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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顛覆政府,解散中國黨、立法院


/何光明

 中國黨立法委員阻擋軍購案付委審查數十次,罔顧國防安全,「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形式犯,不論結果是否實現),已經違憲,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司法院可以解散中國黨,這一點少有人提議。

 不過,依司法院生態,誰會寄望於大法官有所作為?一般認為司法界雖台籍者多,但泛綠習於沉默,傾向中立;泛藍勇於表達,膽敢偏袒。整個司法界給人藍色的印象,其來有自。

 此路不通,另闢蹊徑。依照中華民國憲第法六十三條規定及第七十條反面解釋,立法院固有預算議決與「刪減」之權,但無「刪除」之權,此乃憲法基本原理。

 近來據報導,中國黨在立法院「刪除」新聞局與陸委會業務預算,已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程度,無異「實質倒閣」或「結構政變」。希望立法院院會能夠翻案,否則將出現新的憲政危機。

 如果立法院院會通過相關委員會決議,就符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立法原意,構成「實質倒閣」,總統應該考慮解散立法院。

 當然行政院未來也可以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該等決議移請立法院覆議,但中國黨之態度,必維持原決議,絕不可行。

 行政院也可以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案,但緩不濟急,行政業務必然停擺荒廢。除非大法官火速釋憲,然而縱使議決違憲,也須重審預算,曠日廢時。

 我贊成總統解散立法院。立院之亂,人民厭惡、憤怒已久,苦無解套之日。中國黨言必稱憲法,今竟公然「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豈能不以憲法待之?

 唯有立委改選,訴諸民意,才能解開政治僵局,否則國不成國。總統若不下定決心,在未來的歷史上,勢必為立院之亂負一半責任。民主時代,不只總統,二千三百萬國人,大家都來依法治國,廢話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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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