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從他所有的銀行帳戶拼湊了一堆支出充當特別費的支出,但未被檢方採信,其中金額較大或名目較特殊者如下:
●88年1月22日:捐款1,196,877元給聯合勸募協會。
●88年1月28日:捐款1,000,000元給指南法學基金會。
●88年2月15日:跨行轉出之400,018元,無法確定流向。
●88年2月22日:捐助給財團法人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12,000,000元及台北市立社會安福利基金會13,000,000元。
●88年3月1日:捐助給大道文教基金會籌備處712,600元。
●88年4月22日:匯給在美國之子女328,450元。
●88年11月22日:以81,050元購買台北銀行股票。
●88年間馬英九曾以現金支領特別費共計541,700元,其中174,690元未回存至薪資帳戶,去向不明。
●從88年1月1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86,019元,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自88年1月至92年11月27日止:馬英九於行政院郵局開立之帳戶,總計1,163,681元,支付瓦斯費、電話費、電費、水費、安泰人壽保險費、中興銀行及遠東商銀之扣款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2年1月10日:捐給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10,000,000元及台北市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10,000,000元。
●92年2月17日:匯給中國國際法學會300,000元。
●92年7月24日:匯給法治斌教授學術基金500,000元。
●93年5月25日:將3,000,000元轉存至其家人馬以南帳戶內。
●93年7月22日:11,765元經查係開立銀行支票給國民黨。
●93年1月1日至95 年7月31日止:以自動扣帳計555,214元,支付電信費、電費、水費、瓦斯費、保險費、利息稅等家用或私人支出。
●93年5月25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3,069元。
●93年6月9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3年10月25日:支付健康檢查費用26,860元。
●93年10月25日:信用卡之扣帳4筆共51,503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3年12月2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40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4年5月24日:其子女在美國刷卡消費10,258元。
●94年5月24日:信用卡扣帳13筆共70,392元,被告以記憶不清為辯。
●94年10月13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98,775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95年7月28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所設帳戶,轉帳560,000元,至馬英九之配偶周美青在兆豐國際商銀國外部之帳戶。
●82年12月起至95年7月止:陸續捐款給雲門舞集文教基金會等單位計176筆共2,543,451元(檢方查出這些都是國大薪資)。
●88年3月至95年7月止:收受馬英九薪資帳戶轉帳款項之周美青帳戶,共計18,169,280元,並未回流至馬英九之任何帳戶。
檢方查出,87年12月至92年12月,馬英九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10,238,300元,扣除支出3,495,874元後,計有6,742,426元根本未支出。
93年1月至95年7月,計以領據列報特別費5,066,000元,扣除633,199元支出後,計有4,433,801元根本未支出。
因此,檢方認定,馬英九總計未支出部分之1,117,6227元即為貪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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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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