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圍繞陳總統國務機要費一案進行司法訴訟適憲與否的爭議,在藍綠陣營攻防態勢下,司法體系運作和相關辯證論述所顯現出來的,在某個廣泛而深層的基礎上,其實是認同政治與相關思維和行為效應的展演,而李鴻禧教授感嘆接案的台北地院輕率鹵莽,以及未聞各級司法機關首長出來提醒本案與憲法重要關連的荒蕪景象,也能在這展演形勢中得到相當程度的解釋。
總統國務機要費一案處理現況司法與憲法的「失聯」,若是把李鴻禧教授所說的「不知是出於對憲法之無知或對憲法之輕蔑」換個說法,其實是一種制度性與結構性的恍惚與失神。這種恍惚狀態源於心理認同與現實認知之間的衝突扞格,導致體制運作蹣跚失調。
所謂心理認同,就是對「台灣總統」位階與高度的想像。自從一九九六年總統開放民選以來,總統直選已是無人可以(公然)否定的台灣民主價值總標竿,這是客觀的「實然」認知,然而,由於統獨意識與國家認同的因素,總統位階在不同的「應然」想像水平上存在明顯的落差。
以總統做為「國家」最高領導人而論,攻擊總統最力、處處以所謂總統的高度或格局等來質疑陳總統執政風格與做為的,卻經常是那些不承認台灣為國家,因而也等於不認可總統實質高度的個人或陣營,也就是說,他們對總統的批評和責難,常常附著在對總統位階的根本否定上,因此,也常常夾帶如禮義廉恥等脫離總統職位關聯的空泛道德標準,所召喚出來的就是虛假錯位的「新公民運動」。評判一個實質國家載體被掏空的虛無化總統,也只能是虛無的標準了。
由於總統位階是國家憲法秩序及其所延伸的司法運作原則的重要基礎,不管是對總統位階無意或有意的否定,這種否定也就必須在有意無意間規避憲法秩序與司法原則,必須似無意若有意去遺漏或抹消憲法與司法間一貫且自然的關聯,在旁觀者看來就是難以捉摸的恍惚或失神了。
於是,原本要從憲法位階出發才有體制意義的總統國務機要費一案,在恍惚間剝除了原生的根本意涵後,只剩下扭曲唐突的司法存在,也才衍生出公訴組主任檢察官脫口而出「不需要傳喚一個不說真話的人(總統)」,這種即使放在一般訴訟案例也顯得錯謬荒唐的說法了。
放在總統高度想像落差的脈絡來看,由於對台灣與中國關係的認知正是決定這份想像的根底要素,那主任檢察官說出這麼不得體的話,以至於幾近褻瀆職務之後,被綠營以其和中國往來情況加以檢視,實在不足為奇,反倒是作亂媒體不改其介入倒扁政爭本色聲援這位檢察官,發表如「司法政治不容混淆,國務費案審判不該受干擾」(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時報》特稿標題)等冠冕堂皇、義正詞嚴,實則是恍惚與失神症候表徵的言論。
有趣的是,這篇報導提到「蒞庭論告的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攻勢犀利是應該且必然」,然而,對於更明顯且直接「代表國家」的總統在憲法上的「犀利」、「應該」、「必然」的指涉與意涵,為何如此缺乏警覺與無動於衷?
這深刻的矛盾與錯亂,逃不過乘倒扁大戲而起、經歷北高市長選舉更顯風華的深綠顯學思想標尺,對之攻勢犀利也是應該且必然的。
幸而,還有宜蘭法院院長黃瑞華與士林法院庭長洪英花等在媒體上愷切陳詞,試圖提醒與矯正司法體系與媒體輿論的一再恍惚與失神。
相較之下,反倒是確實認同台灣總統之國家最高領導人位階與高度的個人或陣營,不會以崇高嚴厲的道德教條去撻伐總統欲除之而後快,而謹守憲法秩序與相應的司法原則,維護總統職務的既有尊嚴與適切意涵,實實在在不恍惚,徐圖可長可久的憲政民主進程。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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