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記文學」雜誌於2006年6月號第八十八卷第六期,由習賢德副教授撰寫的「馬鶴凌、馬英九父子與革命實踐研究院」一文,揭發馬英九在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時的自述(自傳),表功其過去留美時所作一些行徑。
馬英九在1982年4月自美國學成回國未滿一年,即奉派至革命實踐研究院受訓。在其自述中,清清楚楚地指出,馬英九於1968年加入中國國民黨(中國國民黨黨員之規定,須滿十八歲)旋即出任小組長及區委,在1974年考取「中山獎學金」赴美留學,於1982年回國,前後共計八年。
初抵美國,馬英九由於過去「黨性優良」加上出身「權貴子弟」,旋即被指派擔任中國國民黨在紐約大學的小組長,並於1976年轉至哈佛大學。立即又被指派出任中國國民黨發行的留學生政治性反共刊物(波士頓通訊)之「主編」及「主筆」。前後歷經三年左右,幾乎成為全職的黨工,拚命賣力替中國國民黨作出重大貢獻,以各種筆名,撰寫專論、社論、雜文。
要知昔時是「黨國一家、黨國不分」的,由中國國民黨經營的波士頓通訊刊物,其發行、印刷之經費,是否由人民所繳納之稅金,被私下轉變為中國國民黨之黨金所支付?而且主編、主筆及其他有關負責之工作人員是否受薪,領津貼?除中國國民黨及馬英九以外,無人知曉!
又該通訊刊物之發行是否有向當地地方政府登記,取得營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或是僅僅單純的地下刊物,專作「特務」及「打小報告」之工作?甚且因而使許多黑名單台灣人深受其害,甚至喪失生命如「陳文成博士命案」至今真相仍未明!
查1968年7月1日生效的美國新移民法(new immigration law effective by July 1,1968)對於non-immigrants(非移民)的各種簽証(visa symbols)及種類(class)分別如下:
A-1 ──發給大使,公使,政府部長,職業外交官,領事及直接親屬。
A-2──發給其他外國政府官員及直接親屬。
A-3──發給A-1及 A-2大使之隨員(如廚師,女僕)及直接親屬。
B-1──發給商用考察,或接洽商業人士。
B-2──發給觀光人士。
C ──發給過境人士。
D ──發給飛行人員,船員。
E-1──發給絛約商人(Treaty Trader)如公司之駐在員及配偶,子女。
E-2──發給絛約投資人(Treaty Investor)及配偶,子女。
F-1──發給學生。
F-2──發給學生之配偶,子女。
G ──發給國際組織(機構)的代表,隨員,及直接親屬。
H-1──發給傑出之短期工作者。
H-2──發給Performing Services unavailable in United States之短期工作者。
H-3──發給培訓者(Industrial Trainee)如學生畢業後短期之工作者。
I ──發給外國新聞媒體工作者(Foreign Information Media)。
J-1──發給Exchange Visitor 如交換訪問學者。
J-2──給Exchange Visitor之配偶,子女。
馬英九赴美留學之當時,美國移民局對其新移民法之執行是非常嚴格的。馬英九簽証之取得是屬於F-1之學生簽証或是屬於I之外國新聞通訊媒体工作者之簽証,至今似乎無人加以質疑。當初,馬英九在駐台美國大使館申請簽証時,應將其真實的企圖或目的(intention)表明清楚,不能在領事面前說謊,或作偽証的宣誓。
如果馬英九申請簽証時是表明作「學生」的企圖或目的(intention)(註一)而取得F-1簽証,在其入境美國時也向移民局表明是要「作學生」的企圖或目的(intention)(註二), 那麼,居留美國期間,就不能從事學生簽証之「目的外」、「資格外」之新聞通訊媒體「I 簽証」的專職工作。一個人不能同時取得兩種身分,這是違反美國的移民法。
在2006年6月「傳記文學」雜誌所撰寫之馬英九自述中,發現了新事實和新自白証據,此對於馬英九當年有否觸犯美國法律之違法行為,並使當年在美國的台灣留學生或僑民發生黑名單之問題,是否有因果關係?
如果有,這些不能返還自己國家的人權受害者,得以集體名義委請律師,書面(註三)向哈佛大學法學院(Law school)的移民法教授請教馬英九被質疑於居留美國期間,所從事的「學生身分」兼作「波士頓通訊」全職的主編、主筆工作身分有否觸犯美國的移民法?
如果解釋結果是肯定時,受害者得委請律師向美國聯邦法院提出集體訴訟(class action),要求馬英九在美國、台灣的媒體公開認錯及道歉,或要求禁止犯法者馬英九再度入境美國。已經歸返台灣的過去黑名單受害者亦可以在台灣向法院提出在因黑名單受阻不能歸國期間,人格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訴訟。
提筆至此,令人想起最近不斷發生在美國的有如美國之音的報導:『中國政府對海外留學生仍在實施控制,包括出錢給中國學生會,要求學生會完成「政治任務」。同時中國國安部也會挑選留學生,要求學成後留在國外作為「潛在力量」』。難道這也正是當年中國國民黨在海外各地醜行、罪行的再版!
註一:發給簽証的前駐台美國大使館是美國國務院掌管的隸屬機構。
註二:入境時發給滯留期間許可的移民局是美國法務部掌管的隸屬機構。
註三:書面副本可分別寄送哈佛大學校長,法學院院長,美國國務院,美國法務部,美國聯邦調查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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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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