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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違憲失職的馬英九‧解散中國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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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言論、集會和結社之自由。對於這些自由的享有,任何人是不得以妨礙他人自由為基本前題,也不得以任何口實為藉口而妨礙他人自由!

 憲法也規定,基於維持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所需,以法律加以限制之,此乃有「集會遊行法」制定之由來(參考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和集遊法)。

 對於此次在世界憲政史上從未曾有的體制外、違憲、違法行為,發生在台灣而且還在進行的「反貪腐」倒扁靜坐集會,不論其所代表的意義和目的為何,實已引伸出並觸及到幾個憲政秩序和法律上的責任歸屬問題,本文認為有必要加以闡釋,提出指正,並期昐正在邁向民主法治的台灣司檢人員、警政人員,能本諸法律良知,公平、公正地執行人民所賦與的神聖職責!

 (壹)
 每天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靜坐集會,
 踰越憲法賦與人民言論、思想、集會自由的權利保障


 人民固然有個人的上述自由,但其行使應尊重他人或不能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假藉爭取「實質正義」而破壞憲政秩序的體制外活動,以一百元號召百萬人部分不滿現狀人民,是屬於煽惑、欺騙人民之非常惡質的政治鬥爭,持續作亂至今已經超過一個月。

 所謂「發動靜坐後,就不會走,如果總統不在憲政體制外下台,群眾不會散」,對警政署欲行使「逾時必定強制驅離」的正當合法職權,竟嗆聲「二十萬、三十萬人坐在凱道上,已非法律問題,而是政治問題,不能用法律手段來處理,有種就試試看」等莫名其妙的胡言亂語,公然踐踏法律,挑戰公權力,是夾烏合之眾作為政治恐嚇的政治流氓行為。

 對住院病人及受重要教育的學生不被騷擾的權利,及其無須負擔痛苦忍受的義務,主辦單位施某、那位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某,及奇形怪狀之士、影響視聽的創意人,有否考慮住院病人和學生及其家長們的人權?

 憲法保障國家元首,除內亂罪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包括貪腐罪的約談、偵查、扣押、起訴)。總統的親信,或總統本人縱有涉及貪腐弊案,其親信之違法嫌疑(尚未到「終局」判決之前)應在体制內由司法程序進行解決,總統本人如有罪嫌,亦應等待其任期屆滿後,再由司法單位啟動偵查,決定起訴或不起訴。

 任何個人或黨派絕對無權假借人民的力量,或者已經非黨員之身分(如施某等之流),卻以替其前所屬的政黨著想之假關心,在憲法體制內或體制外,以違憲、違法之手段訴諸抗爭或要求下台。此即意謂著任何個人或任何黨派都不能凌駕司法,更不能觸犯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憲法、法律沒有賦與施明德個人或任何黨派擅自發動長期在體制外,公然煽惑部分不滿執政黨政府之人民,破壞憲政秩序的「特權」。

 (貳)
 隸屬行政院的首都市長馬英九,
 嚴重濫用、踰越行政裁量權,
 假借人民名義,圖利施明德及中國國民黨


 「行政權」有權力(如警察及軍隊),與非權力(如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兩種作用(Function)。權力作用對內維持秩序,有警察行政(如治安警察、交通警察、森林警察、港灣警察等)。對外防止侵略,有軍事行政(陸海空軍)。此兩種權力需有法律(如行政法,但不包括行政命令)的依據,才能發動,亦即依法行政之意。行政命令有委任命令和執行命令(包括總則、細則、辦法、規定、院令、各部令、省令、廳令、縣令等),但皆不得以此行政命令來規律人民之權利義務為其內容。

 「行政命令」不得牴觸「行政法」,「行政法」不得牴觸「憲法」,這是法律位階的原則。

 此次台北市政府,因行政不中立,破壞行政法例,市行政首長馬英九以「職權分層負責」為理由推卸其職責,又以「二十四小時靜坐」的核准是警察局或分局的裁量權,所謂「下午十時為止」係「規定而不是法律」的荒唐法律來解釋,作出「特准」許可,踰越行政裁量權。

 所謂「規定」是「行政命令」性質,不是「行政法」,其內容不能規律人民之權利義務(增減權利或義務)。特准二十四小時之靜坐集會,係賦與主辦單位的集會權利,卻增加人民受騷擾且不應負擔義務為內容的裁量濫權。

 台北市政府是台灣之首都,其行政首長在行使其行政行為(許可處分)時,應考慮「全體市民」的公共權益」,不能也不得為「部分市民」之利益著想。「靜坐絕食」是需要「靜靜」地和平安坐,不能有奇形怪狀的創意,不能騷擾、侵害到不參加靜坐集會的其他「部分市民」之視聽,及其擁有的公共權益(國際形象受影響)及福祉。

 靜坐運動進行之初,有人要發動群眾寫信向檢察官施壓,馬氏亦以中國國民黨主席之尊公開在報紙登廣告威脅:「檢調偵辦結果不能和『人民的心証』違背。」此擅自製造非法律上之胡言亂語,不僅藐視,而且干涉司法之獨立,破壞憲政架構。

 蔣介石、毛澤東及其追隨者,因不懂致不實施憲政法治,尚情可瞭解;出身世界第一流的哈佛大學之法律人,馬英九理應協助台灣樹立健全正常的法治國家,如果馬英九有心替國民黨在政黨輪替過程中再度為其黨奪回政權的話。然而,令人失望的,卻是馬英九不顧執行法令時應有的妥當、正義原則的考量,竟然狂言「罷免總統不需理由」,和「集會遊行是人民的權利,不是政府的恩賜(必須有明顯而立即危險時,才不予核准),許可、解散、或任何限制都要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對市區未來長期集會遊行申請,仍是『原則許可,例外禁止』」云云。此種話語,即其非常明顯地是針對馬英九所欲支持在憲法體制外要求總統下台之運動人士所作的有利法律解釋!

 馬英九竟然說出和作出上述如此不合法律原則的話語和政治行為,不禁令人懷疑其在法律學養上,似乎是否不學無術(憲法上,和行政法上)?同時,一個多月來三番兩次縱容體制外非法活動而不執法,也令人擔憂其未來可能的政治行為之表現。

 作為首都台北市行政首長,對於此次「靜坐集會」所表現的領導統御作為,不僅在憲法上、行政法上不學無術,而且得意洋洋地曲解法令、玩法弄法,濫用職權圖利施某,中國國民黨人及為其在二○○八年競選舖路,實在有辱哈佛法學權威之學譽,為了私人權慾,淪落到如此行政法學上幼稚、愚蠢的地步,實在可憐、可悲、又可惡之至!

 (參)
 政黨的行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此次靜坐集會的總指揮施明德,在國外與政府司法單位要逮捕的重要現行通緝犯會晤後,不久又與中國國民黨代表負責人馬英九密會,隨後即發起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外自稱「革命」的集會運動,尚且聲張要包圍總統府及玉山官邸。

 台北市政府行政首長不顧「全部市民」的公共權益,以職權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支持中華民國憲法體制外之集會運動,不遵守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有圖利「部分市民」之嫌。又以中國國民黨主席之身分豉勵黨籍民意代表以個人身分參加支持違反憲法之體制外集會運動。

 靜坐開始之日,馬英九即披雨衣,搶鏡頭,坐在施某旁邊,陪同吶喊。自九月十三日起又數度出現在靜坐現場,聲稱是以黨主席身分到場,還聲稱為了關懷而送早餐,並聲稱錢是由「黨」提供,而非個人的私錢。並以國、台、客語帶頭喊「阿扁下台」口號,說是「對群眾表達關懷,沒有其他的意思」等騙人之花言巧語。

 這種關懷與首都市長的職務有關嗎?這種關懷與黨的職務有關嗎?濫用黨主席的身分,加重體制外運動之壓力,至今超過一個多月的活動已經不斷發生暴力行為,或暴動失序,社會安寧嚴重受影響,馬英九再此期間更一再與中央搶權,其行政首長的政治、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當然不能逃避,而其黨主席的共犯行為,公然支持體制外集會運動,其破壞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行為的法律效力,歸屬於(Imputeto)中國國民黨,視為中國國民黨的行為!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但不是國民黨專有,不是國民黨專治,也不是國民黨專享的國家。國民黨違反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應受嚴厲的懲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章: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審理;第十九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規定,台灣人民及所有台灣民間社團應作後盾,向內政部請求,並支持其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解散違憲的中國國民黨。

 解散國民黨後,進而可以解決下列三個問題:一、違憲(憲法第八十條)的法官之不能獨立審判;二、黨派色彩仍極濃厚的公教人員之不能行政中立;三、立法委員的違背人民之囑託和職責所在,僅為黨派及個人服務。

 倒扁總部研擬一堆作戰計畫作亂至今,如果,此違憲且違法的中華民國體制外集會運動,無理取鬧,擅行揚言發動罷工罷課罷市,欲陷國家社會全面混亂、停擺,並威脅體制內各機構,總統應發揮公權力,依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第六次修憲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事故,得經行政院之決議,發佈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辦理。

 依照該憲法條文,十日內立法院如果不同意追認時,或發生暴動時,總統應依憲法第三十九條「總統依法宣佈戒嚴之規定」,宣佈戒嚴。如果立法院不追認時,三個月失去效力後,可再次宣佈,一直到施明德退場為止。

 發布緊急命令及宣佈戒嚴之非常措施,是為求台灣社會安全,經濟穩定,也是符合希望維持現狀的美國國家利益。如必要時,就必須堅強的發動公權力,以維護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可以不必有任何顧忌。(黃森元/美國洛杉磯真善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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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