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變連戰家產疑點大公開


/200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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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戰兩代為公務員,卻擁有龐大家產,屢遭質疑而總是交代不清,國內的《Taiwan News》週刊今日報導指出,國產變連戰家產,其中,北市南京西路土地移轉過程極度不合常理,該刊根據原始文件資料,舉出了八大疑點。

 《Taiwan News》指出,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台灣政局一片混亂,日本人留下的財產更被覬覦。許多人採用強佔、廉購、受贈等方式發了大財。中國國民黨具有執政優勢,不必偷偷摸摸,而可大大方方、大搖大擺取得日本人留下的及轉由國家持有的財產。

 連戰的父親連震東當時擔任蔣家王朝的《台灣省接收委員會》委員,在蔣家王朝佔領台灣初期擁有非常特別的權力。

 該刊以台北市南京西路十九號連家起家的土地為例,追查連戰家族取得財產的過程,強烈地指出,不難瞭解其中的蹊蹺及適法性。

圖一

 這塊土地在1950年間,坐落台北市中山區御成町四丁目(圖一),地號三之十九號,歸類為第一類,地目為建地,等則為四三,地積四厘五七三系,大約折合133坪。

 該刊說,依據土地謄本原始登記資料,士地權利者原為日本人逢阪增次郎,終戰後的1950年(民國39年)12月13日轉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台灣省公產管理處,代管者為台北市政府。

至1951年(民國40年)1月31日,所有權移轉給連震東(連戰父親)。連震東取得時的權利變動事故寫著「移轉」(圖二)

圖二

,未進一步說明是買賣、贈與與繼承等。

 該刊說,由此項登記資料,與今年三月間總統大選時媒體報導土地來源為日人逢阪增次郎出入很大,實際上是原由日人逢阪增次郎持有的這筆土地,後來登記為國有,至1951年才轉由連震東持有。如此,何以國有土地變成私人土地,即使買賣,也有違背當時法令之嫌,此為蹊蹺之一。

 按照「台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行政院35年7月13日節京第5505號令准試辦)規定:「……不論公用、民用土地,概以出租為原則,建築物得估價標售……。」也就是說,凡是接收土地,不論公用或民用,均以出租為原則,唯有建築物才可標售。

 該刊說,連震東取得的土地為「所有權移轉」,顯非出租,與當時的規定不符。

圖三

 另一份資料顯示,連震東在1951(民國40)年1月31日辦理土地登記時,註明土地移轉日期及原因為:1949年11月30日出售(買賣),該刊指出,如此則問題更多。

 第一、與前述的土地移轉過程不符,亦即實際取得日期在政府接收、變為國有土地之前,前手為日人逢阪增次郎,而非台灣省公產管理處,與今年總統大選前媒體的報導相同。

 該刊說,但如此一來,則嚴重違背當時的相關法令;台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埋委員會代電(產【三十五】處字0805號,中華民國35年6月1日):「本國人承購日人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在民國34年8月15日以前、登記在8月15日以後者,應屬無效。」連震東取得土地及登記的日期均在民國34年8月15日之後,何以有效?此為蹊蹺之二。

 第二、「日人在中國私有產業暫訂處理辦法」(中國陸軍總司令部34年9月30日參字第二八號代電頒發)「本辦法施行後如有產業私行移轉,概為無效。」施行日期為民國34年10月1日。

 該刊說,連震東從日本人逢阪增次郎取得土地的日期為民國38年11月30日,應屬無效,為何能夠登記?此為蹊蹺之三。

 第三、連震東取得這筆土地時,逢阪增次郎應該已被遣返,為何還能與連震東進行交易?此為蹊蹺之四。

 第四、連震東登記時,士地已屬國有,怎能准許連震東任意與日本人買賣為由,讓國有土地變為私有?如果並無買賣事實,登記單位卻准予登記,無異將國有土地白白奉送;何以致此?此為蹊蹺之五。

 第五、依照「台灣省處理境內撤離日人私有財產應行注意事項」(民國35年8月3日行政院節京拾字第8597號指令修正):「凡撤離本省之日人,其私有財產之處理,每人得攜帶現鈔,以不超過一千日圓為限。」

 該刊說,日人普遍守法,逢阪增次郎出售土地所得,如果超過一千日圓,也無法超額帶回日本。因此他是否確實售地,與連震東有無買賣行為,令人質疑,此為蹊蹺之六。

 第六、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在民國35年6月18日,由行政長官陳儀發佈訓令(丑巧【三十五】署產01410號):「各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須經呈准,方可辦理,違者法辦,又業經接收之財產,應依限冊報。」

 該刊指出,依此訓令,機關接收日人公司財產,尚須合乎程序,身為接收人員的連震東,可否以私人名義購置日人財產?此為蹊蹺之七。

 第七、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高等法院在民國34年12月公告(署民字第00692號):「查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其業權前經本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明令禁止移轉、變賣及設定負擔在專案,近據報,各處恪遵前令者,固屬多數,其仍繼續變賣、移轉或設定其他負擔者,亦復不少。茲特規定凡日人不動產在本(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以後變賣、移轉或設定負擔者,一律無效....。」

 該刊說,依此規定,日人所有公私不動產,在終戰、日本投降的8月15日之後,不僅不能變賣、移轉,即使設定負擔,也予禁止,卻仍有人違反這項規定,難道掌有接收大權的連震東也是違反者之一?這是蹊蹺之八。

 基於上述事實及法令規定,政黨的手伸進行政職權,本即不妥,中國國民黨在威權不再、民主抬頭的時潮下,不能再以時空背景變動、一切合法搪塞;那怕法律站得住腳,還有道義、政治責任,而法律以外的因素,也是民眾考核、檢驗政黨的重要里程碑。

 連戰家財萬貫,號稱全部合法取得。但無可諱言,其中蹊蹺甚多,令人質疑,尤其每屆選舉,就與中國國民黨一樣,家產反而成為沈重包袱。連戰多次敗選後,如能清楚交代財產來源,並體會得失的道理,善用龐大家產施賑濟貧,將有助於改變形象,獲得支持。




曾參選兩次總統的國民黨主席連載,其家產問題一直是選戰中爭議的焦點,包括四年前宋楚瑜參選總統時也曾提出質疑,不過連陣營總是以「依法取得」回應,並未詳細交代其財產取得過程。

今年總統大選時,連陣營為了反駁綠營連番指控,曾具狀控告陳水扁,而在訴狀中對台北市南京西路十九號的房地產取得曾有一番說明。連戰在訴狀中指出,該土地是連震東當年向日本人逢阪增次郎購買,被誤登記為國有,後經依法申請回復為連震東名義。

而對於連家坐擁大量銀行持股,讓訴狀也指出,連家所持有的銀行股票,都是台灣光復初期政府為建設台灣,鼓勵台灣仕紳籌設銀行,連震東應好友要求而以積蓄支持國家政策。委任律師曾宗廷強調:「當時台灣政經情勢不穩,買土地和投資銀行都被認為是愛國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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