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戰、厭戰、唾棄武力有罪
反戰、厭戰、唾棄武力、崇尚和平有罪嗎?答案是有的。
在國民黨蔣政權從中國戰場敗退,而台灣成為它虛張聲勢的唯一戰場的時代,它以整軍經武掩飾窮兵黷武的本質,和平只是它欺騙世人的口號,人民沒有反戰、厭戰的自由,任何反戰、厭戰的思想和言論都是有罪的。
一九五○年的今天(八月九日),就有兩個因為唾棄武力、崇尚和平而被蔣政權判刑的案例。
第一個案例的受害人是鄧錦江,當年只有二十九歲,在台東擔任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因為不滿國民黨蔣政權到了台灣之後仍然不改嚐血性格,平常經常發表厭惡戰爭的言論,竟成為特務處心積慮要加以整肅的對象。
鄧錦江是在一九四八年三月由中國來台灣,除了反戰思想之外,既未參加任何地上或地下的組織,又沒有任何足以羅織入罪的活動,於是,特務最後只好利用戶口總檢查的機會,希望能找到可以羅織的證據。
一九五○年四月,蔣政權在台灣實施第二次大規模的戶口總檢查,特務將他列在重點檢查的名單內,動員了台東憲兵隊和台東調查站的幹員,對他的住宅進行徹底地大搜查,結果只搜到幾本左派書籍,但是,他仍然遭到逮捕。
他先被拘禁在台東調查站,錄取初步口供之後,很快的就被移送台灣保安司令部。到了保安司令部,他即長達三個多月生不如死的日子,特務用盡各種刑求招式,企圖榨出任何可以入罪的蛛絲馬跡。
根據特務的資料,在國民黨和中國其他政黨進行『政治協商』的時期,鄧錦江就「受匪黨外圍組織民主同盟的影響,認同當時所謂民主同盟的號召,大有折衝作用,可免內戰,乃於一九四六年夏天,在成都由民主同盟份子張紹堂介紹,加入該同盟第十六支隊為盟員」。
『民主同盟』當年是國、共兩黨以外的第三勢力,以和談為主要主張,但是,在蔣政權『非友即敵』的政策下,『民主同盟』被蔣政權醜化為共產黨外圍組織。加入『民主同盟』遂成為犯罪事實之一。
在判決書中,鄧錦江的犯罪事實還有:「一九四七年冬天,其同學揚正苞提議組織所謂『立民社』,鄧也參加。該社是主張以緩和不流血方法改造社會。」
判決書中很清楚地寫著:「主張以緩和不流血方法改造社會」,另外,判決書又說:「一九四八年三月來台,沒有任何活動,但思想左傾,言論乖謬」既然是以不流血的方法改造社會,又沒有任何活動,何罪之有?
有,就是有。無論你是外省人或台灣人,在蔣政權整肅的大纛之下,違背他意志的都有罪。鄧錦江就是因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二個案例發生在金門,受害人也是外省人,國民黨政權軍事特務系統的特務人員李復興。
李復興跟國民黨軍撤退到台灣沒有多久,就又隨著警備部隊移防金門,對於兩岸的對峙很不以為然,而大發厭戰言論,金門防衛司令部將他逮捕,送回台灣保安司令部接受軍法審判。
根據他在特務刑求下所作的自白書,中日戰爭期間,「在新第五軍被俘,拘禁在上海龍華集中營時,認識該營大隊長王文原,王文原是八陸軍的幹部,受王的共產黨思想宣傳引誘。」
「勝利後,又由王文原介紹認識匪徒盧漢文,乃參加共黨非常別動大隊受訓」。
保安司令部根據自白書的唯一證據,所作的判決指出:「一九四五年十月,盧漢文組織十六人班,分為宣傳、發展、情報、聯絡四組,李復興參加宣傳組聽訓,兼潛伏我方淞滬警備司令部特務營服役,在部隊從事宣傳工作」。
「十六班出發工作時,又改編為開明、進行、復興、勝利四組,李復興編為進行組,仍擔任宣傳工作。」
「一九四九年五月,淞滬警備部撤退來台,改編為京滬杭警備總司令部警衛團,同年七月該團開赴金門,十月又開來台,李復興逗留金門,正好有陸軍第十九軍士兵謝文儀,與李相識,由李介紹補入該軍(第十四師第四十三團第二營第六連)當上等兵」。
謝文儀在李復興案中成了證人,李復興被指控的罪名除了「潛伏軍中為匪宣揚優點」之外,最主要的其實是發表反戰、厭戰言論,這在國民黨政權所認定的金門前線,是非常嚴重的罪名。
他是由陸軍第十九軍扣押後,先移送金門防衛司令部,再押解來台送保安司令部。最後的判決結果是:謝文儀無罪開釋,李復興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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