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馬英九政治修理站首頁

中國黨無恥,司法無能


/彭龍城

 「陳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涉及國務機要費案,日前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民進黨多位立委昨日拜會檢察總長,要求檢方不要上訴。」

 如果這則新聞是真的,試問,各界要如何解讀?「干預司法」、「政治力介入司法」或「破壞司法體制」?

 希望上述虛構的情節不會發生,這種事情,在講求民主法治的台灣,也不應該發生。但是,這樣的事情,真的發生了!只是,裡面的主詞要改一改。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涉及特別費案,日前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中國國民黨多位立委昨日拜會檢察總長,要求檢方不要上訴。」

 這則新聞,這樣的事情,的的確確,活活生生,是真的!試問,各界要如何解讀?

 也許,有些人看到某個名字,判斷上將出現猶豫,如果這則新聞改成這樣:

 「中國國民黨某立委,過去擔任某縣長任內,因涉及採購弊案,日前遭某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中國國民黨多位立委昨日拜會檢察總長,要求檢方不要上訴。」

 這樣,夠清楚了嗎?

 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檢察官一定要起訴或一定不能不起訴,同理,任何人,都不能要求檢察官一定要上訴或一定不能上訴。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立法權,依憲法所賦予的職權範圍,原本就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要求檢察官做什麼,或不做什麼。

 今天,立法委員集體、公然向代表檢察體系最高首長「表明立場」,完全就是赤裸裸地以政治力干預司法,明目張膽地以立法委員身分,侵犯檢方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立法院和司法權,原本就是分立,互不隸屬,這是憲政主義的基本原理原則。

 以前,我跑司法新聞的時候,曾有法官拿給我某位立委發給「承審法官」的公文,公文用語非常含蓄、客套,「請求」、「希望」法官對某個案件,盡可能詳加調查,釐清事實真相等等,如云如云。

 立法委員有時接到民眾陳情,不得已向檢察官或法官表示一下「關切」,都是用很婉轉的、很請求的方式,「拜託」法官或檢察官。一方面可以向民眾交代,一方面也不侵犯法官或檢察官的職權,分際上的拿捏,還算妥當。從來沒有立委,敢為某個刑事案件,公然要求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上訴或不上訴。或者,要求法官判決有罪或無罪。因為,立委如果這麼做,就是超越立委的職權,侵犯司法權。

 例如,某個竊盜案,檢方有意起訴某個嫌犯,立委敢向檢方公然要求不要起訴?或者,敢向法官要求判決無罪?這都是不可能、不應該發生的離譜行為。

 私底下,立委是否透過各種管道向法官和檢察官施壓,依我跑司法新聞的經驗,絕對有!也曾親眼見過現任立委現身地檢署和法院,為某些「事情」走動走動,有機會再另闢專文回顧。重點是,立委想要施壓司法,明知不應該,還知道遮掩,暗著來,不願公開,不敢讓大家知道,因為這是超越分際、破壞規矩、違反遊戲規則的事情。

 日前,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行文法務部,希望妥善偵辦薛凌涉及的超貸案等,結果,被媒體踢爆,這樣的舉動,被認為是干預司法。然而,今天多位立委,大搖大擺的、敲鑼打鼓的的、公然的,向檢察總長表明,「不希望檢方將馬英九案提起上訴」,這是何等嚴重的事!

 馬英九案在一審獲判無罪,起訴此案的檢方,是否依職權、依法律提起上訴,屬於檢方的職權,立委公然施壓,成何體統,形同公然踐踏司法,非常惡劣,十分可惡!格老子的!

 中國國民黨立委的舉動,無非是一心捍衛馬英九的政治生命,動機如何,暫且不論,但方式實在不對,錯得離譜!就我跑司法新聞的經驗,司法體系最大的毛病,就是大小眼,很嚴重。

 如果今天有一個平民小百姓,跑去向檢察官提出相同的要求,保證被檢察官痛批加幹譙,搞不好還辦你妨害司法調查。

 如果今天當事人不是馬英九,前去提出要求的人不是立法委員,檢察總長會這樣低聲下氣嗎?

 如果今天當事人不是馬英九,檢方起訴的案件遭法院判決無罪,檢具的事證全盤遭法官駁斥,甚至語帶羞辱,對於是否上訴,檢方在第一時間可能語帶保留、靜默不語嗎?

 套句法官和檢察官們最喜歡用的辭語:「明顯與社會常理不符」、「有違經驗法則」、「實與社會常情不合」。

 法官和檢察官不能抗拒壓力,不能以法律為依據一視同仁,不能在權貴壓力下嚴守立場,難道不是司法無法獲致人民信賴的主因。國家的司法權,掌握在這些人手裡,卻是這種表現,絕對比偵查不明、判決不公,還要嚴重!

 過去曾提到,司法機關是公務機關,司法官都是公務員,公務機關有的不良習性,其實,司法機關和司法官身上多少都有這樣的不良習性,只是碰到特殊敏感的案件,司法機關怎麼就表現得荒腔走板、不倫不類?

 只能說,中國國民黨立委的行為,無恥又惡劣。只能說,司法機關的表現,無能又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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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