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公布電話侵犯了張俊的隱私權
中國時報2002年10月1日
作家李敖為了環球電視台生存問題,前年3月間,在他主持的「挑戰李敖」節目中,公佈張俊宏住家地址、電話,鼓動觀眾打電話譴責張俊宏,案經張俊宏依民事侵權關係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一日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李敖未經同意就公布電話、住址,已經侵犯了張俊的隱私權,判決應賠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依據高院這項判決結果,不當公佈他人的電話、住址,確實構成侵犯隱私權,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應負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值得民眾警惕。本案也是民法在89年5月五日,將隱私權列入保護範圍後,迄今因侵犯隱私權判決賠償金額最高的一件。
李敖從88年9月9日起,在環球電視台,前後主持「挑戰李敖」、「李敖挑戰」等電視節目,89年初,適逢環視內部爆發經營權爭議,可能導致環視無法繼續經營,李敖因而在89年4月3日至5日,連續三天在主持的節目中,指稱張俊宏以「入閣為條件」,和當時的總統當選人陳水扁,共同密謀消滅環球電視台,打壓、箝制言論自由。
李敖因此在節目中公開呼籲張俊宏「不要再做縮頭烏龜,要有男子漢的氣概,不要做出這樣的小人動作」,並公開張俊宏住家地址、私人電話以及行動電話號碼,鼓動觀眾打電話譴責張俊宏。
事發後,張俊宏認為李敖的言行,已經侵犯他的名譽權、隱私權,具狀提出民事訴訟,向李敖求償10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一審台北地院去年8月9日審結,判決李敖應賠償500萬元,李敖和張俊宏都不服判決,雙雙向高院提出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李敖未經原告張俊宏同意,擅自公佈其居家住址、私人電話和行動電話,並鼓動觀眾打電話譴責張俊宏,已嚴重侵害張俊宏的隱私權,應負起侵權賠償責任,至於一審認定李敖還在節目中用「縮頭烏龜、小人」字眼指責張俊宏部分,高院調查後認為,這些貶損張俊宏名譽的字眼,是觀眾扣應進節目所說,並非李敖的言論,不另外成立侵害名譽權。
在侵權行為減少下,高院審酌張俊宏所受的傷害,以及二人的身分、地位和經濟能力後,今天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李敖只需賠償300萬元,至於登報道歉,合議庭則認為本件判決,經報紙報導後,就足以達到回復名譽目的,沒有必要再刊登道歉啟事,這部分則判決上訴駁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