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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勇查某:第2篇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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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界也有不畏藍色黨國高壓,我心如秤的台灣勇査某。

(一)

 許阿桂(1947年-1997年)——「忍者桂」


 許阿桂,1981年通過司法官特考和律師高考,擔任過桃園、新竹、士林分院檢察官,最後任職於台北地方法院檢查署。1992年榮獲傑出司法官「天秤獎」。

 許阿桂個性清廉耿直,只知打擊強權惡勢,不求聞達於官場。她執法如山,就事論事,不受關說,也不讓上級通融。1991年,受命承辦華隆案。華隆集團疑似官商勾結,利益輸送,賤價出售名下國華證券股票給當時交通部長張建邦的女兒張家宜與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游顯德。終使當時交通部長張建邦下台,華隆企業富商翁大銘羈押。

 許阿桂辦案,偵查作為通通不報告長官,傳喚張建邦時,連主任檢察官和檢察長都不知道。她因偵辦華隆案,成為臺灣司法改革運動的代表人物。因為她行事謹慎,又不懼高層壓力,當時記者稱她為「忍者桂」。

許阿桂條款

 臺灣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原規定,檢方知有自訴時,應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華隆案「嫌犯」依本條規定違法提起自訴(提起自訴者應為被害人而非嫌犯),逼迫許阿桂停止偵查,她認為自訴不合法而拒絕停止偵查。

 法務部卻以「無論是否合法,都必須停止偵查」之荒謬說法,下令停止偵查並將她移送公懲會記大過。其後,許阿桂自行偵查。此案一度引發學生走上街頭抗議。法務部之合法、違法都要停止偵查之見解也在日後遭法院推翻。

 立法院於2000年2月9日將本條規定修正為:「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228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此條規定又被稱為「許阿桂條款 」。

 許阿桂拼盡滿腔熱血,全力追查視人民為草芥、鯨吞民脂民膏的亂黨賊子群。等到華隆案辦得稍見眉目,抽空就醫時癌菌已蔓延,於1997年2月18日與世長辭,享年五十歲。

(二)

 洪英花:「司法女藍波」


 洪英花,現任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東吳法律研究所畢業。司法官訓練所21期結業。曾任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經歷高雄、台中、台北地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和澎湖地方法院庭長、士林地方法院庭長。

 洪英花於2016年10月6日台灣人權文化協會演講,以「談人權、扁案特赦及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相關的爭議等司法改革議題」為題,她表示,人類文明及世界潮流的演進,尊重人權已成為普世價值,法律為人權實踐的指南針,主要為保障人權和保護弱者而制訂。

 陳水扁前總統龍潭案違憲又違法,可以從三方面來探討:

 第一,違背法定法官原則,陳總統被起訴之龍潭案,是卸任元首受到司法追訴的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本案在2008年12月12日台北地院刑事庭,由周占春組成合議庭,周占春審判長就是龍潭案的「法定法官」,那麼,龍潭案第一審判決應該由周占春裁判,但最後竟換成由蔡守訓合議庭下判決,顯然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第二,違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周占春兩次將阿扁總統無保釋放後,台北地方法院竟然將龍潭案後案併前案,移併給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蔡守訓那一庭審理,蔡守訓立即就把陳總統收押。

 第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蔡守訓合議庭對龍潭案根本沒有審判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違法違憲裁判,自始當然絕對不生效力。

 龍潭案是程序有重大瑕疵的裁判,陳前總統因此入監服刑,現保外就醫中,很多鄉親對此問題非常關心,既然判決無效,如何回復正義?有人主張提非常上訴,有人則比較贊成特赦。

 總統依法行使特赦,總統得命行政院轉令主管部門為特赦之研議,賦給總統赦免的決定權。龍潭案若要提非常上訴,不僅要經過時間的凌遲,現有的刑事訴訟制度有窒礙難行之處,特赦也有匡正「司法冤獄及違法裁判」的意義存在,也是可以救濟龍潭案的程序不正義。

 洪英花法官在2017年9月10日的「特赦阿扁總統研討會」上,也提出類似的論述。阿扁總統的特赦,正是考驗蔡英文總統和賴清徳院長在司法改革的決心、魄力、和智慧。


 註:勇查某是據理力爭、擇善固執的女姓。期許新台灣女姓,悍衛正義、民主、自由、人權的普世價值,個個都是台灣勇查某!沒有人24小時是聖人,食衣住行、七情六慾的人生總有一段是精彩的。台灣人四百年歷史洪流裏,某位「英雌、勇查某」,在悍衛正義、民主、自由、人權的行動上所作出的貢獻,我將作一系列的報導。

 

 


那幾年,周美青為什麼頻繁出國?
https://youtu.be/ncI4tI-0cpY

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