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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無法制裁泛統黨派多數暴力?


江建祥


 民主(Democracy)與自由(Liberty)並非一體的兩面。在民主制度之下,人民的自由權利有被多數決(majority vote)剝奪的可能,譬如,台灣的中親兩黨利用多數暴力所通過的,使民主蒙羞的鳥籠式公投法,以及所謂『亦法的惡法』的真相調查條例;反之,在君王統治的專制系統裏,人民有時候卻享有幾乎無限制的自由,那就是『天高皇帝遠』這句話所說的。

 多數的美國政治學者認為,美國的憲政體制屬於『共和』制(Republic),而非民主制(Democracy)。共和制與民主制最大的區別在:民主制講求的是『多數決的絕對權威』,而共和制雖然也採取多數決的決議方式,但共和體制的憲法卻對多數的權利設了許多限制;比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就明白規定,國會不得通過任何限制人民言論或新聞自由的法律。實際上,美國憲法裏所有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護規定,都在限制或防止政府或其他個人或團體對基本人權的侵犯,充分顯示出美國是個共和體制的國家。

 台灣目前所遵行的憲法(中華民國憲法),開宗明義第一條就表明該憲法所規定的國家為共和體制的國家。該憲法第二章更明白揭示對人民權利的保障。人民權利的範疇包括:平等權(第七條)、人身自由權(第八條)、居住遷移自由權益(第十條)、表現自由權(第十一條)、秘密通訊自由權(第十二條)、宗教自由權(第十三條)、集會結社自由權(第十四條)、生存、工作、財產權益(第十五條)。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甚至規定,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對於基本人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由此看來,台灣依照現行憲法也屬於共和體制的國家。所以,當立法院的多數決權利跟人民的基本權利衝突的時候,立法權應向人民的基本權利低頭讓步。

 立法院的多數採用表決方式,通過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屬於積極的違法行為,自然在憲法的強制禁止範圍內。問題在,立法院的多數依憑其多數的利便,利用立法程序的漏洞,阻撓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通過,是屬消極的不行為,解釋上是否也在憲法的強制禁止範圍內,仍是有爭議的。

 泛統立法對軍事特別採購案的杯葛,使得人民『生存權』有遭受侵害之虞,這種以多數的暴力強制剝奪所有人民的權利的行為,難道就沒有被規範的可能嗎?體制內的思考,只提供我們解散國會與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這兩項救濟途徑。

 解散國會有其程序上的困難:

 一來,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連署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試問很多人耗盡千萬家產,加上可報備與不可見光的政治捐獻,好不容易才能踏入立法院大門,有誰有那種政治情懷與抱負來『共襄』解散國會的『盛舉』?

 二來,就算民進黨與台聯合起來可以湊出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來連署不信任案,試問以目前泛綠立委不過半的狀況,那有可能湊足二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在記名投票的情形下,支持有可能終止自己政治生命的不信任案?

 泛統立委利用程序上的漏洞,拒絕對軍事特別採購案付委表決,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狀況。立法院的多數採多數暴力拒絕行使其依照憲法議決預算案的權限,為明顯的適用立法院內部程序法牴觸憲法的情形,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即得聲請大法官解釋。問題是,就算大法官認定拒絕付委表決是違憲的行為,以目前泛綠立委不過半的狀況,我們仍然無法確保軍事特別採購案能夠被表決通過。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並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九條並就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與審理設有明確的規定。

 中國國民黨、親民黨與新黨『通敵』的行為罄竹難書,除了無理地杯葛軍事特別採購案,所造成對國家存在的明顯危害之外,一而再、再而三地採用多數暴力殘害人民基本權利的創造惡法的行為,也是顯然的危害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的行為。

 泛統黨派在台灣處處打著「中華民國」的旗號做幌子,一遇到共產匪黨就讓「中華民國」自動地消失在人間,又謊稱台灣的民主是『民粹』或台獨不是一個選項,置千萬之民意於不顧,這些政黨的目的與行為只有一個:就是聯共制台,台灣一日存在,他們就一日不得安眠。這不是違憲,是什麼?

 現在,我們只剩下最後一個問題了:政黨的主管單位是否有道德勇氣依法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

 美國的開國先賢曾很明確地表示:對君王專制採取非常的革命手段,建立民主制度的目的,不是在用身邊的三千小專制『皇帝』來取代三千里以外那一個專制皇帝。泛統黨派對民主共和制度的錯誤認知,造成今日台灣的憲政秩序的危機,表面上他們是人民選出來的『民意代表』,骨子裏,他們實際上是無數的不學無術的小暴君。

 暴虐的行為通常是經由武斷的方式來達到它的目的,然而,暴虐的行為也可以借助狀似合法的行為來達到它的邪惡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暴虐可以躲在合法的掩護之下,逞其殺人不見血的惡行,其凶狠殘虐則有過之而無不及!

 泛統黨派一方面杯葛軍事特別採購案,讓台灣對她的敵人(共匪)逐漸喪失軍事上的抗衡力量,一方面又鼓動台灣設備不足的海軍對日本採取強烈的軍事手段。這種明顯的下三濫政治手法,為什麼台灣人不能察覺?如果已經察覺,為什麼我們沒有看到積極的抗爭行動?王、馬為了要選個百年老店的掌櫃的職位,還需要向連戰交心,表示不放棄繼續的抗爭,請問台灣人民什麼時候放棄了他們自己的抗爭的權利。

 記得:我們所爭取的是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江建祥/加州執業台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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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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