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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職選舉改用公民投票法的限定


/田年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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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投票之所以被稱為鳥籠公投,就是這個法條設下很多詐術禁制公民權的門檻。其荒唐無稽,只要讓公職人員選舉改用此限定門檻,立刻暴露無遺清晰明膫。

 首先來看,一個全國性公投案,要由全國選民總數的千分之五聯署提出,約需九萬份到十萬份之間,並送交公投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算成案。

 反之,只要有十個以上的公審會委員異議,此提案就胎死腹中。區區十條統治者的狗,就足以否決十幾萬份聯署公民的意志。(多出所需的份數,是以防聯署單被挑毛病刷下的備份。)就算得票率遠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所提出的公投案,一樣必須通過十條狗的把關!

 想想看,政黨可以直接提名公職候選人參選,卻反而不得提出公投案直接交付人民公決,這不是莫名其妙嗎?容准政客代訂代議法案,卻不容其提案交付人民直接公投。

 這種設計除狗之外,有哪個人能接受?這樣明顯剝奪人民主權的公投法,不是造反嗎?公審會不就是叛亂組織嗎?何不讓公職人員選舉辦法也這樣搞看看?

 第二個狗門檻,即成案後,六個月內,提案人要繳交超過選民總數百分之五的有效聯署書。反之,此公投提案就失敗。

 那些歷年來各項選舉得票數,早已遠遠超過百分之五的政黨,一樣要受此公投法的牽制,不能直接提出公投案。為什麼政客參選方便,反而人民要直接行使主人的權利,就要備受刁難窒礙難行?何不對政客參選也依此設限看看?

 第三個門檻,不只是惡狗當道,而是魈叫狼嚎的洪水猛獸。當公投案艱辛萬苦的交付公民投票,必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投票率,此次的公民投票才算有效。否則即屬無效,一切歸零重來。

 底下改用公職人員選舉做例子來說明,以突出目前這部公投法荒唐無恥之處處陷阱。

 一般來說,對人的投票率,都比對事的公投案的投票率來得高。台灣公職選舉投票率,通常在六成上下。總統大選則衝破七成,往八成邁進。2012年總統大選,選民總數近1800萬,馬英九拿689萬票數,蔡英文以80萬票數之差落敗,這次的投票率在七成二左右。

 如果在這選戰的後期,有候選人覺察出自己可能會輸,而總統選舉辦法也按照公投法的規定,則該位候選人可以運作其支持者投票日當天,不要出席投票,那麼會發生怎樣的結果呢?

 假設運作拒投的該位候選人是馬英九,依照2012年總統大選的實際得票數研判,那投票率在三成五不到,未能過半,此次選舉無效。蔡英文得以逃過敗選的紀錄重新再來。

 若號召不去投票的候選人是蔡英文,那投票率就會在三成八上下,一樣未能過半,此次選舉依然無效,馬英九連任不得,台灣免除一場肖狗肆虐的浩劫。

 把不出席投票的選民,全部歸納在反方,則投票率七成的前提下,較弱勢的一方,只要有把握叫得住二成一的選民,就能逼和掌控四成九選票的競爭者。明明大贏兩倍多,卻仍然被灰頭土臉的判定無效!

 由此回頭來看公投法之所以鳥籠,之所以剝奪我們人人自主的選擇權利,其蠻橫荒唐邪惡無賴,連三歲小孩也懂,只有還能把票投給國民黨的呆騙子,還假裝不懂。

 這樣的公投法,若死不修改,那麼有種就把公職人員的選舉,也改成一模一樣的規定,看看這些糜爛腐臭的政客會是甚麼嘴臉?或許會轉而爭食公審會那幾張狗頭豬公或豬頭狗母的椅子吧!

 唯有撕毀此公投法,我們才有下一步可言,而只有靠我們自己的雙手才能爭取到這一步!若還擔驚不敢去做,受怕不敢聯署,要求天如何保護你?庇佑我們呢?

 

 

201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