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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禁下搶奪報紙《工人報》的醜劇


 台灣報業史上曾經發生過三件政治力介入搶奪報紙發行權的案子,其中,除了《民眾日報》之外,其他兩件《公論報》和《工人報》則遭國民黨勢力搶奪成功,不過,《工人報》的被搶奪過程最富戲劇性,最後還造成兩名高級官員被監察院彈劾。

 《工人報》是在國民黨政權實施報禁之前申請核准的報紙,主要是作為台灣省總工會的機關報,一九五六年發生發行權糾紛,因為國民黨政權的黨、政系統公然介入,而使糾紛趨於複雜,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五日全案被搬上法院,最後卻出現不公平的判決。

 該報原來是由台灣省總工會理事長陳天順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並由陳天順出資經營,後來因經營不易,以及總工會即將改選,陳天順無意續任,於是,在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將發行權讓渡給黃遹霈。

 黃遹霈和陳天順完全依照國民黨政權所制定的『出版法』及其施行細則,辦妥發行人登記變更,繳回原領登記證,內政部應該核發的新登記證卻遲不發出,不久,陳天順就病逝了,不料事隔半年之後,竟然引發糾紛問題。

 該報雖然名為機關報,其實發行量並不大,發行權轉讓後也是以總工會的會員為主要發行對象,但是,國民黨文宣機構不久就發現無法掌控該報,便要求新任的理事長簡文發跟黃遹霈展開了發行權的爭奪戰。

 當時,總工會內部其實也發生了權力鬥爭,《工人報》發行權的爭議不免捲入權力鬥爭裡,而使糾紛加劇,雙方你來我往爭執不下,國民黨文宣機構又企圖主導掌控局面,情勢遂變得非常複雜。
 
 台灣的人民團體在戒嚴體制中一向沒有自主性,國民黨政權不但緊握申請核准權,核准後還派特務、黨工滲透操控,因此,台灣省總工會本來就是國民黨政權用來控制台灣工人團體的傀儡,如今它的機關報控制權旁落,黨政、特務系統都奉命必須全面反撲。

 經過了幾個月的纏鬥,一九五六年七月十五日,由簡文發正式向法院提起告訴,他提出的理由是:該報當初是以台灣省總工會的名義行文台北市政府申請,國民黨的法院後來就是根據該項函文,推翻了發行權新所有人提出的所有有利證據。

 該函文指出:「本會為宣揚三民主義及本黨現階段對勞工之政治主張,擬創辦工人報一種,玆遵照出版法填具新聞紙雜誌聲請書四份及銀行資本證明書暨戶口抄本各一份,……。」

 函文很明顯是以國民黨內部照會式體例撰寫,另外,所提出的申請文件均依照出版法規定辦理,登記聲請書內填載的發行人及聲請人都是陳天順,實際的出資人又確實是陳天順,偏偏國民黨的法院在黨政、特務系統全面介入下,竟然判決簡文發勝訴,陳天順的讓渡無效,令飭陳天順應該交出《工人報》的圖記及登記證。

 比起《公論報》的發行權、經營權糾紛,國民黨利用法律的扭曲手段對付《工人報》可以說是更赤裸裸、更野蠻,黨政黑手干預司法的作法更醜惡、更無遮攔。而台灣省工會的當權派透過行政系統企圖鼓動勞工遂行施壓目的,卻是《公論報》案例中所未見的。

 判決前,當時尚未淪陷的《公論報》曾經以社論仗義執言,並點出整個問題的癥結,「無論如何,即使是一種機關報,它既然被賣了出去,而承購的一方又具備了完全的手續,這個事實就無法推翻」,解決紛爭之道,是「黃遹霈聲請換發的登記證照發,另外發給總工會一個新的登記證」。

 國民黨政權當然不可能、也不會發新證,否則就不需要實施報禁了,《工人報》案根本是報禁下的畸形鬧劇,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的判決沒有解決問題,徒然讓台灣人民看到國民黨政權的政治暴力、司法暴力。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底,監察院即將通過對行政院長俞鴻鈞的彈劾案之前(該案是監察院有史以來,繼李宗仁案、吳國楨案之後,國民黨政權以監察院為工具,遂行政治鬥爭目的的第三大彈劾案),將內政部長王德溥和警政司長李騫違法支持台灣省工會理事長簡文發搶奪《工人報》發行權一事,提起彈劾。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六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根據監察院的彈劾案,宣布對王德溥以書面申戒處分,李騫記過一次。不過,這種處分仍然是避重就輕,而黨務、特務兩系統則完全脫出行政處分的範圍;至於《工人報》,不久也銷聲匿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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