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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匪諜運動下的冤案


 台灣在國、共兩黨熱戰或冷戰的漫長歲月中,對於「嚴防奸匪陰謀」的工作做得非常賣力,搞得每個人不得不隨時懷疑身邊的人可能就是匪諜,人與人之間的互信基礎遭到嚴重扭曲,終至幾乎全面崩潰。

 當年,國民黨還非常徹底地推行『檢舉匪諜運動』的宣導,各級學校被硬性規定要教唱《檢舉匪諜歌》《檢肅匪諜歌》《檢防歌》《打殺匪諜》《匪諜自首歌》之類的歌曲,所有廣播電臺也成年累月反反覆覆地播放這些歌曲。

 其中,《打殺匪諜》有一段歌詞是這樣的:「同胞們大家要當心,打殺匪諜莫留情,不管他朋友與六親,都要防範去打聽。考察他言和行,有懷疑報憲警,大家共同來檢舉,一網打盡快人心。」

 這是鼓勵台灣人必須大義滅親,也在警示每一個人都要以懷疑的眼光隨時留意身邊的人是不是匪諜,如此作法能不搞得人人自危才怪。

 《檢防歌》中則有一段歌詞是:「檢舉大匪諜,有功又有錢,獎金真正多,銀元有六千。你不檢舉他,他要把你害,匪諜最可恨,檢舉莫留情。」

 這一首反映了國民黨政權在實施匪諜自首期間,成果不是太理想時,採取利誘策略的窘境,不過,這種策略在國民黨特務已經炮製了太多冤案、假案之際,無疑是火上加油。

 後來才出現《檢肅匪諜歌》中的「匪諜呀匪諜,藏不住呀逃不了,奉勸自首好。浪子回頭金不換,大家都是中華好兒女,改過自新並不難,檢舉匪諜有功受賞,掩護匪諜有罪同當,梜仇誣告要不得,政府處理最公平。」之類的歌詞。

 但是,國民黨特務處理起來一點都不公平,本來是官方自己誣告、炮製冤案,後來反而有了藉口,可以假「誣告」之名行「誣告」之實。

 一九五○年八月二日判決的劉時孝案,就是這類個案之一。

 劉時孝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間,經由高雄苓州國民學校教員劉梅輝介紹,認識了女同事張若璋,彼此書信往還,發生熱戀。不過,張若璋原本已經另有愛人,叫做譚可威,是在海軍總司令部要港處任職。

 張、譚的感情並沒有因為張、劉認識而受到影響,因此,他們在一九五○年二月八日訂婚。張若璋曾請劉梅輝轉告劉時孝,要他以後不要再往來了,但他並不死心,繼續通信追求;譚可威也曾親自寫過兩封信警告他。

 隔不多久,海軍總司令部接到一封署名陸軍第九十六軍少尉排長石雄的檢舉信,信中指出,他在高雄左營公共汽車上拾得一個信封,內有台幣三元,鈔票上寫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文字,並夾著一張紙條,上面寫著:「可威同志:一、香港來貨速領取,二、TG號仍須努力,三、切實檢討任卓宣階級代表論,克強,二.六」,因此,他認為譚可威有通匪嫌疑。

 海軍總司令部經過調查後,認為「譚可威尚無為匪實據」,可能是劉時孝挾怨報復所為的假檢舉,全案移送保安司令部處理時,保安司令部鑑定的結果是:「該具名石雄的原函似非劉時孝所寫,但函內密件則為劉時孝所寫成分較多」。

 劉時孝被抓到保安司令部刑求,他雖然承認熱戀張若璋,但矢口否認檢舉信是他寫的,特務反反覆覆逼迫他,他最後在萬念俱灰下告訴特務「請照鑑定判決」就是了。

 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判決書上卻這麼寫:「其失戀並受恐嚇所受刺激,以一時之憤,不擇手段,不無可恕之處」,而判處劉時孝有期徒刑五年。

 還有一個案例,情節比較單純。員林人許金訂在一九五○年十月間,因為發現住在同鎮中山路的益豐行經理許福乾、順發行經理許木土兩人,經常與一些形跡可疑的外省人來往,於是,他就用假名向員林憲兵隊提出檢舉。

 許金訂在檢舉信中,也提到了他道聽途說的情節,指稱許福乾等人在該鎮湖水里「宣傳毀謗政府,蠱惑里民,並吸收十九位里民加入朱毛匪幫組織」。

 憲兵隊根據檢舉信進行調查,許福乾等人都絕口否認有不法行為,於是,憲兵隊就透過比對筆跡查到許金訂,將他移送員林警察分局轉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

 地檢處偵查時,辯稱他是響應國民黨政權檢肅匪諜的宣導,但是,司法檢察官並未採信他的說辭,便將他移送保安司令部。

 他在保安司令部企圖平反,結果不但遭到酷刑,而且軍法處在審理時還判得特別重。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軍法處「以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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