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全的三人成眾法值得商榷


/MAXESQ


 陳水扁總統在出訪專機上讚揚連戰這一趟中國賣台求榮之行,他又緊接著爆料曾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通過電話,請他向北京領導人傳達訊息。當台灣人還沒有能夠從這個突如其來的驚愕中醒過來的時候,內政部長蘇嘉全竟然冒出:『只要有三人以上聚集,就會被視為集會遊行,將依法舉牌警告,或是採取更強制的措施。』

 回憶起2004年總統選舉後,泛藍在光頭廟企圖模仿當年的野百合運動,網路上曾經出現許多野百合學運時的歷史鏡頭,其中一張令人印象深刻的就是當年正值青年的蘇嘉全與其他同伴靜坐抗議的照片。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換了屁股就換腦袋。現在終於知道為什麼初中時級任老師總挑那些調皮搗蛋的傢伙當風級股長了!

 集會遊行法第二條規定: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眾』字可以寫成『众』,蘇大部長的『三人成眾法』基本上並沒有什麼創新性。可是,以單純的三人行做為是否構成違法集會的執法準繩,確實讓任何學法的人嘆為觀止。

 如果單純的三人聚集就構成集會,那麼人口密度幾乎居世界之冠的台灣,隨時隨地就有集會,這豈不造成執法者的惡夢。其實,上述集會遊行法第二條的規定非常的明確,集會必須要有會議、演說或其他『類似的』聚眾行為。雖然該法條並沒有加上『類似的』這三個字,但是在法律的解釋學上,明白表示的範例本來就是供比較參考之用。因此,任何的聚眾必須具備類似『會議』或『演說』的性質,才能構成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集會。

 集會是憲法第十四條所明示保障的人民自由權利;在不妨害社會秩序的前提之下,任何人不可加以限制。當公權力與人民的自由權利相競爭的時候,法院必須採取一種利益平衡(Balance of Competing Interests)的判斷方式,依照每一個案子的特定狀況,決定那一種利益必須向另一種權利讓步。

 法律講求的就是適用的公平性。法律不貴在繁複,而貴在執行的徹底與公正。集會遊性法第六條明明規定:集會、遊行不得在總統府或國際機場及其週邊舉行。民進黨政府在去年總統選舉之後,容許泛藍群眾與政客在總統府前公然聚眾,囂張地違反集會遊行法第四條(違法主張分裂國家....又,許光頭當眾宣布連阿斗當選總統,並頒發當選證書....一國兩總);第十一條文(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生命、身體);第三十條文(以文字、圖書、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陳總統在去年立委選舉也主張府前的凱達格蘭共和國和泛藍政治人物的行止已構成柔性政變。

 民進黨政府最令台灣人痛心疾首的在它的懦夫性格。泛藍的人拼命地向陳水扁喊話,說:『有種你就辦啊!你在怕什麼?』台灣人不曉得答案;但是泛藍的,尤其是陳文倩、趙少康之輩可是把陳水扁與民進黨的『孬種』看透了。

 民進黨在選舉的時候喜歡譏笑泛藍的只會『牛稠裏鬥牛母』,看到共匪就怕,只會PLP。可是,民進黨在法律執行的層面,其實與泛藍的恐共症差不了多少。民進黨的懦夫性格使得民進黨與其領導人深怕對泛藍進行法律訴追,動不動就揭起『和解』、『共生』的大旗幟,當幌子欺瞞台灣人,『失自己的威風助他人的志氣』已達到登峰造極的程度。

 可是,民進黨和它的領導人對自己的台灣人、支持者倒是毫不手軟,從謝長廷的絕不寬貸,到蘇嘉全的三人成眾,我們都看到他們的凶狠的嘴臉。套一句林豐正的話:『我們不是被嚇大的!』民進黨和陳水扁這種的執法不公,如此的『打小孩給人家看』的愚昧,只會造成台灣人對他們的更深一層的怨嘆。

 任何人,包括台灣人,還可以忍受一點欺壓、侮辱,可是,不公平的事情發生時卻是絕對無法忍受的;簡言之,『要死大家一起死,也甘願!』民進黨和它的領導階層如果還不傾聽老百姓哀求的聲音,他們早晚會聽到老百姓的另一種聲音。老是說:做不到就是做不到;早晚你們會聽到:做不到就換人做做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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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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