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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區」不違憲?


/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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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馬英九和中國國民黨的說法,「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九二共識」非常好,好到成為台灣與中國交往的基石;例如,沒有「九二共識」,就沒有ECFA。尤其甚者,年初大選投票前,「九二共識」更是馬英九和中國國民黨用來攻擊蔡英文和民進黨的利器。

 馬英九既然在競選期間大力宣傳「九二共識」,現在就應該確實體現「九二共識」;例如,中華民國官員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官員時,就要開始向對方表明自己是中華民國官員,也不再允許對方在稱呼上故意以「先生」規避國家授予的名器。

 不可思議的是:既然「九二共識」這麼好,為什麼它會一下子消失得無影無蹤?為什麼馬英九急著要以「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的「一國兩區」代替?

 「一國兩區」比「一中各表」好?還好上很多?

 陸委會發言人劉德勳表示,「一國兩區」指的是「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符合憲法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外界不該曲解。

 但是,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只是授權政府制定國內法,規範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之間的活動。憲法增修條文也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內政)需要」而制定的,並未涉及與他國之間的定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早被國際承認,馬英九與中國國民黨政府也藉「九二共識」的「一個中國,各自表述」方式,(至少在國家統一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民進黨也早已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

 但是,基於茲事體大的道統、統治等問題,台灣始終無法制定新憲法,只能扭曲增修。因此,在憲法的適用上要「內外有別」和「公私分明」。

 在「公私分明」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屬於私領域的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無法管屬於公領域的政府事務;在「內外有別」上,它適用的對象是同屬本國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因此,在國家定位上,馬英九、中國國民黨政府不能逾越憲法精神,引申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把台灣降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區。(綠點/奧斯汀台灣研究社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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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