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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仲模致美國務卿公開信的解析


蘇明陽

 (一) 前言

 二月二十四日在網路上,城仲模先生(自稱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會董事長,臺北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發表了一封「致美國國務卿喜拉蕊‧克林頓的公開信」,臺灣、美國一些中文報紙及網站也有轉登。

 此信主要目的,是為二月五日在美國華府聯邦高等法院為「Roger C. S. Lin(林志昇), et. al. v. USA, No. 08-5078」案(以後將簡稱為「林志昇控美案」)的開庭,以及同日下午記者會上發表兩項聲明,向臺灣海內外人民的自我宣傳。

 按Hillary Clinton尊為現任美國國務卿,致其信件應該是用英文寫才是,但至今所有報導只有此中文版,而未提及英文版,敬請城仲模先生趕快發佈此英文原版,讀者才能對照兩者,考其真確。

 城仲模先生是前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主任及研究所所長(1977-1982)、前司法院大法官(1994-1998)、法務部長(1998-1999),前司法院副院長(1999-2006)。2008年6月當選第三屈全球李登輝之友總會會長。以此崇高經歷,今致美國新任國務卿公開信,非同小可,為文立論理當十分慎重。

 但是,細閱此信,多處令人疑惑不解,更有明顯扭曲歷史之處。為了幫讀者解惑,草此解析,敬希城先生及關愛臺灣獨立建國之先進,不吝指正。

 (二)城仲模公開信(以後簡稱為城信)分為七段,前兩段是前言,中間五段是兩篇聲明的五項重點,最後一段是總結。本文將依次逐段解析如下:

 一般書信開頭,都對收信者先行問候致意,但城信無此表現,而像是直接對讀者述說,稱讚新上任美國總統及國務卿之動聽理念及宣示。

 在第二段,城先生簡述其參與二月五日在華府所舉行「林志昇控美案」之審查。城信說是為此案「出庭」。

 按「出庭」一詞,通常意為「正式參與案件處理」。實際上,此次城先生只是到法庭旁聽而已,他不是美國律師,也不是此案控方代表,如何「出庭」呢?

 再者,他說在開庭前,與被告美國政府律師短暫寒暄,及與原告律師長談,此事對美國國務卿而言,會引起任何興趣嗎?城前大法官對孰重孰輕之分辨,令人不敢讚賞。

 (三)城信聲明第一重點,陳述自己愛臺心願,再述對「林志昇控美案」的期望。

 城先生言「臺灣都是我心繫不可割除的祖國」。這個「祖國」用意不清楚。

 按說臺灣歷史,自1624年荷蘭、西班牙先後占領臺灣南、北區部,三十幾年後明鄭父子孫三代建立短暫的東寧國,其後滿清帝國佔臺二百餘年。1895年日清戰爭,滿清戰敗,割讓臺灣給日本。五十年的日本統治,在二次大戰後結束後,被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佔據六十多年。

 這些國家,那一個是城仲模的「祖國」呢?法學教授及大法官,用字遣詞可以如此含混不清嗎?

 城信又言「了解臺灣人遭受『無國籍人民』(美國華府聯邦地方判決文所言)的苦衷。」城先生必是贊同此論。

 事實上,臺灣人不是「無國籍」,而是沒有被聯合國公認的「國家」,城先生何能不分皂白呢?城先生自稱是臺灣人,若無國籍,如何正式申請到美國的簽證呢?又如何當中華民國司法院的副院長六年之久呢?

 (四)城信重要聲明第二項,簡述「林志昇控美案」的基本論點 ──「臺灣尚是美國在1945年戰勝日本後,所得軍事佔領區,故尚屬美國軍事管制」。

 前臺灣駐日代表許世楷先生在其「新生國家理論的提倡、續篇」一文中,對「臺灣的國際地位未定」(2002年)有簡要說明,可證之林志昇及城仲模等同黨的謬論。現引如下:

 【五十年前的1952年4月28日,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全權委員簽署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8月5日互換批准書、生效。該和約是為了終止中華民國與日本的戰爭狀態、並再開兩國關係而訂。其交涉經過艱辛費了67日,因為當時中華民國已經退據臺灣,所以關於和約的適用範圍成為最大爭議,最後以「換文」規定:「本約各條款,關於中華民國之一方,應適用於現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或將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而妥協。】

 【另一個有關連的爭議是,中華民國要求日本在條約中表明將臺灣交給中華民國,但是日本堅持依照「舊金山和約」只記載放棄臺灣,這爭議反而突顯了臺灣國際地位的未定狀態。在批准的過程中,日本政府委員也在其國會說明:「如再三報告,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放棄對臺灣、澎湖島的一切權利、權限,這個臺灣、澎湖島歸屬於那裏,是聯合國應該決定的...此次日華條約締結的想法基礎是,對於臺灣、澎湖島,中華名國政府現實上支配的事實...領土的最終歸屬還未決定。」彭明敏、黃昭堂也在其共著認為日華和約沒有變動臺灣國際地位未定的狀態。這一點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共同聲明、1978年中日和平條約中,日本都照樣堅持。】

 城信在此段之論述,前後似是矛盾;一方面說「事實上,臺灣早已成為臺灣人居住在此地的臺灣人的臺灣」,但另一方面又說「臺灣島國際地位依舊是在戰後USMG(美國軍事政府)體制下殘喘茍延。最終國際地位的確定尚需美國最後斟酌」。

 讓我們看看彭明敏教授在其「什麼是臺獨?」一文(2007年2月)是怎麼說的,引如下:

 【什麼是「獨立國家」?一般都說,一個國家必須有領域、人民和政府。但有這些要素未必都是「獨立國家」,如臺灣各縣市。要成為「獨立國家」,除上述三個要素外,還需要在法律上有「獨立的權力」。亦即「完整」而「排他」的主權。臺灣自一九四九年迄今確享有這種權力。其政府好壞不談,已有「獨立」的事實。問題在於國民黨的統治架構、國家政策、對外關係以及價值觀念完全否定這一事實,其憲法仍認臺灣為中國的一角,以與中國合併(「統一」)為終極目標,在國際關係上也否認自己是「獨立國家」,堅持是他國的「一部分」,強迫人民接受「臺灣不是獨立國家」的觀念。如此,一個政治共同體,久已有獨立國家的事實,卻在國內外拼命否認之,真是古今最大的奇觀。政黨輪替以後,新政府及認同臺灣者,還在為這種歷史性羈絆之下,苦悶掙扎著。】

 城仲模、林志昇等所贊同的「臺灣美屬說」,不也像上述國民黨否認自己是「獨立國家」嗎?要強迫臺灣人民成為美國的一部份嗎?

 (五)城信重要聲明第三重點,簡列十個項目,他認為「臺灣全體人民全願意遵奉。」(真是如此嗎?)若要仔細解析此十項目,需要一篇相當長的論文,此非本文的目的。但我們縱觀此十項,可見最關鍵之點是其第二至五及九項,引如下:

 【(二)戰後,決定臺灣地位歸屬,當屬「舊金山和平條約」,(三)該條約對戰後臺灣國際地位已有完整的規範,(四)美國戰爭期間,美軍單獨軍事攻擊臺灣的行動,是戰爭法上的「征服者」或條約所稱的「主要佔領權國」,(五)一九四五年蔣介石接受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帶領軍隊暫時代替美軍佔領管理臺灣,一九四九年卻變成流亡在臺灣的「政府」。(九)從國際戰爭法、美國憲法有關歷史上因戰爭而贏得領土之相關判決等以觀,美軍至今未曾有過任何一件文獻明指USMG對臺灣島管轄權已終止。】

 上列第二項,各方論點差不多,在此可免談。但第三項卻十分有問題,所言「該條約對戰後」(始於1945年8月),但是,止於何年何月呢?該條約真正「有完整的規範」嗎?什麼是此「完整規範」的法律準則呢?第四項強調美國是「單獨軍事攻擊臺灣,故是戰爭法的征服者或主要佔領權國」,合乎事實嗎?第五項強調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中華名國的蔣介石「代表美軍」,佔領管理臺灣。這話是否可信無誤呢?

 為要澄清這一大串重要疑點,現先把所謂「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的有關部份(英文)( 取自 www.taiwandocuments.org ),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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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S. 1467/2
  17 August 1945
JOINT CHIEFS OF STAFF
INSTRU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
GENERAL ORDER NO.1
Note by the Secretaries

 General order No.1 (Enclosure), as approved by the President for issue by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by direction of the Emperor, is circulated for information.
 The President approved it with the understanding that it is subject to change both by further instructions issued through the Joint Chiefs of Staff and by changes in matters of detail made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in the light of the operational situation as known by him.

ENCLOSURE (GENERAL ORDER NO.1) SWNCC21/8
ENCLOSURE
GENERAL ORDER NO.1
MILITARY AND NAVAL

 Th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by direction of the Emperor, and pursuant to the surrender to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f all Japanese armed forces by the Emperor, hereby orders all of its commanders in Japan and abroad to cause the Japanese armed forces and Japanese-controlled forces under their command to cease hostilities at once, to lay down their arms, to remain in their present locations and to surrender unconditionally to commanders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British Empire, and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as indicated hereafter or as may be further direct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Immediate contact will be made with the indicated commanders, or thei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s, subject to any changes in detail prescrib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and their instructions will be completely and immediately carried out.
 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b.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Manchuria, Korea north of 38 north latitude and Karafuto shall surrender to the Commander in Chief of Soviet Forces in the Far East.
 ......
 f. The above indicated commanders are the only representatives of the Allied Powers empowered to accept surrenders and all surrenders of Japanese Forces shall be made only to them or to their represent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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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引英文本人所為的中譯,附錄如下:(註:有括號()內的詞句,為本人所填加,以使中譯更明白易讀。)



(美國)三軍聯合總部,14672/2號(文件)
1945年8月17日發佈
日本投降的正式文件
一般命令第一號
(秘書處的通知)

 一般命令第一號(見附件)是(美國)總統批準,再經日本天皇命令其日本皇家總指揮部公佈的,現轉呈各單位知照。

 (美國)總統批準此道命令依據如下的條件:此命令將可由(美國)三軍聯合總部所發指令,以及盟軍最高統帥,據其所知戰況而做之細節調整,而修改之。

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SWNCC 21/8
附件:一般命令第一號(如下)
(有關)軍事與海軍(部分)

 在日本天皇指令下,並依據天皇向盟軍最高統帥投降所有日本武力,謹此命令在日本及海外所有指揮官,以及日軍控制下的其他指揮官,馬上停止敵意,放下武器,停留在目前所在地,並且無條件地向代表美國、中華民國、大英帝國及蘇聯,以及盟軍最高統帥另外再指定的(其他國家)指揮官投降。

 我們馬上將與上列指揮官連絡,並將接受盟軍最高統帥可能做之其他更改。這些命令得馬上完全地執行。(細則如下)

 (a)處於中國(滿洲國除外)、臺灣及法屬中南半島北緯16度以北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其有地,海、天與附屬武力,必需向蔣介石投降。

 (b)處於滿洲國,北緯38度以北的朝鮮以及克拉夫度(Karafutu)境內的日本高級指揮官及所有地、海、天以及所附屬武力,必需向蘇聯最高指揮官投降。
 ........
 (f)上面所列指揮官是盟軍唯一授權的接受投降代表,所有日軍只能向他們或其代表投降。


(註:上所引之命令約為全文前部四分之一。)

 細閱此「一般命令第一號」前部,即可明白無誤地看出,此是由盟軍總部所發命令。美國麥帥當時任盟軍最高統帥,依據美國總統批準,及盟軍之同意,而發佈此令。習用所謂「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是此文件的簡稱,而不表示麥帥個人命令,也不是美國政府單獨所做的決定。

 是以,城信第五項所言「1945年蔣介石接受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帶領軍隊暫時「代替美國」佔領管理臺灣」是一則故意扭曲歷史事實的謊言。此命令明明是「蔣介石代表盟軍佔領台灣」,而林志昇、何瑞元及城仲模卻故意再三再四公開申言「蔣介石代表美國佔領台灣」。他們三人真是太不誠實,太不知恥了!不知多少千萬臺灣人受其蒙騙!

 二次世界大戰中,在太平洋戰區,美國確是戰勝日軍之主力,但美軍是盟軍參與國之一。正如英、法、美、俄是歐洲戰區之主力。盟軍總部所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包括日本向盟軍投降的全部,其中指派蔣介石去接受中國、臺灣及法屬中南半島區城不過是暫時性(在對日正式和約簽訂前)的措施。此種佔領與國家主權的決定毫無關係。由此,可明白地了解林、何等的「臺灣美屬說」,只不過是自欺欺人的空言吧了!希望臺灣人千萬不要再被林、何、城集團所蒙蔽!

 (六)上月中,城先生訪美,在三、四個大城做公開演講,極力推動「林志昇控美案」。

 在洛城臺灣會館舉行的一次,本人好奇去參加。城先生花費大部份時間,重溫臺灣歷史,而對其所標示的主題,說得不清不楚。當場本人亦為參考起見,購買了一冊林、何合著《臺灣最終地位<一>--仍屬隸美國軍事政府佔領》(2008年4月出版)。

 對此書名的一個疑問,自1945年戰爭結束後,「美國軍事政府」到那裡去了?若此「美國軍事政府」已六十多年不存在,臺灣現在由何政府佔領呢?由林、何的著作,1945年的「美國軍事政府」與 2006-2009年的「美國政府」好似被視為一體,美國法律上可說得通嗎?

 此洋洋492頁的大書,收集了林、何過去發表的文章及林等所立「臺灣平民政府」宣言等等。其所論述的最關鍵文件是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本人翻遍全書,見到不止十餘次引用,現以該書第三章所引兩處為代表,如下:

 【蔣介石集團奉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代替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身份,軍事佔領臺灣。】

 【美國軍事政府首腦麥克阿瑟將軍,指派蔣介石集團到「日本臺灣」代為接受投降與佔領事宜,在法律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是美國軍事政府在臺灣「啟動」的日子;換句話說,是臺灣地區軍事佔領之開始,並沒有所謂「主權轉移」事情發生。】

 上引文中,林、何文明白表示「蔣介石代替美國佔領臺灣,接受日軍之投降」。很怪的是,對此關鍵之命令,全書裏竟沒有列錄全文,只是如上引文每次寥寥幾句而已。為什麼會如此草率呢?本人猜想是林、何兩人不敢讓讀者有機會親眼目睹全文真相,而洞察其奸!

 至於城仲模先生,他大概不是自始參與林、何騙局,而是他被選當全球李登輝之友總會會長後,被該會秘書長林志昇所左右、影響,誤入歧途,而今無法自拔吧!

 (七)城信聲明第四及第五重點,首在請求美國政府需負起對日本戰爭之後果,而拯救臺灣六十多年之痛苦處境。

 事實上,大家都十分明白,臺灣政治之困境,非由他因,不過是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海峽兩岸間惡鬥所造成的。尤其自1971年,中共取得原為中華民國所佔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席位後,臺灣國家孤立之勢更形嚴重。

 若無美國為其自身利益,不斷地在臺海協防及其他軍購上之協助,臺灣可能早被中共吞食了!所以,在戰後已六十餘年的今日,臺灣、美國與中國之間的種種關係都是利益所牽,與林、何著作中所論之許多國際法、戰爭法等等,絲豪不相干!

 (八)城信短短三頁中,兩次引用「義和團式」之語,其一為「但若撇開義和團式的無知抵禦」,其二為「今日中國,已非百餘年前積弱的義和團式的國家」。

 按「義和團」運動,為清末發生的一場以「扶清滅洋」為口號,愚民迷信為實質的狂動。此可恥之中國歷史事件與臺灣建國及美國協臺有何相似,或可借鏡之處?城先生的政治思維及判斷,實在有點奇怪!

 (九)城仲模公開信最後一段綜述裏,他對新任美國國務卿大灌迷湯,把肉麻當有趣之外,更向臺灣建國之最大號敵國招手,說「按理一齊遵守及尊重國際規則,才是最有利。」

 按中國是目前世界上最不遵守國際法規的國家,城先生竟對中共哀求其守法,依法讓台灣成為美國的一部分!此種異想天開,不異與虎謀皮!其政治智商之低,喜做白日夢,誠為可嘆!

 敬請上問李登輝總統,您有城、林這樣的政治好友,還需要其他政敵嗎?(蘇明陽/美國海軍研究所﹝退休﹞海洋學家、臺灣成大及海大客座教授;現居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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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