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勁永股票去年被檢調發現,分遭股市禿鷹(放空)、豺狼(作多)集團狙擊,台北地檢署繼起訴林明達禿鷹集團後,日前將涉嫌違法作多的經濟日報記者陳令軒、違法放空的證券營業員李廷澤起訴。
另外,同樣涉入勁永股票炒作案屬於禿鷹(放空)部分,被傳到庭作證的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由於堅決不透露消息來源,連續三次被裁罰最高額的新台幣三萬元罰鍰案,在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重裁後,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10日還是作成連續裁罰各三萬元、合計九萬元的裁定結果。
檢方在陳令軒案中起訴指出,擔任中信證券城中分公司營業員的李廷澤(原名李正文),去年二月十六日利用胞兄及胞姐名義融券放空勁永股票,但因股價上漲導致損失,竟在股市相關網站上散布「勁永董事長呂美月涉作假帳遭限制出境」的訊息,企圖打壓股價減少損失,而李某這項訊息竟與檢調單位限制呂美月出境的時間吻合。
原本查黑中心懷疑李正文與林明達禿鷹集團掛鉤,但李正文辯稱「呂美月遭限出」的訊息是他胡亂瞎編,檢方也比對調查局限制出境程序時,也未查出調查局洩密事證,且李某犯後充分自白,檢方將他依違法證交法起訴求刑一年六個月,但可緩刑。
陳令軒則涉嫌在去年一月至三月間,以自身名義大量買進勁永股票,並以撰發新聞的方式散布有關勁永公司的不實利多,當股價上揚後賣出獲利,然後再撰寫利空消息打壓股價,再進場承接,陳令軒在一到二月間以此方式獲利新台幣二千一百四十三萬餘元。
在高年億案中,裁定書指出,高年億的消息來源證詞,和禿鷹案有直接密切的關連性,且偵查中已極盡調查能事,也是證明李進誠犯罪事實所必要。無論高年億消息來源為何,洩漏者都是利用新聞媒體犯罪,調查洩漏公務機密的公共利益,明顯高於賦予記者拒絕證言權的利益。
裁定書表示,保護消息來源拒絕作證的新聞記者,不能因有一次拒絕作證科處罰鍰,就能免除日後具結作證的義務;假使記者可以受一次裁罰,即可達到規避具結作證義務的目的,就無法確保實現實體正義、公正執法的公共利益。
聯合報在2005年三月十六日,以A五版頭條新聞獨家報導「勁永公司涉假交易,遭證交所及檢調偵辦,董事長等三人限制出境」新聞,而引爆禿鷹案。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去年開始積極偵辦。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許永欽在禿鷹案的起訴書中指出,2005年三月十四日晚上至十五日凌晨間,李進誠(金管會檢查局長)在梵谷酒廊與林明達(金主)、陳俊吉(金主)等多人聚會時,邀請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到場,並於見面後與高年億約定於三月十五日下午至板橋的檢查局見面;至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許,高年億依約前往時……(李進誠)竟仍基於洩密及圖利他人之概括犯意,將簽呈內容(搜索勁永的金融檢查秘密)洩漏給高年億,供高年億引用在其所執筆之三月十六日聯合報上。
高年億是司法記者,不跑財經路線的金管會新聞。他這則報導是以掛名另一位同事「記者張宏業」的方式刊出。
偵辦禿鷹案的檢察官為了解李進誠利用媒體及聯合報處理新聞情況,特別在2005年十月六日及十九日兩次以證人身分約談高年億;此外,在高年億之前,檢方先在十月五日約談聯合報總編輯黃素娟、記者鍾沛東,並在九月二日先行約談聯合報記者鄭家妤及何祥裕。黃素娟是政大新聞系畢業,曾任聯合報財經記者及採訪主任、經濟日報副總編輯及總編輯,熟知財經新聞及股市利害關係。
聯合報在三月十五日晚上處理這則獨家新聞時,姊妹報經濟日報渾然不知,經濟日報編採主管懷疑聯合報故意將電腦鎖碼,以防獨家要聞外漏。不過,在三月十六日聯合報獨家報導勁永公司做假帳、遭調查的新聞時,經濟日報也有一則「勁永單日周轉率逾二成」的新聞,後來才知道這兩家同屬聯合報系的報紙,一家做空,一家做多,立場對立。
經濟日報的新聞由陳令軒撰寫,涉嫌為豺狼的多頭集團撐腰,以拉抬勁永股價。檢方調查,陳令軒這位三十二歲的年輕人,以上億元資金買賣股票,相當奇特。
法律並不禁止包括記者在內的新聞從業人員投資股票,但是,證券交易法在1988年修正時,將新聞從業人員視為「基於職業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如果上市公司發生足以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在消息公開前,記者因為採訪之便,先行買進或賣出股票,就觸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的規定;也就是說,記者不能一手寫稿,一手買賣股票,藉機牟利。證交法修正十七年來,從無記者涉案。
據指出,檢方發現陳令軒有違反內線交易之嫌,經過兩次約談後將陳列為被告。
http://www.southnews.com.tw | 2006.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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