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關於總統與行政院長之關係,上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已明確規定,即總統僅有任免行政院院長之權。而行政院院長依照憲法所賦予的地位,乃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因此,所有行政措施,應由行政院院長負全責,總統除認為行政院長不適任,得以免職外,不應該事事干預指揮。
因此,依照憲法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長的互動方式應為:總統可定時召見行政院長,了解行政院長所做的重大行政措施。如對於行政院長所做的決定認為不妥,則給予建議或忠告;而行政院長對於總統之建議或忠告,可以依其職責決定是否合乎實際需要而加以取捨。總統如認為行政院長經常不聽其建議或忠告,而對國家大政之執行有缺失,則可依照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將行政院長免職。
依上述憲法所定原則,總統與行政院長自然應有如下之互動:
一、總統不應該做下列各事:
1.總統不應召見部長、或部長以下之官員並給予任何指示。如總統需要見部長、或部長以下之官員,應該在召見行政院長時請行政院長與該部長或相關人員一起前來,而不應該私自召見。
2.總統之幕僚或親人,如對於各種行政措施有意見時,應透過總統,由總統親自向行政院長反映。總統之親人或幕僚不應直接以電話或其他方式指示各部會首長、國營事業主管等人,要求各該首長以何種方式處理其所主管之事務。
對於違反上述規定之幕僚或親人,總統應隨時加以警戒或免其職務。
二、行政院長應有最高行政首長之擔當及魄力:
行政院長既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理應就行政的良窳負全責,所以,應有行政首長之擔當及魄力,本於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實行如下措施:
1.通令各部會及各國營事業主管,未經院長許可,不得擅自進出總統府,並越級向總統報告任何主管之事務。
2.通令各部會首長及各國營事業主管,如接到總統或其幕僚或親人任何指示,應即書面向院長報告經過情形,待院長有所決定時,再作必要之處理。如有違反,應即給予嚴厲申誡或免其職務。
3.任何部會首長、次長或其所屬官員,國營事業主管或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得未經院長或其部會首長許可,擅自出入總統府,以免給人鑽營巴結之惡劣印象。如有違反,應即予以嚴厲申誡或免其職務。
三、結語:期待正當的互動方式
龐大的政府機構要能協調、和協的圓滿運作,必須分層負責,不可越級指揮或越級報告。以上所述,僅是要求整個政府團隊能夠依照憲法所規定之互動方式,通力合作、圓滿完成任務之最必要措施而已。其實,民進黨執政五年多來,幾乎沒有一件值得喝采、讚揚的行政措施,原因雖然不少,但總統與行政院長之互動未依憲法規定確實實施,致使行政系統紊亂,部會首長不知何所適從,應屬重要原因之一。期待以後能改弦更張,俾使所遺兩年多之執政能有一些補過的好行政措施。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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