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特赦是一種政治行為,而不是法治行為;特赦是執政者個人的特權,而不是一種民主的權力。民主時代一切應循法治而行,不應該再有所謂的「執政者的恩典」。
【正文】
陳水扁總統表示,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他指示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研究「赦免」相關事宜,除非是危害國家社會法益重大者,或惡性難改「怙惡不悛」者,對於「偶蹈法網」的罪犯予以赦免減刑。至於實施時機,總統並未明確提出。
或許這是陳水扁出於悲天憫人的心腸而發出的動機,但是,作為第一個輪替威權政權的民主執政者,應該揚棄專制封建時代所遺留下來的「特赦特權」,讓一切回歸民主社會的正常法治。
一、特赦是「家天下」的帝制封建餘續:
在帝制時代,皇家有了喜慶,譬如生了龍子ˋ老皇帝壽辰,或是皇家重病求天,以及皇帝心血來潮,就來個大赦天下,編出來的理由當然都是仁民愛民,彰顯皇帝的恩德。
終究其原由,都是皇帝一人一家的感覺要成為整個國家的感覺,所以,才有這種大赦天下的政治行為。 沒有「家天下」的帝王思想,就不會有特赦的思想。
大致說來,在大多數的例子上,得到特赦的大部分都是皇帝喜愛的人。甚至連普赦都有這個成因在內。這個封建的習性和慣例一直流傳下來。
二、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所以,我們必須思考的是,特赦是不是一個合理的法治行為?
特赦和特權是相關聯的事件,來自於特別的權力,而不是一般的、平等的人民權利。減刑和普赦這種超越法律判決的權力的行使,所帶來的並不代表仁民愛民,也不代表慈悲心懷,而是抹滅法律的功效。
為什麼有一些犯罪的人,在今年就可以在法律之外得到優待,不需要為自己經由法律判決的犯法行為,受到相對的懲罰,另外一些人在明年就沒有?為什麼特赦之前,變成不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
還有,為什麼今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六十周年及解嚴二十周年就減刑普赦?這是什麼樣的邏輯?為什麼明年犯罪,沒趕上減刑普赦的人,就比較倒楣?
那麼,沒有犯過罪惡的人們是否應該在二二八事件七十週年及解嚴三十週年的時候「趕快犯罪」,以趕上減刑普赦?
越是追根究底,越會發現減刑特赦的不對勁ˋ不合理。
三、陳啟禮的案例:
江南先生寫了一本「蔣經國傳」,把蔣家的不堪之處全都放在陽光之下,在國內外造成轟動,引起蔣家不滿,陳啟禮就跑到美國,將江南殺了,然後回來台灣。
事情爆發後,在美國追究之下,陳啟禮在台灣被判刑,刑期不記得是十八年還是二十年,結果,陳啟禮歷經幾次的減刑特赦,被關了沒幾年就出獄了,出獄後受到中國國民黨的禮遇,成為營建業的大亨,一度財產高達三百多億。
甚至,連現在鬧得轟轟烈烈,讓民進黨籍台南縣長陷入司法起訴的營造工程,就是陳啟禮在中國國民黨籍前縣長施治明任內開始營造的。
像這樣的一個殺人犯,中國國民黨的殺手,經歷這樣的減刑、特赦過程是合理的嗎?中國國民黨對他的特別禮遇是合理的嗎?這樣的特赦和禮遇,完全不合理,但是,都是合法的。
依法,特赦的存在和的行使的方式和時機,都是操控在執政者的手中,誰也無法阻止和反對。然而,這卻絕對是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四、減刑特赦應有民主機制控制:
減刑普赦不是民主法治的一環,而是帝王封建制度的一環,其發動只是來自於一個人。一個人的感覺和好惡。所以,在一個民主國家裡面,普赦不應該由總統一個人來決定。
此外,也不應該讓減刑普赦成為司法判決的例外,即使有特赦也不應該是普赦。因此,總統提出特赦則是應該針對特別案件和事件,特赦的通過也應該經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經由國會的辯論,讓國人明白為什麼要對特定事件行使特赦。
由於特赦是一種非常態的特權,所以,特赦應該由總統發動,由國會監督,這才是民主國家運作的常態。同時,總統的特赦特權特赦應該修憲予以重新定義。
減刑特赦不是民主國家走向法治的正途,相反的,卻是折傷司法公正和法律威信的歧路,因此,筆者建議回歸正常法治,取消減刑普赦。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