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選舉當選無效官司宣判,審判長黃宏欽認定陳菊競選團隊,「對原告採行重大突襲性的負面競選手段,而令對方無以提出充分辯証,澄清....」。意即陳菊團隊以攻敵不備的戰術,被法官認定「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所以,判決陳菊當選無效。
我們要問法官,蓋賄選屬實,發走路工等人確實已被抓到並經檢方偵結起訴,此事實後證乃為對方陣營都已知悉之事,既是事實,那來負面競選手段之說?而且對此召開記者會,本就是我方陣營,向選民負責的行為。既是義務也是權利,何來攻其不備之推論?
尤其承審法官未追究黃俊英陣營,是否在此之前,內部已經有人參與走路工事件之發放,而究辦黃俊英的「應依選罷法予以非難」的賄選刑責,卻率爾認定對手令黃俊英措守不及,可見此判決既欠公允又有瀆職之嫌!
如果黃不應為其競選團隊的所為負責,但陳菊卻是「無論其是否曾同謀參與,均應為此負責」,這樣的法官心證,豈唯恐天下不亂嗎?
斷案不依事實論述,卻任由法官心証無限揮灑,法官為刀俎,人民為魚肉,此檢調司法今日為人民所不齒之原因。蓋法官也是各行各業之一環,但法官只要不涉非法行為,其執業疏失,連過失,該注意而不注意,都不用受究責,遑論其意識型態,是否已左右判案的清明了,而且執業時態度惡劣不遜者,又為各行各業所僅見。法官再不自省自律,提昇品格的力量,恐要愧對神佛,變成人民公敵了!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6.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