治受趕出,韓國的政府,從朴正熙總統被殺死後,會曉省察民隱,從極權暴力轉向真正自由民主,康莊大道,做一八○度的改變,使國家全體人民,成做真正和諧,和平相處,喚起人民真正徹底愛國團結,有安定、和諧,充滿活氣,隨時看到光明與希望。願神賞賜執政者,有真的智慧,對這些來覺醒曉悟,來改變方針,徹底依照人民的意願來革新改進。因為台灣過去歷史,「台灣是有誠心、誠意,真實愛台灣之人的。」若無有真正誠實愛台灣,與在此居住的全體同胞,是無法度在此久長定根居住下去的所在。
 天父 上帝,我們所敬愛的高牧師與高雄事件受捕在試煉中受苦的兄弟姊妹,都是真正聰明,可做國家的棟樑,是國家社會,真正迫切需要的優秀人才。懇求天父 上帝,用你奧妙的權能,使政府當局在此國家存亡極重要的關頭,需要每一個人奉獻一切智慧、才能、生命財產來合作,團結力量的時候,趕緊將我們所敬愛的高牧師與高雄事件所有受捕的全體兄弟姊妹,趕緊解放出來,使他們恢復自由,來參加救國救民的行列,相與建立真正自由民主國家,從此使所有受捕的人之妻子、家族脫離苦雞哀怨,得到安慰,使全體同胞信徒看到光明希望,真正和諧相處,和平快樂。若不是這樣,我們絕對無法閃避敵人所埋設,經濟封鎖台灣,互相慘殺,血洗台灣後,搶奪台灣之惡毒奸計、陰謀陷阱。
 懇求天父 上帝,應你聖神帶領引導我們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全體信徒,在這個極險惡的時候,大家會更切實結連在上帝,會依靠 主熱切祈禱。用主的心做心,願從《聖經》之真理教示,來選擇判斷真假、是非,更加團結熱心順服,為福音勇敢負十字架,將信仰在日常生活,以行為行動來表現實踐,相愛做活活的見證。特別來關心照顧,在試煉中發生種種困難的家族,加以幫助,來促進社會真正和諧平安,無中著敵人的詭計,可安然渡過雞關。
 願神保守安慰高俊明牧師,與所有受捕之兄弟姐妹,以及他們的家族,也帶領引導我們小小的羊群,在這個台灣,多難的國家、社會,無遇到什麼難擔當的試煉與苦難,來真正做光、做鹽,來促進整個國家社會真正和諧,和平安定,繁榮發展,來榮耀 ?的聖尊名。
 我們軟弱有罪的子兒,這樣感謝迫切懇求祈禱,都是依靠主耶穌基督的聖尊名來求,阿門。
一九八○.四.二七

 施明德的逃亡誠然遜色了他本身的英雄氣慨,卻突顯出台灣人──尤其而忘私的可愛!更為台灣人運動史憑添一頁可歌可泣的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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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