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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站出來行使正當防衛權


/黃森元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嚴格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賦與法官獨立審判權,保障其不受任何干涉及享有終身職(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為終身職),乃必須遵守超出黨派以外,不能具有任何政治立場或色彩,此係權力分立,司法獨立的憲法精神及法理礎石。

 蔣介石自一九四九年在台灣凍結中華民國憲法的實施,強行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使憲法第八十條,五權分立之重要司法獨立審判權遭受踐踏、蹂躝,而盪然無存。後來甚至有愚蠢無知且無恥的徒孫狂奴,竟敢公然揚言「法院是國民黨開的」胡亂可惡賤言。

 在戒嚴威權恐怖政權下,人民的自由職業工作權及生存權無法在受到憲法所明定無懼的選擇保障。有幸考取公務員高、普職業考或司法人員資格者,在就職派任時,因中國國民黨千方百計以不正當、不公正、不公平的方法,不擇手段直接或間接逼迫或誘惑(就業或留學有優遇條件),使人在無可奈何的心態下自願或非自願的誤入其組織(當時的青年黨及民社黨沒有平等的機會)成為國民黨的黨員。如今,台灣軍公教人員、司法人員、警調人員因自願或非自願成為中國國民黨黨員,仍具有黨籍或曾經具有黨籍的人數還佔有全數的70或80%。

 在這種現實情況下,欲建立司法獨立、行政中立的正常法治國家談何容易?何況中國國民黨為了復辟政權,無所不用其極,而耿耿於懷不肯放棄或返還於國家或人民的黨產,及不肯加以廢止或更改的違憲違法18%優惠的行政命令制度,其目的即是欲繼續以此兩項法寶架住那些非自願加入中國國民黨黨員,懼怕他們(包括司法、警調及軍公教人員)有脫黨的風潮出現。

 中國國民黨還沒被解散前,下列四項問題,是無法解決的:

 (l)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的違憲法官,不能行使必須超出黨派以外,不偏頗的獨立審判事宜。

 (2)黨派色彩仍極濃厚的軍公教、警調人員之不能行政中立。

 (3)立法委員的不務正業,違背人民囑託和職責(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開會時,關係行政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除此之外,沒有羞辱行政官員之權,沒有杯葛法案不上程序委員會之權,沒有在院外爆謠言假料,沒有招待記者作秀,或濫用侮辱任何他人之權,目前的立法院及部分立法委員似己淪落為馬戲團及一隻野獸,僅為黨派及其個人服務,而浪費人民所繳付的血汗稅錢。

 (4)無法解散或制裁嚴重侵害人民有正確知道事實真相權的謠言新聞製造工廠──親中國國民黨之媒體。

 職是之故,為應付不公正且繼續效忠中國國民黨,尤其黨國一體時代所培訓的遺徒法官,人民因而必須拒絕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的違憲法官的開庭審判。因法官具有濃厚黨派色彩如中國國民黨籍者,其本身已是違憲身分,自不得從事現代民主政治時代的法庭審判,人民應行使正當防衛權(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不接受有政治黨派或政治立場、政治考量的不公正、偏頗訴訟審判,以維謢自己的訴訟權及協助確立真正的司法獨立審判。

 起來吧!不願受差別待遇的台灣人民,站出來推行自已的防衛權運動,爭取普世價值的基本尊嚴!(黃森元/美國洛杉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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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