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吳光釗法官在「柔性政變」官司的判決書中,指稱總統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並不享有言論自由。陳水扁總統是自然人,僅是在任期內代表這個「國家機關」,而非這個「國家機關」本身,吳光釗法官把身為自然人的陳水扁總統和「國家機關」加以二合一,其判決理由係築基在錯誤的認知上。
依此論述,法官為了辦案的必要,其所在之處即「法院」,係依訴訟法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同理,全國法官應不得享有言論自由。請問吳光釗法官是耶?非耶?
我國集會遊行法是事前許可制,須於六天前提出申請,連宋於敗選之夜並未依法申請,非法糾眾群聚總統府前抗爭,另連續聚眾抗爭在先,大部份補申請在後,事前許可制何來補申請?既然大部份抗爭均屬霸王硬上弓,憲法有保障視法律如無物之集會遊行?吳光釗法官判決書中如何得到連宋「不服選舉結果,並進行集會遊行,亦屬行使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等之判決理由?
本案論政變最相當者應是刑法之內亂罪意圖顛覆政府罪嫌,法外求法,窮翻國語辭典如何得「政變」之正論?連宋糾集於總統府前抗爭之群眾包括國親民意代表、黨員黨工、退休高階將領及黑道等;有人記者會上表示海地模式;有人號召推土機意圖剷除總統府拒馬;有人於受訪時表示暴動就暴動;有人聲稱革命的號角響了;甚至有政黨網站公然流通煽動內亂罪之文章,不分日夜以行動鬧了六、七天,國家社會動蕩不安,外資、觀光客視為不可入之危邦。
以白色恐怖經驗,以當時的社會氣氛,感覺上的確就像要鬧政變,吳光釗法官應也經歷這段國家社會之動蕩不安,故其認定事實之真偽顯然違背經驗法則。有意耶?無意耶?
從李登輝總統的一千萬元到陳水扁總統的一元官司,可了解沾染政治味的司法貞操是如何的不堪聞問,可加按語,故曰「台灣總統,你奈我何?」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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