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認定馬英九貪污所得共一千一百餘萬元,依最低本刑七年以上之貪污治罪條例予以起訴。讀完起訴書之後我有幾個感想。
馬英九的犯行實在太過明顯,檢察官很難不起訴,不過,以台灣的媒體與政治現實,就連起訴馬英九保住最起碼的公平正義都需要一定的道德勇氣,這點還是給查黑中心的檢察官們一些掌聲。
但是,細看起訴書的內容,尤其將之與國務機要費案相互比較,很遺憾的,檢調還是有明顯的雙重標準。
首先,在國務機要費中,即便是陳總統家人的戶頭沒有不正常的資金進出,交代不清的部分一律被認定為貪污所得,但是,在馬英九的特別費中,交代不清的部分一律從寬認定。
第二,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經手的總統夫人被當成共同正犯起訴,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中,每個月花用貪污所得的馬嫂卻沒有被起訴。
第三,在國務機要費案中,提供假發票的關係人一律被起訴,但是,在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中,提供假發票的人都沒有事。雖然台北市政府參與蒐集發票的人一籮筐,檢察官卻匪夷所思的認定余文所作所為完全是個人行為。
第四,以領據領走的犒賞員工部分,檢察官完全沒有調查,沒有辦法對社會有個合理的交代。
最後,以起訴書的內容來說,實在搞不懂這麼簡單的案情為什麼要拖這麼久才起訴。
好玩的是,之前扭捏作態的馬英九,在被起訴後馬上宣布參選2008總統。台灣有那麼倒楣嗎?台灣總統這個銘器可以拿來當作遮羞布、贖罪卷幫馬英九脫罪,我看台灣不會沒人才到這個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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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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