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長謝志偉要「法官、檢察官上網公布黨籍」的呼籲,觸動了不少司法人的痛神經。反對陣營者破口大罵,說「司法被羞辱」;同一陣營者也不敢力挺,只說「發言不太妥當,但司法人員也要反省」,好像是說,進步國家不需要公布法官黨籍,但台灣還很落後,謝志偉講的也情有可原。
馬英九則危言聳聽地說,「要求法官、檢察官公佈黨籍,將成為國際笑話」。大家被他嚇住了,以為黨籍真的是司法官的隱私權,竟然沒有人出來挑戰他。
他們都錯了。讓我們來看看,在美國讀法律的馬英九應該知道而不知道的,美國法官的產生制度。
美國在殖民地時代,法官由英王指定。革命後改由州長指定。後來不斷演變,現在各州都不一樣,各級法庭也不一樣。根據美國司法學會2003年的研究報告,全美五十一州的一般法官,有三個州由州長任命,兩個州由州議會任命,二十六個州由選舉產生,十六個州由遴選委員會選出,其他四州則為混合制。選舉產生者又分成兩種:九個州在選票上註明候選人黨籍,另外十七個州的選票雖不註明黨籍,但因候選人由政黨提名,初選時黨籍就公告周知了。
由選舉產生者,乃直接訴諸民意,胡搞的法官就無法連任。由州長或州議會指定者,民選的州長或州議會承擔了背書的責任。遴選制比較複雜,在此無法詳述,但也有民意基礎。政黨推薦在法官選舉中,扮演著向社會背書的重要功能。
美國法官雖然有政黨背景,執行職務時卻必須跨越黨派思考。因此,有些州規定各政黨初選時,必須將其他政黨的法官候選人並列與選票上,亦即選民在法官這一項可以跨黨投票。至於大選時,有些州的選票上不註明法官黨籍的用意在於,雖有政黨背書,但不希望選民只看黨籍投票。
這樣的制度看似複雜,邏輯卻很清楚。法官之任命必須有某種形式的民意基礎,必須向社會負責(accountability),但又要防止法官為政黨所控制。
台灣的法官由考試產生,恐怕是最糟糕的制度。考試考得出智慧與品德嗎?考出來的法官如何向社會負責呢?要當年的老師跟出題教授替他們背書嗎?十年前通過考試的法官,缺乏民主監督,如何呼應社會的進步呢?更可怕的是,威權時代產生的法官,會不會與民主潮流格格不入呢?
美國法官在初選、任命或遴選時,都必須公開揭露他們的黨籍,根本不成問題。台灣法官的黨籍隱而不露,形同地下黨員,反而讓社會疑神疑鬼,才是嚴重傷害司法的尊嚴。
中國國民黨在威權時代長期控制司法,現在還想繼續隱瞞法官、檢察官的黨籍嗎?我看這才是真正的國際笑話。(劉進興部落格)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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