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總統「柔性政變」說訴訟案,台北地方法院21日判決連宋勝訴。根據判決,總統為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並不享有言論自由,陳總統既不能證明所言為真,須負言論責任。
陳總統晚間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發表三點聲明,第一,對於本案判決結果非常遺憾;第二,將會依法提起上訴;第三,對當時國內政局因有諸多考量,故保留部分可供佐證資料,上訴後將會提交法院。
判決書指出,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總統除內亂和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追究,所謂「不受刑事訴追」,僅表示在總統任職期間,不接受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調查而已,若因民事關係受人民訴訟請求,不在豁免範圍內。
判決書說,言論自由是人民用以對抗實行公權力國家機關的基本權,主體是人民,主要在於防止國家侵害,確保人民言論自由,如國家本身是基本權主體,又是公權力行使主體,邏輯矛盾,不可能成立。
判決書認為,憲法規定總統是國家機關,因此,陳總統並不享有言論自由。
判決書認為,陳總統並無言論自由,對於所指事實應負證明為真實的責任,但陳總統無法證明確實有七日政變和連宋涉及所指政變,因此判決敗訴,須給付當時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連戰和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各新台幣一元,且應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和聯合報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一天。
該案源於陳總統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在一場選舉造勢大會上,指連宋曾發動軍事將領以「請辭」或「告假」方式進行「柔性政變」,但因「軍隊國家化」已然成型而告終,陳總統籲請民眾「以選票終結連宋亂象」。
陳總統「柔性政變」說法,引發連宋陣營不滿,連宋兩人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主張名譽因陳總統說法受損,請求法院判決陳總統給付連宋兩人各新台幣一元,並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美國紐約時報、英國泰晤士報、法國費加洛報及日本讀賣新聞等七家平面媒體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道歉啟事。
該案在十二月七日言辭辯論終結,當時,連宋委託律師李復甸在訴訟中表示,經查詢國際兩大法律資料庫,陳總統「柔性政變」一詞並不存在,不具任何意涵,可見是陳總統為了脫責所杜撰。
他說,雖陳總統加上修飾詞,但重點仍在「政變」兩字,他指出,對政治人物而言,最重要是對國忠誠,「政變」對忠臣是污衊,損害連戰和宋楚瑜名譽,且足以影響大眾對他們兩人的評價。
陳總統委託律師林志豪則在庭上表示,曾提出根源解釋「柔性政變」一詞不是陳總統原創,查不到並不足以推定不存在,「柔性政變」是全案爭點之ㄧ,連宋兩人要求陳總統為「柔性政變」道歉,卻聲稱這詞是為了訴訟所杜撰,使被告不知如何是好。
林志豪說,陳總統談話涵蓋「政變」二字,源於2004年總統大選選前激烈競爭、選後些微勝敗差距和三一九槍擊等情勢,陳總統、連宋兩人都是無從控制大事件裡的當事人,陳總統身為國家元首對歷史重大事件發表感受,不能因感受不同就要求道歉。
他指出,陳總統談話中從未指摘連宋兩人發動「柔性政變」,另外,「柔性政變」如報刊所載若有影射任何人,是指退役和現役將領的聚會。他強調,本案未指名道姓,若有影射也是指他人,不是指連宋兩人。
他表示,以歷史考察角度可知,媒體因截稿逼近,無從周詳求證,不同解讀的報導造成連宋兩人不清楚陳總統就「柔性政變」談話的具體內容、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就起訴以保護名譽。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5.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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