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陳水扁總統在新春期間發表包括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一序列重要政策宣告後,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亞當•厄瑞利(Adam Ereli)旋即於一月三十日重申美國對台灣政策兩點聲明:
第一,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以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
第二,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實質對話,以互利台灣海峽兩岸。
在現場記者發問下,厄瑞利又聲明:美國反對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status quo),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片面改變現狀。
相信世界上沒有人會去挑釁台灣海峽對岸──中國──的現狀。但是,另一岸──台灣──的現狀是什麼?國際強權,例如美、中、俄等大國,究竟有何理由擋住台灣前進申張台灣的主體性和建立台灣的國格!
關於對台灣現狀的探討,海外台灣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執教紐約福丹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在其發表於2000年福丹國際法學刊的一篇長達50頁名為「國家,主權,與台灣」的學術論文中,即早已提出嚴謹的論述和剖析。目前高喊「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重疊」,「中華民國是台灣」以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等主張,其實都是脫離台灣現狀的各自表述。
針對福爾摩沙的歷史長河稍作縱深觀察,以及在綜合國家論和國際法的透視下,一個立即浮現的關鍵事實是:台灣島不是中國的領土,自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島在其過去漫長的歷史中,雖然曾經短暫地被納入中國清朝政府管轄的領土,但是,依據1895年4月17日簽署的馬關條約(Treaty of Shimonoseki),清朝政府已把台、澎諸島割讓給日本。從此,台灣島(包括澎湖島)與中國就不再有任何的領土隸屬關係。
1951年9月8日是台灣島身分的另一轉折點:依據當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日本放棄對台灣島的所有權。該合約於次(1952)年4月28日生效,台灣島從此正式脫離日本。
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約都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Treaty),為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前者切斷了台、中領土歸屬關係,後者則割離台、日領土歸屬關係。
請問中國何時遵循國際法再度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中國,無論是其現在的代表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其自1949年迄今一直佔據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都無法根據國際法來証實。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
──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
──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
準此以觀,台灣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改變台灣的現狀,決定台灣的前途,包括向世人宣告台灣建國。因為這些行動並無侵犯到任何國家的主權,或任何國家人民的自由與生活方式。
是以,中國無權干預台灣人民自由的抉擇,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等強權亦然。世界強權蠻橫地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僅是盟軍在戰爭期間自行發佈的政策性公報。它不是國際條約,沒有規範領土割讓或歸屬的法律效力。更何況在開羅宣言發佈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當你沒有台北101的所有權時,你如何以自己的「意見」聲明,轉讓他人的財產?
台灣人民必須看清事實,台灣才站得起來。舊金山和約給予台灣獨立建國的法律條件與機會,台灣要從當前自治的地域實體提昇成為主權國家,其實,第一要務就是拆除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堅持台灣主體性,堅守民主自由,堅固壯大台灣,終會獲得國際同情與支持。(林環牆/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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