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文化基金會秘書長許思敬28日在立法院,表現出一付強悍蠻橫的態度,操著一口標準北京話,盛氣凌人地以不惜對簿公堂要脅不釋出華視公股,終於讓台灣國人見識到,政黨輪替後舊政權餘孽佔據既得利益而強詞奪理的嘴臉。
黎明基金會是蔣家王朝舊政權時代遺留下來的問題,在那個時代,中國國民黨巧立名目,運用五鬼搬運手法將國產轉為民間身分,再安插退役高官或將領坐領高薪,該基金會就是專門豢養這些人的機構之一。
政黨輪替前因為他們與執政者都是自家人,彼此能夠利益均沾、皆大歡喜,政黨輪替後就突顯了這種國產私產不分的荒謬現象,黎明文化基金會秘書長許思敬在立法院的表現,正是在這種荒謬下維護不當既得利益的一個典型例子。
根據監察院民國88年9月17日政府資金投資華視股權移轉至民股,所作成的調查報告指出,該基金會的股份資金來源全為國防部資金輾轉捐助而來,不是退休軍官出資,由此推知該基金會所持華視股份為公股。
因此,國防部有權指揮甚至可以解散黎明文化基金會,但是,該基金會先前就已經百般刁鑽地拒絕配合國防部要求,釋出25%華視股權。
這次,許思敬在立法院的說辭是:「為協助政府完成華視公共化承諾,董事會已釋出善意,同意捐出基金會持有華視股權四分之一」。
他又辯稱,黎明基金會為民間團體,持有華視股權是否為公股,「是法律問題」,政府不能以公權力強壓,蠻橫認定,未來政府若因此與黎明基金會對簿公堂,他無法保證基金會會履行捐股四分之一的決議。充分顯示他們確實是把該基金會視為私產,把釋股當作施捨。
當初國防部設立該基金會目的在於設立中華電視公司,如今華視將公共化,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條有關國家財產定義,凡不屬於私有或地方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都應視為國有財產,該基金會所持有的股份,應為國有財產殆無疑義。
舊政權餘孽為佔有復辟之用的資產及既續享受既得利益得企圖,至為明顯。因此,為了避免高達四十億元的股權資金遭到挪移,國防部應不需透過訴訟程序而立即解散黎明基金會。過去,國防部就有解散同袍基金會的前例,這次國防部更應積極追回,防止國產流入私人或由私人恣意運用的弊端。
台聯秘書長、立委羅志明、黨團總召集人何敏豪、副總召集人黃適卓、立委曾燦燈等人,八日就在記者會中強烈指出,依現有法令,國防部為黎明基金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可以「設立目的與實際從事業務活動不符」接管或命令解散,他們質疑國防部擬打官司是「意圖包庇」。
從黎明基金會案,也可看出扁政府五年多來在很多事情上其實是怠惰的,長期陷於跟復辟勢力進行無謂纏鬥,類似這一類無需經過立法即可進行的改革卻遲遲沒有推動,以致造成支持者的失望及選票的流失,不能不令人難過痛心。
陳水扁總統對於黎明基金會的不合理內情知道得非常清楚,他在擔任立委期間就曾於1993年提案要求黎明基金會解散,但國防部遲不處理;1999年監察院也提出調查報告,指黎明基金會成立資金研判應由國防部出資,國防部也未處理。
如今陳總統已經上任五年多了,竟然長期未作處理,若說這不是怠忽、不是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是什麼?現在面對既得利益者在關鍵時刻大反撲,其實是相當諷刺的,儘管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但是,陳總統絕對要拿出魄力處理。
此外,目前仍然存在不少由行政部門捐助成立的基金會,扁政府應記取黎明基金會案的教訓,儘快徹查過去政府曾捐助的基金會有無「失控」情形,並檢討現有基金會之存廢必要,節省公帑,且避免類似黎明基金會的鬧劇再度上演。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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