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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自由遇上國家


/野侍一郎

 湯姆斯‧賀伯、洛克、盧梭等所論說的自然狀態理論當中,導出了自然權、自然人,雖然理論內容與見解不盡相同,但有一個觀念卻是一致的;那就是自然狀態是最原始、也最真實的自由本質,但同時卻也是最脆弱的。

 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其實並不擁有壓倒其他個人的絕對力量,對於其他個人的內心,也無法真正察知,所以,無法排除隨時可能被其他個人所殺的恐怖,而使自由其實是脆弱易於遭受破壞,無法真正實行。自然狀態中個人為了生存,不得不敵視其他個人,而自然權完完全全是以個人的力量為依歸,所以,如果完全行使了自然權,就可能成為萬人對萬人的鬥爭狀態。人類的理性而發覺了自然法,所以有捨棄自然權而服從另立的一個權威的必要。基於這個真實自由的脆弱本質,所以,必須透過其他力量的保障,而這就是社會契約的起源。

 個人的共同體,基於保障自由或是維護自由的實際可行,而相互約定而有了社會契約的成形產生。近代社會也基於社會契約的這個概念,而更進一步提升為保障社會上每一個個人的生命、財產與自由,經由人人的「理性的合意」,創立了「保障力」,也就是共同遵守的絕對主權,這也成為後來近代的「法」和「國家」由來的典型。

 換言之,近代國家是為了保障人人的生命、財產和自由而建立的,也就是自由的個人依「理性的合意」,而創造了國家並賦予權力,而這個權力的實質顯現與依據就是「法」。所以,近代國家的法,需要經過實定的、民主的過程立法,才得以擁有實效的強制力,而這也成了國家的絕對主權的權力。

 說來也諷刺,湯姆斯‧賀伯所著《Leviathan》(利維桑或大海怪)就是以舊約聖經上的海怪為名,人們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送上自己的自然權交給大海怪,為的就是求得平安,人們依理性的合意創造了國家(大海怪),但大海怪如果作亂了,誰能管得動呢?

 由社會契約的成立,支撐個人自由的這個觀念,已不是自己責任,也就是說,「自由已不是只是自由而已」。儘管強調個人自發性選擇的個人自由,但支撐個人的自由的行為、行動的,卻是國家政府!換言之,自由選擇的成立,首先要有自由的主體──個人,而保障個人生命、財產和自由的,卻是近代國家。同時,近代國家乃是依人民的「理性合意」構築而成,因此,近代國家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的理由下,隨意處置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

 作為現代國民國家的立場上看,台灣仍然有很一部分人,自願和中國牽扯不清。如果以社會契約國家理念看來,其實中國是一個國家,可能沒什麼疑慮,但如果是依現代國家的論理來看,國家必須「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這個角度評析,那他可能是一個既不正常、又不自由的國家。而反觀台灣,卻是一個「自由、不正常國家」,或者是「不正常自由國家」。

 首先,這兩個國家不正常的地方,乃是在於「理性的合意」上不完備或闕如,台灣所延續國民黨時代施行的法,「理性的合意」不曾在台灣確認過。中國所施行的法,應該是沒有經過現代國家的「理性合意」的標準程序,但他的不自由,原就在世界上惡名昭彰無須再討論。而台灣是自由的,這也沒有疑問,但在世界上得到承認的國家卻沒幾國,所以,是「自由、不正常的國家」,但一方面台灣現在所發揮的自由,是主題不明的自由,所以,也是「不正常自由國家」,而這正是我想論自由的原因。(這是作者以「就論自由」為總題所寫的系列文章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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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