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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同的建立與維持是同等重要的,但對於做為一個多元族群國家的台灣而言,問題的嚴重性在於連國家認同的一致性「論述」都是有待建立的,筆者在此想從當代民族主義研究、自由主義學說、公民共和主義與多元文化論找出一些啟發與借鑒,為的只是在「撕裂族群」此罪名滿天飛、「愛台灣」竟需躲躲藏藏又見不得人的瘋狂時刻,提供大家一個冷靜思考的可能性。
誠如Gellner《國族與國族主義》中的「高級文化」概念,我們無法否認利用文化的國家機器對於形塑國家認同的影響力與重要性,但絕不能再重蹈過去國民黨威權時代「中華文化沙文主義」政策的覆轍,國家的態度應轉變為對於國內各族群的文化在消極面上一體看待,平等尊重;積極面上,以協助者的角度,幫助族群文化在地認同的發展。原來較容易透過教育與媒體去掌握「高級文化」的優勢族群,即使在人數上不見得是佔優勢,也應該拋開獨尊的心態,降尊紆貴,放開胸懷與其他族群平起平坐。
現狀或現存的一切並不代表全都是合理的,我們必須深切地反思霸權文化單方面操弄的不合理性。以去年曾喧騰一時的語言平等法草案爭議之例來說,有許多反對此草案的政治人物與媒體,認為政府將語言議題提昇到文化政策的層次上是小題大作,並批判此法是試圖拉下「國語」的位階,是「福佬沙文主義」的反射動作,會讓國家在語言的使用上四分五裂。
但筆者認為,語言不只是一種工具,它更是一種文化內涵的具體實踐,不能純粹只用便利性的角度去考量,國家有意保障各族群在語言使用的公平性,其實是一個立意良善的起點,比起所謂的「族群平等法」這種打高空、口號宣示性的立法,是更有實質意義多了。
追求單一血緣或文化傳統同質性的民族主義已成為歷史陳跡,台灣必須做為一個「公民國家」而非「民族國家」,公民身份或公民權利才是多元族群國家認同的基礎憑藉,也惟有如此才能包容與含納異質性文化的成員組成。
由此,我們再談到自由主義者口中的「憲政制度愛國主義」。民主法治國家的制度性認同的核心在於對憲法規範性的尊崇與實踐,但對於台灣而言,卻有兩個有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其一,社會是否有著悠久的法治傳統,以及人民本身是否具備法治的素養,公民如果欠缺這樣的素質,不但是法律本身,甚至連憲法規範性的順暢運作都會有困難,在2004年總統選舉結果出爐後所發生的一連串抗爭事件,即是這種欠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
的確在台灣,公民絕對是需要有法治的養成教育,這不但是教導人民守法守規定與他律式地畏懼的法的制裁懲罰,亦是要讓人民理解法治的基本理念、法治與民主的共生關係以及公民自身對於法治應有的態度與實踐。
其二,不能純粹以實用工具眼光來看待對於憲政體制的認同,因為這種對「憲法」的認同更包含了濃厚的感性情懷,它也會轉化成每一個民主社會裡動人心弦且不朽的歷史敘事,十足地激發公民對於國家的情感,就像美國人看待他們開國制憲的歷史過程,是有如上帝所賜予「奇蹟」一般,是一部傳奇的小說故事。
美國傳記作家Catherine D Bowen,在描寫1787年費城制憲會議這一段歷史的《制憲風雲:美國立憲奇蹟》一書裡,原序和結尾中就有這麼一段:「妥協是一個髒字,往往意味著與魔鬼立約……。可是在制憲會議上的妥協精神,卻以美善與榮光籠罩全會;華盛頓坐鎮於主席位上,這份妥協的精神就像和平之鴿棲息在肩頭。
當眾人一一起立發言之際,我們可以看見他們與自己的種種偏見掙扎……南對北,東對西,商對農。我們也看到他們改變心意,克服自尊,在最後一刻到來之時,坦承自己的錯誤。若說這是一則老故事,其中富有的精神,卻似週一的早晨般,其清新無比」。
回過頭來看,根據「五五憲草」所擬定並經由1947年的制憲國民大會而產生的「中華民國憲法」,是國民政府統治中國大陸時期的產物,在國民政府來台後,又因動員戡亂與戒嚴統治,使這部憲法束之高閣、形同虛設長達四十年以上,換句話說,不只是時空條件的改變所造成憲法條文內容的適用性被批判甚至譏諷的問題(如小孩穿大人的衣服),根本問題是在於這部憲法是與居住在台灣這塊土地絕大多數人民相脫鉤與疏離的。
當憲法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充滿爭議,而人民對憲法象徵的情感認同與集體記憶也是一片空白時,它就不可能是這個民主國家的不朽的傳奇敘事,也很難會有至高無上的規範性並得以在關鍵時候解決紛爭、凝聚團結與形成共識。
需釐清的是,在台灣人們對於所謂民主政治的理解,多半是窄化為自由主義式,甚至是個人主義式的,民主政治好像是應該任由人民追求私利,至於國家的整體利益就擺在一邊,反正是應該抗拒權威,個人權利至上。這種對於民主一知半解的看法,就是遺忘了民主政治內涵裡還有公民共和主義的傳統,公民共和主義也追求自由,但方法是勇敢和為公共善奉獻。
要有勇氣,才抵抗外國侵略者的野心,以捍衛國家的自由;要積極且樂於參與政治,才能防止政客或獨裁者的僭權,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對應到現實環境上,我們的人民需要有保衛台海安全、不畏懼中國威脅的決心,同時亦須共同努力營造一個健全可制衡國家機器的市民社會,在這樣的市民社會裡,是有著遵循法治、寬容多元、對抗歧視與理性溝通的能力這些德行的公民。
此外,有許多人很喜歡神聖化標榜所謂「理性」、「中道」之「中間選民」,但這種期望選民只做個純粹「經濟人」的想法卻是危險的。當代公民共和主義的發揚者Hannah Arendt在闡述極權主義的產生與公共領域之間的關係時,指出隨著西方現代化過程下所形成的「布爾喬亞」式的市民社會,使得人在政治層面上的公民身份不再被尊重,形成了自利自為、自我中心的「群眾」人格。
「群眾」人格所造成的生活處境即是人與人彼此間的孤立,生活世界的「公共性」(the publicity)被私人領域中的事物,如血緣、族群、區域性的聯繫和主觀情緒所取代,維繫人認同條件的「公共世界」走向破碎、失序的處境,在其中的人們不但喪失了現實感,也喪失了合理地判斷經驗的能力,而輕易地為激進勢力所煽動。
國家認同共識的建構在相當程度上必須仰仗政治公共性的建立,雖然Arendt的討論有著不同的出發點與情境脈絡,但回頭來看,十分令人憂心的是,在台灣的族群與國家認同問題裡,可明顯地發現政治菁英為了牟取其政治資源或利益,不惜有激化情緒與煽動挾持群眾的「撕裂」之舉,同樣是分裂了公民們共棲居於其中的「生活世界」,進而使得市民社會裡應有的公共性無法良性運作。
「認同」(identity)在哲學意涵上,被譯成所謂的「同一性」,指的是「每一事物只跟自身相涉的那種關係」。兩種同一性關係的型態,第一種是時態的同一性(tensed identity),即指A與B兩事物,在某一段時間內具有一些相同的屬性,但在另一段時間內則沒有;第二種是相對的同一性(relative identity),即指A與B兩事物相對於在某一概念或屬性上是等同的,但是在相對於另外一個概念上則是不同的。這種哲學性的詮釋顯示了「認同」並非是本質化、固著不變之物,它是有時間上的流動性,在概念層次上亦非絕對性,而是有程度上的相對性,這在我們在看待多元文化論的實踐時所必須有的新的眼界。
對多元文化的尊重體是支持多元文化的基本態度。在現今台灣,對於各族群特別是弱勢族群的政策,必須跳脫出政治權位與經濟資源的分配,而提昇至自治權上的對等與文化權上的尊重;更應該未雨綢繆地面對族群團體存在境況的流變性,人們通常將現行台灣內部分類為四大族群:福佬、客家、新住民與原住民,筆者相信這個分類模式絕不可能是永遠不變的。在若干年後,「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所生下的第二代,很可能就會成為另一個新的族群,這些人的弱勢處境現在早已顯現出來,但絕不能等到未來他們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弱勢族群,累積了許多憤恨、不滿,甚至衝突之後,才會想到要用國家的力量照顧或補償他們。
近來在台灣很盛行相互指責他人「撕裂族群」,卻常看不清自己所作所為,其實是貨真價實地在「撕裂國家」。諸如「撕裂族群」這類的指控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際上都是錯誤的,錯誤的根源在於把將族群的文化認同與國家的政治認同間的關係矛盾對立化。
在理論上,一個人既可將其精神寄託交予文化族群;也可以把情感歸屬投射給政治國家,更進一步地說,族群文化會受到國家的機制性影響,而政治生活的風格內涵也會受到族群文化的感染。就如美國學者M.Walzer所說的,當一個人堅持其文化族群認同,實踐其文化傳承時,國家可以也應該樂觀其成。相反地,當一個人決定脫離原來的族群文化認同,轉而只強調其公民身份時,他其實也是在形塑一種新的文化認同,就像美國「寬容多元、尊重差異」的自由主義精神也是一種文化。
在實際上,即使是強烈贊成或追求台灣獨立的人士,也不是訴求去建立一個以「大福佬民族主義」為核心價值的單一民族國家,他們所想要的,只是一個具有移民社會性格的多族群國家。在台灣其實已確立了一個共識,即不管一個人屬於那個族群,他都是做為為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這個公民國家的一份子,不管這個國家的國名叫做「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還是「台灣共和國」。
因此才會有人認為,追求台灣的主體意識及主權獨立,與其說是一種民族主義運動,還不如說這是一場建立新國家的運動。重點是在於,在具有包容與平等公民權特性的國家政治保障下,人民是可以擁有多重性與互補性的政治與文化認同。
就像童話故事裡的街頭賣藝人想要以笛聲來催眠老鼠,以領取賞金;政客們為了圖利自己,也會想用激情政治語言來煽動與撕裂人民,以「綁架」政治支持,做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所需要的是以理性的思考與獨立的判斷來對抗這一切。(高譜鎮/南華大學教育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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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04.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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