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德至
始終圍繞著違憲爭議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日不甘寂寞又有新動作。NCC主委表示,為了避免「煽動族群仇恨」,未來將於「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規定,增列「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廣播電視若違反相關規定,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NCC主委宣稱,這樣的立法是為了因應「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並希望藉此連續處罰規定,做為「防止族群歧視的最後一道防線」。NCC主委又引用德國管制「仇恨性言論」為例,辯稱這樣的管制方式在國外也有例可循。
我看到這則新聞的時候不禁啞然一笑,顯然NCC諸公仍不理解台灣眼前的媒體問題及所謂「台灣社會特有危機」產生原因為何。我們先從媒體結構與台灣的民主轉型開始談起。
自1950年代廣電政策萌芽開始,媒體就與威權政府有著密切的關連。過去的廣電主管機關──「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其實就是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第四組的化身。此外,軍方也藉著戒嚴法、警備總部與總政戰部等機制,牢牢箝制台灣廣電產業的發展。1990年代,台灣經歷民主轉型之後,表面上看起來人民有著選擇的「自由」,但整體媒體結構並沒有重大的變化,許多過去為威權政權喉舌的媒體工作者,依舊掌控著大部分的傳播資源。這樣的現象並非台灣所獨有,而是許多民主轉型國家的共通現象。
美國耶魯大學傳播法權威學者Owen Fiss,曾經具體指出:中東歐等前蘇維埃集團國家,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雖然有了民主化與財產私有化的變革,但是,在許多層面上媒體還是積習難改。媒體產權的改變(共產解體,媒體不再為政府所有)並無法立即帶來新聞工作者的轉變。過去極權社會對這些媒體工作者所造成的終身影響,早已摧毀了新聞媒體的專業與批判能力。
Owen Fiss進一步提醒,許多人期待獨立與專業的媒體可以幫助轉型國家脆弱的民主政治,但這些中東歐國家的轉型經驗卻是:由於長期欠缺獨立性與專業性,轉型國家的媒體往往是民主的麻煩,而不是民主的解藥。波蘭華沙大學Karol Jakubowicz教授也有著相同的觀察。
台灣有著類似的歷史經驗。目前許多媒體產業的經營者,過去都扮演著為威權政權打壓弱勢、鞏固統治的工作。如今相同的一批媒體從業人員,挾帶著特定文化偏見與意識型態,搖身一變又自詡為民主急先鋒。但遺憾的是,執政黨不僅無力追究媒體轉型正義,反而放任討好過去服務威權政權的新聞媒體,令台灣的民主深化難以確保。在野黨沈迷於過去對媒體控制,對人民洗腦的「顯著藥效」,濫用國會多數創造出「依政黨比例」組成的違憲NCC...,凡此種種,才是「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
為了根除極權政權對媒體等公領域的不當影響,重建媒體應具備的民主功能,適當的政治措施有其必要。二次大戰結束後,為了根除法西斯主義的影響,大規模的「去納粹化」整肅行動就此展開。戰後的整肅措施擴及教育界與傳播媒體。另行由教育人士、作家和音樂家等所組成的「特別整肅委員會」,排除了那些過去支援納粹的菁英份子未來從事傳播媒體業的權利。
NCC主委所舉德國對「族群仇恨性言論」的管制,也必須基於對轉型正義的脈絡方得正確理解。在許多歐洲國家,如今若有人否認納粹屠殺事件,「贊成、否認或不在乎納粹所犯下的種族滅絕行為」,且被侮辱一方是「在民族社會主義者或其他暴力及專斷統治下」遭迫害的一員,這樣的言行便構成犯罪責任。德國法院指出:「任何否認第三帝國謀殺猶太人之行為,便是侮辱了所有猶太人」。歐洲各國廣泛地制訂規範言論的法律,認定那些針對受難者而發表「仇恨性言論」的人需負刑事罪責,這些都是藉由法律維持歷史正義的具體做為。
這些轉型國家所採取的措施都是「前瞻性」的,目的在於藉由否定過去的錯誤,確保未來民主的深化與鞏固。如果NCC當真有感於「台灣社會的特有危機」,那麼,或許首先應該清算那些曾經服務於威權政權的媒體業者。當真要談「管制族群仇恨性言論」,要做的也應該是訂定刑事責任,追究部分無視或否認二二八、白色恐怖等殘害人權事件的名嘴與政客。
最後奉勸NCC諸公,談媒體改革的基本前提是對台灣民主轉型脈絡的正確認知,莫要以東拼西湊的外國經驗,繼續摧殘台灣已經荒唐莫名的媒體環境。(孫德至/律師)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7.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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