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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今年初提出「習五條」,強化對台統戰力道,立法院民進黨團上會期起積極推動「國安五法」修正做為因應。從五月七日到七月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安五法」的拼圖,為國家戰略思維完成最後的支撐點。
「國安五法」包括今年五月七日三讀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五月卅一日三讀的《兩岸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修正案》、六月十九日三讀的《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七月三日三讀的《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主要是新增115-1條將「中國、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適用外患罪章。未來洩密給中國,可處3年至10有期徒刑,若在戰時洩漏更可重判死刑。這項修法補齊憲法目前仍將中國定義為「大陸地區」而非「外國」,導致共諜案件頻傳,但仍無法以內亂罪或外患罪懲罰。的法規缺漏。
●《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退離職或移交業務涉密人員之出境管制期間,從現行規定管制期3年,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改為不得縮短,並得視情形延長之。延長之期限,除有第12條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者外,不得逾3年,並以1次為限,因此最長可管制6年。(修正條文第26條)
二、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等,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32條、第33條)
三、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1年以下徒刑,所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或其擬訂等級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34條)
●《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法,主要重點如下:
一、人民不得為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發起、贊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的「電磁紀錄」。
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以外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其參加的組織之所有財產,應予沒收。
三、洩漏、交付、傳遞秘密文書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四、軍公教人員在現職或或退休(職、伍)後,若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陸海空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中有關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國家機密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喪失其請領退休(職、伍)給與之權利,已支領者,應以實行犯罪時開始追繳。
五、國家安全之維護,應及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網際空間及其實體空間。
●《兩岸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三修正案》修法,除了退將赴中管制外,先前還通過增訂第五條之三條文,明定兩岸簽署政治協議時,必須在協商前及簽署後交由國會「雙審議」,且最後必須經全國性公民投票通過才可生效,大幅提高雙方談判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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