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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報只有早到晚到──談馬案與李案之異同


/田年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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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英九特別費案,先有蔡守訓法官,引用不同時空、不同國度的宋代公使錢,違法引用作為執法依據,來證明市長特別費不是公款。馬英九拿去給妻女買內衣,且轉放到私人的帳戶,既不涉詐欺侵占,也未涉貪污。因此,把判決文書寫的有如辯護狀,為馬脫罪。

 後來,高分院的二審法官,雖依照現行律法認定特別費屬公款性質,不可拿去買內衣,也不可放在自己的帳戶。但因馬英九在案發後,趕緊捐錢給自己的基金會。所以,高分院竟倒果為因的認定,根據「大小水庫理論」馬英九捐出的錢比A入的錢還多,可見馬英九並無A錢貪污的犯意,再度宣判馬英九無罪。

 此後至今,馬英九就只這麼一次捐出1000多萬的大錢,這種為脫罪才捐錢,且捐給自己的基金會,而且冠上慈善捐款的名目,承審法官竟還發明「大小水庫理論」來洗清馬A錢的罪名。不知羡煞了古往今來多少小偷、強盜、土匪?真所謂「大丈夫當如是也」!

 而李慶安的雙重國籍案,雖已經判決當選自始無效,並判刑二年,但其民代期間所領逾億薪津,因有付出相對工作,故不予追回....。

 此案因李慶安明知雙重國籍不得擔任公職,且曾寬律己卻嚴辭詰問政府官員有無雙重國籍?自證李犯意明確,犯罪事實俱在。故事敗後,很難學馬一樣裝無知無辜、假可愛可憐。

 而且李在東窗事發後,未能馬上放棄其美國國籍,使得法官很難以「大小國籍理論」,証諸其放棄的比A入的更大得多,足見並無犯意,來為其脫罪開釋。無論如何,儘管罪刑「暫時」難逃,但至少超過億元以上的不當所得,法官卻已為其保住了。

 相較馬特別費案,李慶安冒用身分充當民代,參審法案的興廢。其違法亂紀,已對全國人民的切身權益,造成不當不法的干擾甚或損害。而且政府部門疏忽把關,除相關官員應一併追究懲處,政府更應主動負起國賠責任。這才是李慶安案最真切的法律倫理,審案法官怎可縱容輕忽?吾人如何可輕放此狂邪之輩?

 越南曾發生同卵雙胞胎姊妹,因姊頂替妹參加選美並得冠。事後因身分不符,不但被追回冠軍獎金,並且吃上官司。雖然大家都同意其憑真正實力得到冠軍,但假冒身分仍為法律所不容。李案的承審法官怎可無知到連此基本法律倫理都不遵守?為李減罪護錢,實在斧鑿斑斑!

 馬的特別費案,已被枉法縱放結案了。但馬英九仍有綠卡疑雲,至今提不出証明。甚至也有雙重國籍問題,因忌諱越描越黑,而一反之前梟叫狼嚎的反擊,竟絲毫不做回應。為何馬英九可以沒事,李慶安卻得被判刑二年?為惡愈大者,作惡就可不用報應?司法公平真是如此定義?

 這樣沒擔當的司法檢調,卻要台灣人民供養終生?俗話說「惡有惡報」,但在台灣人民一貫不鳥輕重,不記仇恨,認命、隨緣、健忘的個性下,莫非要讓這群作惡多端、惡貫滿盈的恐龍族群得到報應,竟得坐等中共這隻大暴龍併吞台灣之後,展開全面清算鬥爭,才會發生?

 然而,我們卻又非得以生命來抗拒中共對台的侵略?台灣人民真得活得這麼錯亂?這麼矛盾嗎?(田年豐/嘉義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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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