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凡是施行所謂雙首長制的國家,總統都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以化解國家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僵局。行政院長謝長廷「有感而發」提出倒閣說,正是正本清源之道;期望下一階段憲政改革時,讓總統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才是真正解決當前台灣政治僵局的方法 。
1997年7月中華民國憲法完成第六次修憲,規定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換句話說,依據目前的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解散國會的主動權完全掌控在國會在野多數黨的手中。這種不合理的憲政體制就是造成台灣令人難以忍受的政治僵局;及導致憲政秩序混亂、國家的安全、人民的權益都受到嚴重損害的罪魁禍首,然而,始作俑者的國會在野多數黨卻不必負擔任何責任與成本!
以下試舉鄰國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及德國聯邦總理施若德為了「兌現政見,實現政治承諾」,不惜使用解散國會這種自殘式手段,「置之死地而後生」的政治豪賭!再回過頭來看看陳水扁總統,連續六年以來所面對的的政治僵局!
一、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由於參議院在八月八日的表決中否定其重要政見「郵政民營化法案」,於是,基於日本國憲法第七條解散眾議院重新改選,引發日本政壇正反不一的評價。解散國會的權力,一直都被視為是日本首相的「傳家寶」,被視為解決政治爭議與僵局的最後手段。
二、德國聯邦總理施若德向總統柯勒提書面解釋,由於國會沒有穩定多數,勞工與中國政策受部份執政黨議員阻撓,造成無法繼續推動政務改革,根據德國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請求總統柯勒提前大選解散國會。德國聯邦憲法法庭8月25日做出判決,裁定總理施若德提信任案促使大選提前舉行合憲。按預定時程,德國大選將於九月十八日如期舉行。
從西歐國家民主實踐來看,在野黨國會監督政府,是民主制衡制度的設計,倒閣與解散國會則是角逐政權的終極手段。根據德國基本法第六十八條,國會必須先以過半數選出新總理方可倒閣。此即所謂「建設性不信任」。在法國,倒閣須以明示方為有效。棄權者視同反對倒閣。假設倡議倒閣的政黨並無成功把握,其目的不外乎提醒選民注意政府缺失,促使內閣進行政策辯論。
反過來看台灣,自從陳水扁當選總統,台灣已連續六年面對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政治僵局,包括最早的核四興建問題,到最近的軍購案、監察院人事案,去年320大選國親在大選中失敗,喊出「沒有真相,沒有總統」提出選舉無效訴訟、成立真調會,進行激烈的政治抗爭,為反對而反對,持續在立法院進行杯葛,甚至進行非理性的抗爭,罔顧多數人的利益,行政院八年八百億元治水預算慘遭在野黨杯葛,難在國會闖關,相較美國在卡崔娜颶風的災後重建,布希總統提出一百零五億美元救災法案,國會緊急集會,火速通過法案,形成強烈的對比。行政院長謝長廷「有感而發」提出倒閣說,引發各界的關注,他說與其在立法院進行強烈的政治鬥爭,不如解散國會、倒閣算了,置之死地而後生,未嘗不是讓政局脫胎換骨打破僵局的做法。
台灣雖偏向總統制,卻又有內閣制的精神,但在修憲後立法院卻擁有倒閣權,就解散國會權而言,我國被動解散權規定雖略同於德國,但是相較之下,目前的中華民國憲法在面臨政治爭議與僵局時,並沒有提供解決方針!在一九九七年通過的憲法增修條文中規定,不信任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行政部門與總統只有「被動的解散權」,而沒有「主動的解散權」;若國會不倒閣,總統的解散國會權也就變成只是一種形式而已,永遠也不可能實施;也就是說,立法部門可以不斷地為杯葛而杯葛、阻礙議事,只要不犯法,犯了再大的錯誤也不必承擔後果。
國會負責訂定國家政策,政策錯誤使人民遭受嚴重的傷害,國會議員也應該負相對的政治責任。再者,在野黨國會監督的作用,如果超越民主國家「忠誠反對黨」的角色,政局就會產生極度的不穩定性。國內國親兩黨是國會多數黨,卻在政局中扮演在野黨的角色,在立法院不但反對攸關國家安全的軍購案,也杯葛行政院八年八百億元治水預算,以及攸關政府組織再造的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泛藍在野黨的立法委員為了保住自己的權位,可以任由政治僵局持續,又動不動就要行政官員下台,事實上,他們完全沒有叫行政官員下台的權力,而他們真正有的倒閣權力卻不敢用,天天只會學狗叫囂,就是不敢倒閣。這一種畸形的制度讓泛藍立委在立法院享受「沒有代價的杯葛」,雖然被批為「社會的亂源」,還是樂此不疲,然後尸位素餐地做完三年任期,反正只要不向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就沒有被解散重選的可能,真正是有權無責的單位,行政院與總統又能夠奈立法院何?
泛藍在敗選後,一方面不承認扁政府的合法性,不尊重總統、行政院長的地位,另一方面又在國會中進行不理性杯葛,政治鬥爭擺中間,人民利益放兩邊,泛藍已無理性制衡的民主理念,也沒有國家利益至上的觀念,國會問政成了泛藍立委洩憤、造勢的擂台,國會殿堂也成了在野政治鬥爭的平台,盲目的政治抗爭,受害受難的是無辜社會大眾。
與其讓政治爭議與僵局的持續,不如「當機立斷」該解散的時候,就應該解散!讓民意作裁判!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解散國會,及德國提前舉行大選解散國會,就是給我們最好的啟示。未來台灣應該在修憲或是制憲時,認真思考行政機關能夠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力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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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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