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的國務機要費案,因吳淑珍被起訴而炒得火熱的時候,最新的規定出現了,自2007年一月一日起所有首長(含縣市長)的特別費都需憑據核銷。
國務機要費有沒有特別費的性質,一直是爭議的重點。如果以陳瑞仁檢察官追查國務機要費的態度和方式來追查首長特別費,可能百分之百的首長都會出現問題,涉嫌「貪污」,全台灣所有的縣市長都可能被起訴。因為這不只是追查有沒有把錢放進口袋,也追查「私用」的情形。
特別費是很彈性的經費,是可以「隨意運用」的經費,公私之間有時候很難分清楚,也不可能劃分清楚。況且不須發票的部分,還允許請領「現金」,更難追蹤。所以,會計和審計單位向來都是「鬆散」的審核,不會嚴肅的處理。像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馬英九的特別費都有請隨滬吃餐點的支出,這些支出的收據就很可能有所遺漏。
「全部憑據核銷」是一個「理想」,因為太繁雜也太不符合實際,試想,五十萬元的特支費,其中的支出必然有十元的、一百元的、一千元的,這些收據,要收起來的話,有多少?連一張都不能遺失,有多困難?若是以「貪一元都是貪污」的嚴肅態度來處理的話,不要說是首長,連「家長」都通不過,所有當爸爸、媽媽的人,都要被「家庭檢察官」起訴了。
如今在這個新規定之下,可以想見,將會製造更多、更大的問題。現在這個特別費必需全部憑據報銷的新規定,根本不可行,完全是鴕鳥哲學的發揚光大,把頭埋在沙裡,不見外面的現實世界。
筆者認為各級政府首長,尤其是民選首長,實在有太多的人情世故不能不理,太多公私難分的事情不能不做,必須有一筆經費來處理這些事務。所以,特別費不應該廢除。為了避免將公款進入私人口袋,則不妨以制度性的設立首長銀行專屬帳戶方式,使錢財進出均以首長名義,由財務人員登記即可。讓其能夠和私人帳戶有明顯的區別。
至於首長如何使用,只要合理,沒出現異象,就應該信任。這也是對選民的選票的回應,信任民選的縣市長會「心在斯民」。何況做得好不好,有沒有「槓私房錢」,自有人民公評。
此外,加強對首長的國內外財產的稽核,也是監控貪瀆的有效方法。
總之,在這個新的規定製造出更多更大的問題之前,國內的行政院、立法院、法界、政界人士、專家、學者,應該深入討論,做一完整的研究,讓這個問題能夠解決。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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