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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張俊雄核四電廠停建報告─ 疼惜美麗寶島,建立非核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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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院長、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的臨時會,讓俊雄有機會來到貴院向大家作核四停建報告。首先我要說的是,核四停建不是關係著誰輸誰贏,而是為著全台灣人民子孫永遠的利益。個人的得失事小,全民、國家的利益事大。我們不是要爭一時,而是要爭千秋,本人希望在停建核四這件事,為台灣尋找一種「新價值觀」,讓「人」的價值更受到尊重,讓「地」可以永續發展,讓大家與子孫都是贏家,讓我們共同「疼惜美麗寶島、建立非核家園」。 壹、前言 俗話說「不經一事,不長一智」,而智慧與經驗的獲得常常是需要切身血淋淋的歷史教訓,才能頓悟體認。台灣在九二一地震發生前何嘗真正體會到震災的可怕。美國舊金山北嶺大地震及日本阪神大地震,好像都未能讓國人感同身受,而確實做好防震與救災的準備。九二一地震一夕之間所造成的災區家園毀壞、災民驚恐無助,令人難忘,雖然我們不願意勾起這些痛苦的記憶,但是我們必須記取教訓,設想如果核災發生在台灣的情況會如何?我們賴以生存的命脈可以承受得住嗎?本人認為我們根本無法承受,我們應該在意的不是核電風險是否由十萬分之一改善為百萬分之一,而是,在台灣這塊土地,根本連百萬分之一的風險也無法承受。 停建核電廠已是世界潮流所趨,也是台灣絕大多數民眾的理想。廢核已是先進國家的能源發展趨勢。而身為地球村的一員,我們台灣應該要往哪一方向走呢?一個負責任的政府,不能違反世界潮流。一個負責任的政府,必須為人民建立一個有公義、有關懷、有安全的生活環境,以及提供一個水、電無缺的良好投資環境。事實上,我們既然要建設台灣成為綠色矽島,那麼,追求永續發展當然是我們最主要努力的目標。 追求永續發展不僅要造福這一代人,也要造福後代子孫。當我們為了經濟發展而不斷地增建核電廠,將衰退期長達數萬年的高放射性核廢料遺毒給後代子孫,也造成核電廠與核廢場週遭的居民終日惶惶不安,如果我們站在人道的立場,將心比心,情何以堪!如果我們對核一、核二與核三廠所產生的核廢料,迄今仍然無法作妥善的最終處置,卻還要再增建核四,再增加幾十年的核廢料,則對後代子孫怎麼能交代得過去呢? 有人說:反核是意識型態掛帥,是民進黨的神主牌。本人想問的是:「貢寮鄉那些善良、純樸的歐巴桑與歐吉桑,哪一個有什麼意識型態呢?」他們希望的不過是他們祖先的神主牌,可以安心的擺在一個沒有恐懼威脅的淨土,保佑世世代代的子孫平安幸福。 為了我們後代子孫,為了我們美麗寶島,我以理性、負責、良知的態度在此鄭重宣示,我們正初步研議,在做好充裕電能供應的前題下,我國將從民國一百年起,陸續將現有的三座核電廠提前關閉,讓台灣成為真正的非核家園。而停建核四是實踐「疼惜美麗寶島,建立非核家園」理念的開始,這是一個歷史性時刻,將為我國全民的福祉及永續發展,樹立永不磨滅的里程碑。今天本人要以向歷史負責的心境,向貴院報告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決議宣布停建核四電廠的處理經過並請惠予支持。 貳 、核四計畫經過 一、核四計畫幾度變更 核四計畫自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台電公司首度提出迄今,已歷時二十年,其間社會對於興建與否意見紛擾,儘管反核者抗爭激烈,但始終未獲決策者重視。雖然俞前院長在七十四年五月二日本院第一九三二次會議提示:「在民眾疑慮未澄清前,核能四廠暫不急於動工」。但八十一年二月二十日當時本院郝前院長又在第二二六七次會議決議通過「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八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貴院院會則決議,刻正進行的建廠工程應即停工善後,當時本院連前院長又於同年六月十二日,移請貴院覆議,案經貴院於同年十月十八日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核四預算繼續執行。 二、經濟部為因應情勢變遷,成立「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 (一)再評估委員會的組成 經濟部鑒於核四計畫自推動以來社會經濟情勢已發生重大變遷,過去評估所依據的基礎與數據或有改變,爰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成立「核四再評估委員會」,再評估委員會成員原擬包括政府代表六人(經濟部二人、經建會、原能會、環保署、台北縣政府各一人)、政黨推薦的民意代表四人及學者專家十人,合計共二十人,惟國、親二黨未推派代表參加,實際委員為十八人。再評估委員會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共召開十三次委員會議。並且透過公共電視實況轉播,以期透明化。再評估委員會由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擔任幕僚作業,歷次會議台電公司均列席引言報告並補充說明。 (二)再評估委員會的建議 委員對核四應否續建並未達成明確結論,他們對於興建與否各提出自己的看 法: 1支持續建看法 支持續建委員認為核能發電成本最低,現階段停建核四代價太高,亦無適當替代方案,而且核能發電是安全成熟的技術,核廢料也是可以解決的問題,成本也較其他發電方式低廉,並可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另外核能電廠除役並無技術困難,廠址土地亦可再供開發利用。 2主張停建看法 興建核四違反國際能源發展的趨勢;台電低估核能發電成本,高估其他發電方式的成本;不建核四並無缺電之虞,亦不致影響經濟成長;汰換台電現有各種火力發電機組,提升發電效率,即足以取代核四﹔汽電共生已超出預期的電量,更足以取代核四;風力及太陽能等再生能源,技術已經商業化,亦可取代部分核四的容量;台灣地狹人稠,地震颱風頻繁,缺乏發展核電所需的安全條件;興建核四不但將使核廢料問題更加嚴重,且將使全國人民承擔更高的重大核能災變風險;興建核四以削減二氧化碳排放是錯誤的作法;興建核四將破壞生態環境,且社會總成本高昂;愈早廢止核四,節省發電支出愈多,國家資源損失愈少;廢止核四符合台灣人民的利益,並可促進台灣的永續發展。 三、經濟部主張停建核四,並提出替代方案 經濟部在參考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對是否續建的雙方意見後,參酌未來產業發展方向,並考慮核廢料問題、供電需求,另與能源會、台電公司、中油公司等翔實評估替代方案及成本分析後,確認核四停建不會造成缺電,核能發電亦不是唯一選項,且已有具體可行的替代方案,爰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經(八九)秘字第八九三三六九八七號函,向本院建議停建核四廠。 四、本院決策過程 本院為期博諮眾議,以求周延,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將「核四計畫再評估委員會總報告」送請本院政務委員及部會處局署研究,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七十五次政務會談聽取各部會意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復邀請台北縣、屏東縣縣長、議長及多位立法委員舉行座談會,聽取核電廠所在地民意反映,多數與會人員均反對續建核四,並建議應速作決定。 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七0六次會議進行核四計畫再評估案討論時,經濟部就停建理由提出報告,由本院原能會就核四安全的監督等提出說明,本院經建會、環保署再次表明其支持停建意見,除國防部純就軍事觀點表示是否運用核能發電以降低對石油、天然氣與燃煤的依賴,建請考量,如決定停建,國防部全力支持外,其他機關均表贊成停建;外交部並表示,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是否續建核四應由台灣當局自行決定,美方主要關切是雙方過去協議的合約條款,仍能履行」。法務部則提出停建核四法律問題分析,從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法定預算的拘束力有一定範圍、預算的編製屬行政權的範圍、預算的停止執行法無明文禁止及覆議案的表決並非課本院續建核四的義務等觀點,剖析停建核四的法律意見,上開政務會談、座談會及院會,均曾邀請執行單位台電公司列席會議。 此外,本院並參酌﹁核四再評估委員會﹂的評估意見,與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的﹁廢止核四評估﹂的見解,且採納新黨的﹁反核四白皮書﹂等卓見。同時,由於貴院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就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進行朝野協商時,要求本院應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作成決定,本院經通盤考量,乃決議停建核四。 參、停建核四主要理由 一、不建核四不會缺電 最近,美國加州發生停電事件,有人藉此和台灣相比,事實上,我國的電力供應系統,與美國加州大不相同,由於加州政府將賣給用戶的零售價格凍結到二00二年三月,而不能調整。相反地,民營電廠賣給供電業者的躉售價格,卻因成本激增,一再上漲,導致供電業者大幅虧損,而不願供電給用戶。反觀我國台電公司,因為力行保證收購價格制度,同時我國的電業法草案中,已有強制燃煤發電業者共同分攤燃氣成本的機制。因此,加州的停電事件,將不致於在我國發生。 台灣的電力供應在不建核四,又無替代方案的狀況下,到民國九十六年以前都不會缺電。根據台電公司提供的資料,到民國九十四年、九十五年及九十六年,台灣的電力仍保有十九.二%、一七.七% 及一二.五%的備用率。因此,即使在不建核四且無替代方案狀況下,至少我們仍保有六年供電無虞的環境。 二、具體可行的核四替代方案 雖然不建核四不會缺電,惟為確保電力供應穩定,政府仍將積極推動經濟部替代方案,不僅分散電力供應的風險,並能達到區域電力的平衡,更具有擴大內需效果。此外,鑒於六年之後電力供應比較吃緊,未雨綢繆之計,在停建核四之後,政府將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來提供充足、穩定及安全的電力。 三、核廢料是萬年無解的難題 (一)核廢料處置場難覓 世界上在運轉中的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都是針對低放射性廢料。但其運轉時間尚短,會有什麼問題尚待評估。而對高放射性廢料,世界各國至今仍未有妥善的處理方法。台灣地狹人稠,地質脆弱又位於地震帶上,颱風頻仍,且氣候潮濕,要找到適當的低放射性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就已屬不易,更何況是高放射性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台電蘭嶼核廢料儲存場,容量已經飽和,目前在國內外也還找不到其他儲存地點。 (二)核廢料為子孫永遠負擔 我國的核廢料將成為子孫永遠的負擔,並且極有可能只能一直放在核電廠內,土地無法再利用。假如續建核四,在其運轉四十年除役後,包括核一、核二、核三各廠總共將產生九十二萬二千五百桶低放射性廢料,其監測期限為三百年;以及七千三百一十三公噸的高放射性廢料,放射性衰退期為二萬四千年以上。以上這些問題,迄今我們仍無法作最妥善的處置。我們這一代不能自私自利到只為享用三、四十年核電的方便,而留下長達數萬年毒物來遺害自己的後代子孫。 (三)核廢料處置費用難測 以現有的三座核能電廠而言,據台電公司估算需要一、六五0億元來處理核電廠除役及核廢料,這幾乎與建造三座核電廠的費用相當,未來還可能追加多少,都不得而知。 四、核災萬一發生,危機處理堪憂 (一)核災發生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車諾比災變,根據一九九五年的聯合國秘書處資料指出,在烏克蘭、白俄羅斯等地,被污染的土地面積超過十六萬平方公里,約為台灣的五倍大。雖然核電意外風險發生機率不高,但我們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另根據一九九五年聯合國秘書處的前述資料顯示,單就清理工人來講,至一九九五年止,以俄羅斯工人共約三十五萬人來算,其中已有七千人死亡,另有三萬五千人成為病廢者;而烏克蘭工人共約二十萬人,其中五萬二千人成為病廢者,至於死亡人數,聯合國秘書處並無該國統計資料,但估計應不少於俄羅斯。此外,有四十萬的災民被迫離開他們的家鄉。 台灣核電廠的興建不只是經濟問題,而是兩千三百萬人的生命安危問題,有誰可以保證未來核四一定不會出問題?當年建造鐵達尼號輪船的人也信誓旦旦的保證,鐵達尼號是永遠不會沉的,如今她在哪裏? (二)緊急疏散方案不足 目前我國的核電廠緊急疏散計畫區半徑係定為五公里,而美國則為十六公里、日本為八至十公里、芬蘭為二十公里、前蘇聯三十公里,其範圍皆遠較我國為廣,假設以蘇聯三十公里的疏散半徑來作規劃,其範圍已包括台北縣市等數百萬人口,一旦發生危機,幾乎無法應變處理。一九八九年美國紐約長島秀爾罕核電廠因緊急疏散計畫未被民眾接受,儘管已經斥資五十五億美元,最後長島照明公司,仍不得不以一美元象徵性賣給州政府去拆除。 (三)新的設計未必安全 核電廠的意外事故常常是因為人為的因素所造成,而不只是設計上的問題。新的設計並無法保證必然較安全,從一九五五年美國建造第一座核電廠以來,發生最嚴重的兩次核能意外事故是在一九七九年美國賓州三哩島核電廠與一九八六年蘇聯烏克蘭車諾比核電廠,而這兩座核電廠是當時剛蓋好不久的最新型電廠。有許多比這兩座老舊的核電廠並沒有發生如此嚴重的意外事故,而這兩座較新的、設計也應較安全的核電廠卻發生了。這就足以說明:較安全的設計,並不能保證其安全度必然較高。 五、核四合約中止損失尚低於續建投入成本 (一)停建損失八八0.七五億元 核四停建損失在去年十月底台電依設備可否轉售的不同條件下,分別估計在七五一億元至九0三億元之間。而台電公司在最近,也就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底估計的核四停建損失金額為八八0.七五億元,包括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底止已支付金額加上合約執行至十月底止估計應支付、補償金額及其他合約外的後續處理費,惟土地復舊問題因政策未定案,前述損失中僅估列地籍整理及地上物拆除後基礎回填等費用,且估計損失金額將因匯率、與廠商談判仲裁結果、事涉相關核子禁衍與保防規定的核能設備銷售轉賣、暫停施工期間陸續發生費用等因素影響,實際結果與所估金額將有所出入。 (二)外界誇大每日停工損失 除了前述損失外,有人一再誇大,從去年十月二十七日宣布停建之日起每日的損失的金額高得可怕,其實這裏所指的損失係指核四工程監造費用及建設期間借款利息,經過台電的估算,每日的停工損失計六五0萬元,也就是每月一.九五億元,與興建核電廠所需的龐大經費以及難以估計的社會成本相較,仍是值得的。 (三)核一、核二、核三,一再追加預算 核一、核二、核三原核定投資總額分別為一二七億元、二一九億元、三五七億元,最後決算金額則為二五一億元、六一0億元、九四六億元,分別增加至一.九七倍、二.七八倍、二.六四倍。 (四)興建替代電廠,費用低於續建核四成本 核四裝置容量二七0萬瓩,如以燃氣電廠替代,總投資金額約需五四0億元,遠低於核四續建,尚需投入至少一千二百億元以上之費用。 六、永續發展台灣經濟,逐漸建立非核家園 誠如一開始我向各位報告的,為了要永續發展台灣,我們一定要建立一個非核家園,這是世界潮流,也是台灣唯一選擇。英國自一九九0年以來就不再訂建新核電廠;美國更早自一九七八年以後就沒有核電廠的新訂單,而且取消了一百一十多座核電廠計劃,其中有四十七座是已部分施工或已完工;德國的廢核政策,要在二0二一年前汰除所有核電廠,建立非核家園,並在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宣布關閉一座幾乎沒有使用過的大型核電廠,此外,澳大利亞、西班牙、盧森堡、愛爾蘭、希臘、冰島、挪威等均已宣布為非核國家,正可作為我們永續發展的借鏡。 我國現有的核一、核二、核三商轉日期分別為民國六十七年、七十年及七十三年,裝置容量分別為一二七萬瓩、一九七萬瓩、一九0萬瓩,合計五一四萬瓩,原定運轉年限均為四十年,除役日期各為民國一0七年、一一0年、一一三年,我們將加強電力需求面管理及長期電源開發規劃,初步研議在充裕電能供應的前題下,我們計畫將核一提前於民國一百年除役,核二提前於一0三年除役,核三提前於一0六年除役,讓台灣成為真正的非核家園。 七、未考慮九二一大地震因素 核四廠採用的地震係數為0.四g,在過去也許合乎標準,惟九二一大地震後,情況已有改變,連一般建築物的地震系數均已提高。九二一大地震釋放能量為日本阪神大地震十倍,而且發生在地震專家未預料到的車籠埔斷層,顯示台灣過去斷層地質調查做得不夠澈底,且九二一地震實際測到的地震力為一.00八g,遠高於核四電廠所採用的地震係數。
美國自舊金山北嶺地震、日本阪神地震之後都已修訂了建築物包括核電廠的設計基準地震係數,依據日本在阪神地震之後所修訂的核電廠設計計算法所得的設計基準,核四地震係數設計值將提昇至0.六九g。可見核四所用的0.四g地震係數偏低甚多,核四實不宜貿然續建。 八、停建核四,也是延續過去政府一貫的能源政策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本院第二六四0次會議通過的「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中,開宗明義地指出:「我們不認為擴大核能發電是解決二氧化碳排放問題的答案;事實上,我們的共識是先從節約用能、提昇效率、鼓勵淨能、研究新能源科技、調整產業結構等措施做起,在確保能源安全及核廢料妥適處理的條件下,核能作為最後的選擇」。由於我們根本並不具備「確保能源安全及核廢料妥適處理」這兩個前題條件,因此,我們停建核四的決定,也正是延續政府一貫能源政策的具體落實。 九、停建核四尊重合約處理善後,無損國際商譽 停建核電廠是世界潮流,在國際間已有諸多關閉現有核電廠或停止興建核電廠計畫的案例,只要依合約規定方式處理,並沒有損及國際商譽的顧慮,核四停建我們當然要尊重合約來處理善後。 肆、確實貫徹充裕能源措施,妥善處理後續工作 一、確實貫徹充裕能源措施 不建核四不會缺電,惟為了確保未來電力穩定供應,本院將確實執行替代方案等充裕能源措施,妥善處理相關後續工作。為期有效協調排除電力設施興建所遭遇的困難,本院並成立「電力供應專案小組」,未來需要加強推動的替代方案及相關後續工作如下: (一)力圖區域供電平衡,在北部興建電廠 1為六年後未雨綢繆 由於北部地區電廠覓設困難,長期仰賴中部及南部大量輸電供應,以八十八年為例,全國備用容量達三0四萬瓩,而北部地區桃園龍潭以北,則不足四三0萬瓩。此一供需不平衡情況,易因輸電系統事故而引發大停電。未來隨台電大潭電廠及北部民間電廠陸續建成商轉,停建核四後,九十四至九十五年的備用容量率仍在十九.二至十七.七%之間,國內電力供應仍稱充裕,但九十六年會降至十二.五%。為確保系統可靠度,仍應力圖區域供電平衡,北部地區應繼續增設電廠自給自足,因此經濟部將開放北部民營電廠以為因應。 2興建民營電廠障礙業已逐漸排除,替代方案確實可行 過去,有人質疑替代方案不可行,其實目前政府公告實施中的「現階段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有關事宜」,已針對第一、二階段開放成效未達預定目標的可能因素(諸如土地取得、電源線、氣源供應、地方民情等)加以改進,因此獲得籌設許可的廠商其執行可行性已較第一、二階段大幅提高。目前第一、二階段開放的民營電廠除麥寮電廠已完工商轉發電外,未來可陸續商轉者有長生、和平、新桃及嘉惠電廠等四家,長生電廠電源線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架設完成;和平電廠已於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動工,電源線全長約五十三公里,塔裝工程已全部完成,架設工程已完成四十公里,預訂於九十一年六月前商轉供電;新桃電廠電源線工程已全數完成,預訂於九十一年六月前商轉供電;嘉惠電廠原有民眾抗爭致使工程停頓,已經本院「電力供應專案小組」協調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復工,預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商轉供電。此外,如能加速目前貴院審議中電業法修正工作,使線下補償辦法取得法源依據,當更可減少民眾抗爭,提高再開放民間設立發電廠順利完工的可行性。 在替代方案的新增容量方面,依台電的最新估計,台電北部電力系統最多尚可容納二五0萬瓩,除預定在九十二年底陸續運轉的台電大潭電廠,可由原規劃的四00萬瓩增加四0萬瓩外,不足的二一0萬瓩擬開放北部燃氣民營電廠因應。過去曾洽台電表示投資意願者計有國光、亞裕、長億、新桃、台肥、東鼎等公司,初估合計五五六至六九0萬瓩,而核四電廠裝置容量僅二七0萬瓩,已超越核四甚多,且這些廠商大多可利用既有土地、電源線及氣源供應,可立即申辦興建,並在二年半內完工。 (二)加強輸電能力,加速完成第三路超高壓輸電幹線工程 為因應北部區域內電力供需失衡現象及增加南北超高壓幹線輸電能力,除既有兩路幹線外,第三路南北超高壓輸電幹線正在興建中,其中北段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完成,中南段預計於九十一年六月完成。全線完工後,可增加輸電容量,使總輸電容量達四五0萬瓩,對系統穩定及安全運轉將大有助益。 (三)積極開源與節流 本院對於我國長期的電力供給亦有長遠多元的規劃,概可分為「開源」與「節流」二大方向。 1開源 (1)開發再生能源 由於過去政策上以興建如核四等大型電廠為主,且電力供給係獨占市場,排擠了許多再生能源的開發。目前因風力、太陽能等再生能源發電已臻成熟,歐美日各國並已商業化,如英國啇牌公司及英國石油公司已使用太陽能發電,而我國風力發電正在起步中,台電與台塑麥寮廠已裝置風力發電設備各二四00瓩,因此,今後政府將擬定獎勵使用再生能源的誘因,期能為台灣長遠的經濟發展及環境保護奠下基礎。 (2)積極推動汽電共生 因汽電共生可提升其能源效率,最高甚至可達八0%,故經濟部在七十八年開始大力推動汽電共生系統,提供租稅減免、融資優惠與優惠購電費率、鼓勵用戶裝設汽電共生系統,藉以增加供電能力及降低用電需求。至八十八年底,合格汽電共生系統總裝置容量達三二九萬瓩,占台電總裝置容量一二.一%,抑低負載二三七萬瓩;估計至九十四年裝置容量可達五五0萬瓩以上,抑低負載達三八二萬瓩。 (3)提升發電效率 台電公司現有電廠的發電效率平均僅三六%,經濟部將責成台電汰換更新以逐步提高發電效率,使燃煤及燃氣分別達四十五%及五十七%以上,則可增加遠超過核四的發電量。 (4)加速電業自由化 政府加速開發電業自由化,讓民間興建電廠像蓋一般工廠一樣,而且可以自由輸電、配電與售電。電業自由化後,主要工業區域能源大用戶附近都可能興建電廠,不但減少輸配電的投資,更可降低全面停電的風險。為加速電業自由化,本院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將電業法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查,尚請惠予支持。 2節流 (1)持續推動節約能源政策 經濟部已依據「全國能源會議結論具體行動方案」所訂措施積極辦理,估計每年節約能源一.二%,約當過去十年績效的三倍。本院將責成經濟部澈底執行,五年內節約的能源亦可達核四的發電量。 (2)輸電系統效率提升 台灣電力系統呈南北狹長型,北部人口集中,而因北部長期供電能力不平衡,日間不足,夜間剩餘,故須仰賴輸電幹線「南電北送」。而影響輸電及配電系統最深的莫過於「穩定度」及「損失率」。穩定度是指長程的輸送電力途中,如果管線中斷或遭受阻礙,將使北部地區供電中斷,降低供電穩定度(例如八十八年全台「七二九」大停電)。而損失率是指輸電過程因管線的品質和輸送的距離所產生的電力耗損或流失。經濟部已要求台電公司要立即提升供電穩定度及減少發電損失率。 此外,台電公司亦分別提出「第六輸變電計畫」及「第四配電計畫」,預計至九十五年底完工,屆時整體輸配電系統將能提供更佳的可靠度及普及度。 (3)加強負載管理 透過時間電價、季節電價、可停電力價格策略,及多項抑低或移轉空調尖峰負載,不但可增加電廠的運轉率,更可減少新電廠的投資需求。為達到負載管理的成效,政府積極提供誘因,獎勵用戶配合。如長期持續推動,將對環境及能源有很大的助益。 二、補償及其他後續工作的處理 (一) 有關核四停建後可能發生的補償問題,則應依台電公司與相關廠商所簽訂的契約及預算法、會計法等相關主計法規處理。另因核四預算係編列於台電公司附屬單位預算內,而該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因此,其補償或損失金額的認列,亦應同時遵照商業會計法、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屆時台電公司將編列預算送請貴院審議。 (二) 此外,其他的後續工作,還包括原徵收供興建核能電廠用地及機器設備的處置;合約的處理;台電與興建核四相關員工的人事安排等事宜,本院將督促經濟部及台電公司等所屬單位妥善處理。 伍、停建核四相關法制問題 本院為停建核四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已於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作成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本院尊重該解釋的意旨,迅向貴院補行報告及備詢。本人願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進一步說明停建核四相關法制問題,並由衷的盼望我們能秉持司法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的精神,而循憲法現有機制,對核四案作最妥適的處理。 一、本院決定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並無違憲違法的問題 (一) 誠如司法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理由書所述「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足見大法官認為於政黨輪替時,行政院並非不得變更先前存在的施政方針或政策。 (二)多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贊同上述見解,如: 1孫大法官森焱於其協同意見書中闡明「對於計畫型資本支出得因情事變更或施政方針之改變而停止計畫之實施,蓋施政方針之提出為行政院固有之職權,於政黨輪替之情形為然。從而法定預算之拘束力與規範性法律有異,……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雖有批准行政措施之性質,有關重要決策除經立法程序制定法律,對於政府機關及一般人民均有規範效力外,行政院尚無不可變更之理由,尤其在野黨原即反對執政黨施行之重要政策,一旦政黨輪替,竟強令新執政黨奉行其原來所反對的施政方針,有違民意政治之原理。」。 2蘇大法官俊雄也於其協同意見書中指明「立法院指摘行政院不執行法定預算即為違法之說詞,實已對法定預算之規範內涵存有誤解,……不能僅因行政院決議停止執行核四預算即遽指其屬違法,而毋寧必須肯認其具有發動變更預算執行之決策權限;至於其所為實際決策是否符合法制上之紀律規範要求,則應由審計部門進行專業審查,非國會或司法機關所得率予認定。……本件爭議中行政院所為停止執行核四預算之決議,若僅就預算制度之規範法理而言,則應無逾越其權限分際之違憲或違法疑義。」。 3戴大法官東雄於其協同意見書中亦認為「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處理程序尚不違反前開憲法及法律之規定。」。 (三)司法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文指明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的執行,應分別情況而定,並非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其解釋理由書「本件停止預算之執行,已涉國家政策之變更而未按上述程序處理,自有瑕疵,相關機關未依其行使職權之程序通知有關首長到院報告,而採取杯葛手段,亦非維護憲政運作正常處置之道。行政院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相關機關亦有聽取其報告之義務。」,更闡明貴院有聽取本院報告義務及本院有補行該報告及備詢的問題。 (四)董大法官翔飛於其部分不同意見書中固認本院停建核四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有違憲之嫌,但畢竟此為少數的不同意見,既未經該號解釋所採納,可見多數大法官均認本院前揭行為僅須「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儘速補行前述報告及備詢程序……」,並無違憲違法。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貴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並不必然拘束本院 (一)司法院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文以「行政院提出前述報告後,其政策變更若獲多數立法委員之支持,先前停止相關預算之執行,即可貫徹實施。倘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則應視決議之內容,由各有關機關依本解釋意旨,協商解決方案或根據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解決僵局……」,其解釋理由書並針對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時,進而闡明「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其施政欠缺民主正當性又無從實現總統之付託,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究應採取何種途徑,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足見大法官容認本院於立法院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時,尚可循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的方式尋求解決方案,不能協商時亦得再循憲法現有機制選擇適當途徑處理,並未認立法院的決議對本院具有拘束力。 (二) 多位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也贊同上述見解,如: 1孫大法官森焱協同意見書闡明「若行政院變更施政方針,尤其因政黨輪替,新執政黨與其反對黨對於重要政策所採立場有異時,行政院院長經該院會議議決停止執行其所屬政黨原來反對之政策,立法院決議不贊同時,倘有特別拘束力,無異立法院借箸代籌,為行政院設定施政方針,強制其積極執行不欲施行之重要政策。……若云立法院決議不贊同行政院變更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即有拘束行政院之效力,然則行政院如不遵照該決議辦理,應不致發生已停止適用之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效果。」。 2蘇大法官俊雄協同意見書則指明「解釋理由中所提『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此一決議固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實具有確認法定預算效力之作用,與不具有拘束力僅屬建議性質之決議有間……』等語,應係指該等決議具有『確認法定預算之授權仍然存在』的效力,尚非謂行政院即須受立法院之反對決議拘束而無持異見之餘地……」。 3王大法官澤鑑協同意見書亦認為「行政院長得接受立法院之決議或自行辭職,然此乃行政院長自行判斷選擇之政治責任問題,並非立法院之反對決議所具之憲法上效力。蓋誠如解釋理由書所云,立法院於聽取行政院報告後所作成的決議,僅屬對政策變更之異議,此項異議應不具對行政院長應為接受該決議或自行辭職之強制拘束力。就現行憲法規定、責任政治及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之制衡原理言,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亦不應具強制行政院必須接受或辭職之效力……」。 (三)施大法官文森部分不同意見書及劉大法官鐵錚不同意見書中,固認立法院之決議應對本院有拘束力,但畢竟此為少數不同意見,既未經該號解釋採納,可見多數大法官意見均認貴院於聽取報告後作成反對或其他決議,並不必然拘束本院。 陸、結語 前幾天春節假期,正當全國民眾歡渡農曆新年,俊雄白天翻閱核電的資料,夜裏,獨自思考核四的問題,想到車諾比核災,幅射污染到白俄羅斯的區域廣達四萬平方公里,比我們台灣還大,也可以說,台灣任何一座核電廠都是全台灣每一個家庭的鄰居,無論你在台灣的什麼角落,其實和貢寮人一樣接近核四,和蘭嶼人一樣接近核廢料。大家都是貢寮人,也都是蘭嶼人。 台灣核電廠的興建不只是經濟問題,更不是意識型態的問題,而是兩千三百萬人的生命安危問題,也是全民福祉永續發展的問題。我們必須牢牢記住:我們的環境,既是祖先交待給我們的,也是向後代子孫借來的。 事實上,這種建立非核家園的「新價值觀」已是世界性的潮流,和我們經濟發展程度相當的國家,如荷蘭、義大利、新加坡等國家,亦均無核能發電。許多其他先進國家,如澳大利亞、西班牙、盧森堡、愛爾蘭、希臘、冰島、挪威等,更都早已宣布該國為非核家園。 各位委員,我們何其有幸,因為政黨輪替,能夠共同為鞏固國家的民主體制而努力,讓台灣在創造「經濟奇蹟」之後,又締造了「政治奇蹟」。現在,我真的希望能夠說服各位支持停建核四,讓我們也能驕傲的說:為了建立非核家園,我們一起做出了重要的決定,替台灣第三度開創「社會奇蹟」。 我們非常珍惜這三項奇蹟的出現,我們絕對不願見到為了創造「社會奇蹟的非核家園」,而使我國的經濟奇蹟及政治奇蹟遭到重大傷害。本人相信全國人民辛苦建立的民主體制,必能在既有的法治基礎上,提供妥善的方案來達到「三全其美」的結果。 有關核四問題,大法官釋字第五二0號解釋已語重心長地指出:「若立法院於聽取報告作成後反對或其他決議,……,應視其決議內容,由各有關機關選擇適當途逕解決:行政院同意接受立法院多數意見繼續執行法定預算,或由行政院與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於不能協商達成解決方案時,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諸如:行政院院長以重要政策或施政方針未獲立法院支持,……,自行辭職以示負責;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使其去職……;立法院通過興建電廠之相關法案,……。究應採取何種途逕,則屬各有關機關應抉擇之問題,非本院所能越俎代庖予以解釋之事項。然凡此均有賴朝野雙方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先,以維護憲法秩序為念,始克回復憲政運作之常態,導引社會發展於正軌」。而 總統也在一月二十三日除夕談話中昭示:「在憲法的基本國策中也明文指出:『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最近國人非常關注的『核四』議題,絕對不只是能源供給的問題,更攸關環境生態以及我們後代子孫的未來。期盼行政和立法兩院能夠本諸大法官釋憲的意旨,依據憲政機制的運作,協商解決、妥善處理後續的事宜」。這些見解更加堅定俊雄對既有法治基礎解決僵局的信心。 核四,風雨二十年,現在正是需要智慧,也需要決心的時候,我們誠摯呼籲全國民眾、朝野政黨秉持國家永續發展及建立綠色非核家園的願景,支持這項決定,也企望貴院惠予支持,謝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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